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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道路运输条例》(简称《道条》)的配套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简称《客规》)遵循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行为;落实安全责任,确保运输安全;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消除地区壁垒,打破地区封锁的基本原则,对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旅客运输市场具有极其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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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道路客运公司化经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道路运输公司化经营是指以现代企业制度和经营机制为基础,按照公平、有序竞争的原则,拥有现代的先进的符合市场需求的技术装备,实现安全、优质、规范的运输服务的一种管理方式,公司化经营也叫公车公营。目前,公司化经营主要存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中(简称客运经营)普遍推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3日交通部第十号令)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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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极个别客运车主私自提高票价。修订后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第八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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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具有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等特性,因此危货运输安全管理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一环。继《道路运输条例》颁布实施以后,2005年交通部又颁布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6号令)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9号令),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积极应对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严格执行新的法规,建设安全规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是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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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第十五条规定,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明确了客运经营者终止客运经营时应尽告知义务(以下简称终止告知义务)。如果客运经营者不履行终止告知义务,根据《道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认真履行终止告知义务,而对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而言,如何准确理解条文的内涵,依法严格贯彻这一规定则显得尤为重要。在此,笔者就《道条》第十五条中的有关规定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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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联合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道路客运企业建设标准化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出了全面、细致的要求,《规范》旨在通过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方式转变,强化道路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未能有效落实是事故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规范》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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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交通部发布了《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依据《办法》,我们结合本省的实际,修订完善《陕西省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交通部的《办法》对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亟需解决的一些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一是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机构管理企业和企业内部自身管理。《办法》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和考核都有明确的要求,并有对应的奖惩措施,标准统一,奖惩分明,管理机构和企业都便于操作。二是能促进企业的结构调整。根据《办法》对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五项指标的要求,我省制定的《实施细则》对“企业管理”指标增加了结构调整的内容,引导企业由承包、挂靠经营向公车公营或公司化经营转变,加快企业结构调整的步伐。三是能提高企业抵御市场风险和竞争能力,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办法》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激励企业树立品牌意识,不断改进和提高管理水平,实现规范化经营,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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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目前,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赔付标准为4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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