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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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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在京举行《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新闻发布会。据介绍,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将受到多个部门联合惩戒,限制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融资、部分高消费、享受优惠政策等行为。《备忘录》使得失信联合惩戒的覆盖面更广、联动机制更加完善、形成震慑效果更大。通过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将逐渐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新局面。  相似文献   

2.
编读往来     
本刊小编 《中国储运》2017,(10):111-111
2017年8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个部委联合签署了《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为从事运输、仓储、配送、代理、包装、流通加工、快递、信息服务等物流相关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推进运输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长期以来,诚信问题一直困扰着物流业,此次国家有关部门重拳治理违法失信,对于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经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挂靠货车实际所有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惩戒,这无疑会使物流市场清朗起来,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必将会推进物流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3.
<正>2016年8月18日,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载超限治理工作的意见》,从认定标准、执法流程、源头治理等方面进一步统一、健全"双超"治理(以下简称"新政")。新政之后,《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载超限行为专项行动的方案》《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陆续发布。  相似文献   

4.
<正>往后,在江苏开车的人再出现闯红灯、酒驾、遮挡号牌、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可不仅仅面临着罚款记分了!2015年1月13日,江苏省公安厅、省信用办等单位向社会公布《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失信行为及其惩戒措施作出系统全面的、可操作的规定,详细列举了驾驶人的一般交通失信行为、较重交通失信行  相似文献   

5.
<正>发财金[2018]377号2018年2月28日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加快推进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交通运  相似文献   

6.
关键词     
正三部委治理交通出行严重失信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在交通出行领域开展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失信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交通出行领域"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信用交通"等网站向社会公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民航局、铁路总公司等部门  相似文献   

7.
<正>财会[20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有关会计行业组织:为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会计行业进一步提高诚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  相似文献   

8.
民法是以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原则之一,贯穿民事的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体现民法的基本精神。探讨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含义及其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应注意的问题,对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0年11月30日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打黑除恶的专项斗争,把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各种恶势力犯罪作为重点打击对象。黑恶势力犯罪在主体、行为、时间、空间等方面的特定要素结构决定了其特有的属性,因此,在其防控措施上应具有一定的层次性。  相似文献   

10.
2015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赋予了设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此举对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保障地方法规符合当地实际发展有积极作用。兼具"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大功能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急迫的立法需求,近年来各地相继出台了具有地方特色且符合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的管理条例。基于对新《立法法》施行后21个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地方性法规中仍包含"非必要性重复"条文,以及存在立法"抄袭"、公众参与缺失等问题。化解地方立法"非必要性重复"难题的路径在于强化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程序,委托中立第三方机构参与立法和立法后评估过程以摆脱"部门利益化"倾向,建立健全地方立法责任追究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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