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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合法有序的企业退出市场机制是保护商事市场和秩序的内在要求.在公司存在僵局时,股东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保护,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就应运而生.2005年,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之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细化了公司司法解散的具体事由,弥补了公司法立法上破解公司僵局的空白.但是,《公司法》第182条中对公司司法解散的规定过于抽象,尽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细化了公司司法解散的具体事由,但仍然不够全面具体.对此,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第8号指导案例,对公司司解散制度进行个案分析,以期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王仁富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7,(4):38-41
我国新公司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公司司法解散的情形,对维护投资者权益,尤其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笼统,导致操作起来困难重重,争议颇多。为此,本文在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进行价值及其法理分析的基础上,并通过对国外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比较研究,总结出可资借鉴的经验,进而针对我国现行公司法183条所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3.
周德荣 《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0,7(2):18-23
从实际案例可以看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虽对《公司法》作了较好补充,但在公司司法解散诉讼中还需准确把握好如下问题:需要对“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和“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进行准确的司法界定;准确理解“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内涵;解决好与诉讼有关的程序问题和司法解散后的清算问题。 相似文献
4.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8号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公司司法解散条件中“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形进一步界定为经营管理型困难,《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五条中再次重申在处理股东重大分歧问题时的价值导向。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司司法解散的实践样态进行分析,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经营困难”已被限缩解释为“公司僵局”,“股东压制”问题被忽视或直接解释为“其他严重困难”,并针对此提出应当扩张解释现行《公司法》第182条,将“股东压制”直接纳入公司司法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 相似文献
5.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作为小股东的维权工具和解决公司僵局的最终途径,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在我国却还是个新鲜事物,相关条文在制度层面缺乏可操作性,使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成为当前成为立法研究中的一大现实而迫切的问题。以公司僵局为切入点,进而分析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价值意义,并与国外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进行比较,引出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研究的必要性,力图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相似文献
6.
我国公司法在第190条、第192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事由,这些规定过于僵硬,难以符合实践中纠纷解决的需要。尤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当出现公司僵局或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等情形时,因缺少法律依据,司法难以承担救济重任。以我国《公司法》修改为背景,本文认为,应赋予股东的解散公司请求权,或至少将解散事由弹性化,由此使得法院有明确依据根据股东的请求来判决是否解散公司,而股东权利的救济手段也由此变得更为丰富。本文的股东解散请求权并不包括股东请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的权利,而是指股东诉请法院解散公司,准确地说是“强制解散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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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其经营失败或其他原因而终止解散时应依法进行清算,以体现出对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均衡保护。应以公司法的修改为契机,通过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完善公司终止时的非破产清算制度,以及确立人民法院在债权人利益保护中的最终地位、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功能等途径来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8.
公司僵局在我国实践中经常发生,虽然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解决公司僵局提供了司法解散途径,但立法规定途径单一、操作性不强。本文分别从事先预防和事后救济两方面论述打破公司僵局的路径:事先预防体现在公司章程规定中,主要介绍对于表决权机制的合理设置;事后救济体现在司法介入上,建议在维持公司商事主体资格优先原则下,应适当引进强制收购股权机制、股东退出机制以及慎用公司解散机制。本文期望能对完善我国公司僵局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李春培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4):36-38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保障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独特的司法救济方式。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确立了相对完善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我国新《公司法》也对这一制度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将有利于完善我国公司法人制度,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0.
我国公司法原则性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缺乏配套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程度的混乱。本文拟对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与程序设计进行探讨,以期为实务提供一定的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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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鉴于公司中持多数股份的股东侵犯持少数股份的股东之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近年来,理论界对少数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手段和救济措施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主要集中于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限制、设立独立非执行董事、对股东大会决议的监督、派生诉讼以及强制公司收买少数股东的股份等.但对少数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讼则关注颇少,而且我国的公司法不论是在法律规范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这方面的规定和保护都还是空白.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少数股东的解散请求权又急待保护.限于篇幅,本文仅对股东解散请求权在我国公司法上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在理论上作一简单梳理,即我国公司法应当规定股东可基于何种理由,或在何种情形下可行使解散请求权,以此为该权利的进一步探讨起基础性作用. 相似文献
13.
公司僵局是公司治理和公司司法实务的一个难题,新公司法第183条为其解决指明了司法解散的救济路径。但是该条规定太过原则性,相关细节并不详实。本文就第183条中"严重困难"重大损失"其他途径"等规定提出质疑,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并对该条文没有明确的被告主体、股东持股时间限制等问题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4.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法人独立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补充和例外,是两大法系都认可的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目的是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达成一种风险与权利的平衡,以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是从公司法的条文中与司法实践看(如虚假出资,出资人应对注册则本与实际出资的差额负责),我国一定程度上承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相似文献
15.
方文琼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2)
自《公司法》实施以来,在推动国企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发挥了许多重要作用。但从多年的实践来看,《公司法》也存在其过渡性和时代局限性的缺陷,部分条文设计不够合理,不能与目前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重新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应列入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本文从我国公司法理念的现代化、投资与交易安全、司法介入以及公司法与其他规章的协调等方面提出不算成熟的几点粗略思考,期望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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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改善了我国公司法的治理结构,由于我国公司法实践起步较晚,公司法理论研究较薄弱,存在一些不足,导致国内股权激励有许多法律不完善之处,缺乏对股权激励方法的具体规定,限制了股权激励制度的发展。公司法的新的改革阶段又要开始,我们应在股权激励、累积投票、股东派生诉讼、法人人格否认、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等相关制度方面进行思考,使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更具可操作性,为促进公司制度发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8.
从法理分析出发,紧密结合新、旧<公司法>及其实践,从制定公司章程的原则、公司章程的性质和效力、新旧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之比较、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和条款性质分类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9.
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存在多方面原因,新《公司法》通过设立和完善累计投票制度、扩大中小股东知情权、增设股权收购及公司解散请求权、完善股东诉权等,以期更全面和完善的保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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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分别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的解散作了相关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尚有欠缺。特别是对小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公司法未作特殊规范,原则性的规定无法适用于这一类特殊的公司形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