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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的定义及其与租赁双方的关系(一)担保余值《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简称《准则》)规定:“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或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这样规定说明:1.担保余值既可由承租人自己担保,也可应出租人的要求再加与承租人有关的第三方(简称第三方)的担保:(1)由承租人自己担保,不同于《担保法》中“保证”、“抵押”等担保形式,这种担保实际是承租人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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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租赁准则已自2021年1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在很多方面对旧租赁准则进行了修订与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商榷之处。通过查阅相关准则的规定、研读专家学者的观点、调研以租赁为主业的企业的实务工作状况,认为租赁开始日估计的资产余值不应被定性为公允价值,未担保余值不应确认为资产,“资产余值=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的表述不严谨。为了更好地厘清租赁资产余值、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的基本概念并解决其在实务中造成的困扰,建议以“租赁资产期望余值”代替原有的“资产余值”,以“租赁资产可实现价值”代替原有的“担保余值”,以“租赁资产未实现价值”代替原有的“未担保余值”,取消对“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的核算,在计算租赁投资净额和租赁内含利率时不考虑未担保余值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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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生 《财会通讯》2006,(10):50-51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出租人应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差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出租人应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末检查一次。如果出现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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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萍 《新疆财会》2004,(4):61-62
财政部于2001年1月18日颁布了财会字[2001]7号《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的实施,对于促进我国租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范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准则中没有对出租人出租资产的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的会计处理做出具体的规定,而是仅仅说明了处理的方法,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结合具体的实例,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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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的处理 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由于环境的变化,未担保余值在租赁期内可能发生变化,所以这部分余值能否收回,没有切实可靠的保证。未担保余值的确定直接影响着融资租赁出租人融资收入的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CAS21)规定:出租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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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担保余值变动会计处理的改进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以下简称《准则》)中规定,“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末检查一次。如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而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租赁收入;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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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对未担保余值的初始确认及租赁期内的会计处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租赁期届满时未担保余值的会计处理尚未做出明确规定。本文用实例说明租赁期届满时未担保余值的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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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未担保余值核算的解析 (一)未担保余值的涵义。未担保余值是指未经租入方或与租赁双方均无关的第三者担保的资产余值。资产余值,是指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属于终值或未来价值。未担保余值的存在,表明其未有人担保,而由出租人自身负担的那部分余值。这部分余值受企业内外环境的影响,租赁期满时能否收回,没有切实可靠的保证,其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转移。因此,在租赁开始日不能作为应收融资款的一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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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云 《财会月刊》2012,(31):32-33
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时,出租方需要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重新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各期摊销金额。未担保余值所代表的经济利益流入的不确定性较大,现行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方式存在一定的问题,应当予以改进。  相似文献   

12.
陈立云 《财会月刊》2012,(11):32-33
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时,出租方需要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重新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各期摊销金额。未担保余值所代表的经济利益流入的不确定性较大,现行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方式存在一定的问题,应当予以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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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担保余值是租赁会计涉及的一个重要概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枷赁》的要求,在租赁期开始日,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租人需要对其融资租赁资产在租赁期满时的公允价值进行合理预计,这一预计的公允价值被称为资产余值。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资产在租赁期满时,其所有权可能归出租人,也可能归承租人。在租赁资产租赁期满归还出租人的情况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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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有关未担保余值的会计处理提出质疑,并结合会计准则讲解中的示例作了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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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对于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站在会计角度,做好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又是该业务发展的基础。担保余值作为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中的一个概念,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起到了连接点作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CAS 21)对融资租赁中的资产余值及担保余值等概念均有规定,但是对实务缺乏具体指导,导致依据此规定进行核算仍有很多待商榷的问题。通过归纳总结当前担保余值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承租人担保余值相关的会计处理优化建议,以期为实务工作者带来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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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表明没有人担保,而由出租人自身负担的那部分余值。这部分余值能否收回,没有切实可靠的保证,并且其风险和报酬并未发生转移。因此,在租赁开始日由出租方单独以未担保余值科目核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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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资产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未担保余值表明没有人担保、而由出租人自身负担的那部分余值。由于这部分余值能否收回没有切实可靠的保证,所以在租赁开始日不能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一部分。  相似文献   

19.
张敬东 《财会月刊》2011,(29):52-53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在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时要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本文认为这样规定降低了信息的有用性,且与其他相应的准则发生冲突,建议进行修订,即未担保余值损失及未来租赁收入的确认均采用原内含利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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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融资租赁下未担保余值减少的会计处理规定缺乏合理的理论依据,本文根据对未担保余值的定义及其特征的分析,得出未担保余值变化应属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范畴,融资租赁出租方对未担保余值减少的会计处理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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