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3.
民法上的代位权属于债的保全履行规则。所谓保全履行规则,是法律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税收征管法》移用债的保全履行规则,是侧重于从债权的角度看待税收,将应纳税款作为纳税人应当向国家偿付的公债,即从某种意义上将税收视为一种国家债权。设立税收代位权的目的是强调纳税人对其税收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责任财产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相似文献
4.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在我国承认代位权有着特殊的意义.在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当事人的信用观念还不强,欠债不还的现象相当普遍,"三角债"、债务纠纷案件执行难等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债务人有钱不还、有债权不去积极追索,已成为他们赖账并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一种严重现象.法律明确规定代位权,可以遏制这些现象的发生,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现以一起案件为例展开分析. 相似文献
5.
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代位权客体仅限于到期债权中的金钱债权,这一过分狭窄的规定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形成权上而言,债权代位权人应当可以行使债务人的形成权,从而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基于此,债权代位权客体至少应当包含形成权。 相似文献
6.
目前我国在代位权诉讼费用承担问题上引起诸多争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似乎欠妥,众多学者主张区分代位权胜诉败诉。《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有些学者认为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中诉讼费的承担原则,本文从立法者角度,分别从程序和实体层面进行分析。《合同法》第73条的“必要费用”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的“诉讼费”引起很多争议,本文认为“必要费用”不应包括“诉讼费用”,对代位权诉讼费用承担问题的研究有望对司法实践起到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7.
8.
9.
传统民法理论基于债的平等性原则,认为债的保全所取得的财产应由所有债权人平等受偿。然而,基于其行使成本的增加以及面临来自破产与强制执行制度的冲击,代位权制度有被空置的危险,赋予代位权人优先受偿权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较好途径;而对于债权人撤销权,基于其区别于代位权的行使要件以及特殊性质,不能效仿代位权制度赋予撤销权人优先受偿权,而仍应采入库规则说。 相似文献
10.
代住权制度是为了担保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法律制度.它首次确立在我国合同法上,使我国民法中债权的担保体系在理论上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文章主要论述了代位权制度的几个问题,目的在于揭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利弊,探讨了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的规范意旨在于,赋予债权人在符合一系列严格条件时方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以正确平衡债权人保护与维护交易安全之关系,使“各人得其应得”。债权人代位权应满足四大要件方可成立: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合法、到期、确定,且该债权不限制种类与发生原因。第二,相比于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独特之处在于其无需确定,且应当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其中,本条款规定的“从权利”为新增内容,主要规范保证与担保物权。第三,债务人应当怠于行使权利,本条款将其限定为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权利。第四,本条款要求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应当与“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具有因果关系。而针对其具体影响程度的判断,本条款适用“无资力说”与“特定物债权说”并存模式。唯有满足上述条件后,债权人代位权方可成立。 相似文献
12.
13.
代位权制度是我国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首次确立的一项民事制度,它对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三角债”问题有很大作用。文章着重对代位权行使过程中效力问题的各种争鸣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意见,以期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法律功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相似文献
14.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是我国现行合同法合同保全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对此问题的探讨与分析一直颇多,但能切中要害地论述并不多见,笔者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客体、行使效力及其与代位执行制度的矛盾与交叉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并提出了独到的观点,以期与同仁共榷。 相似文献
15.
<正>破产是通过国家权力的介入,解决当事人之间债的关系的特别制度。然而,它又有别于同样借助国家权力,使有既判力裁判所确认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强制执行程序。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债务纠纷,是可以通过直接自力救济或者民间力量的斡旋,获致解决的。如果上述方式不敷需要,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特别是给付之诉求得公力救济。另外,如果债务清楚无争,也可以直接通过督促程序,请求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然而,上述两项普通程序,通常不能涉及被告的案外债务;另外,则须以被告的清偿可能,作为运用的必要条件;而且,在程序的最后阶段,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并不消灭。这就决定了,如果债务人陷于清偿不能,它们通通无地用武。于是,经济生活呼唤在债务人清偿不能时对债权救济的制度创新。破产制度由是生焉。该制度以清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之为债权满足的标的;在其最终阶段,还要消灭债务人的商事资格。可见,破产程序启动的条件,是债务人清偿不能,而其制度功能,则在最大限度地实现金钱债权。 相似文献
16.
福州某银行1996年7月12日与某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签订一份600万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24个月。从合同签订起到2002年8月20日,机械公司已经拖欠银行本金、利息共计1000多万元。在催款过程中,银行发现机械公司对某房地产公司享有到期债权900多万元。但机械公司不知何故,一直没有向房地产公司履行到期债权,致使银行的利益受损。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代机械公司偿还到期的900万元债权。判决中法院支持银行通过行使“代位权”要求第三方还款,认为其行使代位权符合《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相似文献
17.
代位权制度是民法中合同保全的一种制度,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借鉴成为一项新的税收担保法律制度。它的确立使我国税收担保体系在理论上进一步完善,正确行使税收代位权对堵塞税收漏洞、清缴欠税、保障国家税收不流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税收征管法》只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相似文献
18.
随着我国外贸的发展,对外贸易中的保险索赔与理赔越来越多,如何正确地理解我国《海商法》规定的代位制度的内容,将代位权在海上保险业务中进行恰当地应用,对更好地维护我们自身利益显得十分必要。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代位权及其产生按照保险法规定,所谓代位权即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19.
我国在2001年通过的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借鉴民事合同保全制度的规定,引进了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相似文献
20.
《合同法解释一》率先在代位权上突破了债的保全制度中传统的"入库规则",实质上赋予了代位权人优先受偿权。因此有学者认为,对撤销权也应同等对待。笔者通过对立法、公平和效率等角度的考查,认为撤销权的优先受偿并不具备正当性。但基于实践中的确存在着进行撤销之诉程序繁杂、效率低下等问题,笔者在参考国内审判经验与外国立法的基础上,尝试提出了两点撤销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