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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品质量法》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因此,产品质量申诉是我国法律赋予用户、消费者的一项权利,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则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职责。消费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产品质量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申诉人是与产品质量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消费者。申诉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且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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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哪些产品质量申诉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随着《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深入贯彻实施 ,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步增强 ,越来越多的用户、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问题 ,或者与生产者、销售者发生产品质量纠纷后主动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为此 ,1998年“三·一五”前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了《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的出台 ,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系社会、联系人民群众、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其重要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 :其一是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及时处理产品…  相似文献   

3.
问:用户、消费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提出产品质量申诉?用户、消费者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有没有什么级别或地域的限制? 答:根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凡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或与生产者、销售者发生质量纠纷时,都可以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同时,为了方便用户、消费者申诉,《办法》没有要求申诉人必须要到被申诉人所在地的基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申诉人可以任意选择一个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技术监督  相似文献   

4.
随着《产品质量法》的实施以及用户、消费者质量意识的提高,涉及产品质量申诉的案件将越来越多。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制定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笔者提出如下构想: 第一章 总则(略) 第二章 管辖 主要规定技术监督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的权限分工,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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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以第引号局长令的形式发布了经国家经贸委同意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人《办法》规定,凡是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只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就可以向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对申诉的处理,《办法》根据不同情况也做了明确规定:凡是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要求及时移送司法机关2凡是属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要求予以行政处罚2凡是对用户、消费者造成伤害的,要求及时予以调解解决。另外,《办法》还对产品质量行政调解、产品质量检验以及技术监督部门处理产品质量投诉的程序、时限等作出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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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文萃     
问:《产品质量法》从哪些方面体现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答:《产品质量法》主要从4个方面体现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法律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利。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查询;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消费者组织可以支持消费者就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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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第五期) 五、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中的告知规定《办法》第六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做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无论采取了哪种处理方式,都应告知申诉人。告知不表明申诉问题已处理完毕,也不是指满足了申诉人的要求。告知可采用不同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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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产品质量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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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产品质量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第三条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第四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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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产品质量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条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第四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四)行政高效和便民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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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产品质量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第三条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第四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三)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四)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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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产品质量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第三条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第四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三)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四)行政高效和便民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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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办法调整的产品范围是《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凡是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的“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质量问题,都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产品质量申诉都必须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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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根据这个规定,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制定了受理产品质量投诉和举报工作的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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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费者购买商品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或者因质量问题而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应当及时找销售者或生产者协商解决。销售者或生产者应当对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按规定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给用户、消费者造成其它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当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用户、消费者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处理和解决。  消费者投诉的方法可以是:电话投诉、书面投诉、当面口头申诉、找律师代理申诉均可。投诉时应当说明或简单写明被投诉人姓名、地址、单位名称和电话,投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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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消费者的产品质量申诉应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决定受理并告知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及其原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产品质量投诉的范围为《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主要包括这样几种情况:产品存在缺陷的;产品存在瑕疵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担保条件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诉讼解决途径,没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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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或者因质量问题而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应当及时找销售者或生产者协商解决。销售者或生产者应当对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按规定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给用户、消费者造成其它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当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用户、消费者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处理和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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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申诉处理工作是技术监督部门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多年来,全国技术监督部门在处理质量申诉、调解与仲裁质量纠纷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为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好的反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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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投诉举报中心隶属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是在原上海市质监局投诉办公室基础上扩容组建的一支质量申诉服务队伍。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受理有关组织、消费者来信、来访、来电和网上产品质量申诉及咨询,以及对有关产品质量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相似文献   

20.
《上海标准化》2007,(7):46-48
2007年第二季度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共接到消费者、用户产品质量咨询、申诉8820件,处理8814件,其中咨询7626件,受理产品质量申诉1194件,处理1188件,涉及商品总价值636.8万元,为申诉人挽回经济损失410.9万元。[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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