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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新的破产法中,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为我国破产法改革的一大进步,但是,由于我国在此领域仍没有丰富的经验,因此在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设定上仍有许多的不足,此文将从管理人的概述着手,谈及我国破产法管理人制度的发展、国内外之比较以及进一步分析了管理人选任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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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阐述研究思维的转变,通过信托法视角下研究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创新和展望;揭示出信托法视角下研究的意义和价值;最后揭示出以信托法为视角无疑是破产管理人研究的最佳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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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我国社会已经进入到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也让破产管理人制度有机会产生,在具体实践中,破产管理人制度获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并不是说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十分完善,相反还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对破产管理人制度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对于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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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价值取向: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兼谈破产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制度是指清算不能清偿债务的债务人的财产,通过破产程序而使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我国新破产法在破产还债程序各项具体制度的设计中,要尊重债权人在实体和程序上的权利,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价值取向。本文从完善债权申报制度、财产管理制度两方面,思考如何体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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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佳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15)
本文以新破产法草案的出台为背景,对其中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加以论述,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及职能,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和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及责任承担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中国破产法的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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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别对跨国破产的域外效力、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协助的理论基础及不同法系下的各国实践进行比较探讨,在分析中国当前的现实和发展情况基础上,得出我国破产法在跨国破产域外效力问题上应采取有限制的普遍性原则,同时建议中国法院在承认和协助外国法院破产判决时,应采取不同于一般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协助的程序,并对限制条件和协助方法提出了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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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论:对比中德破产企业收购的必要性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响应我国"走出去"政策,走出国门,竞相收购国外优质企业。在这一政策背景下,适逢现今世界金融危机之时,中国企业理应抓住这一机遇,加大海外收购的步伐。德国也是这次金融危机的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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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破产法仅承认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在个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日益频繁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面对更多的经济风险的今天,这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本文主要就一些具体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建议。主要涉及个人破产的原因、自由财产、破产免责、失权和复权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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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及破产方案的拟订与执行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在各国和各地区的称谓不同,英美法系一般称之为破产信托人,大陆法系一般称之为破产管理人,而日本则称之为破产管财人。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和各地区破产法的通行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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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解决企业到期不能还债现象的重要法律手段,因而其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但由于我国在现行破产法出台时尚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因而立法宗旨、相关措施都已明显滞后,并且在实践中各地都已出台新的政策取代了现行的破产法,因此出台新的破产法已迫在眉睫。本文立足于此,客观分析了现行破产法的出台背景、立法经验与不足,从而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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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破产法实施以后,重构破产会计理论体系便成为会计界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以海南某大型国有航运公司的破产清算实践为例,就破产清算实践中遇到的财务问题尤其是具体的会计处理问题予以归纳整理,谈谈自己对如何规范破产会计处理的一点拙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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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昂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21,(4):284-285
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出台后,我国的企业破产向更加专业、更加高效的方向发展.但是我国的新《破产法》在参考外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时也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作出了相应的针对性规定,导致新《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有些规定太过宽泛,实际应用性不强且有些规定本身就不甚合理,使新《破产法》在相关的企业破产案件中不能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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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并非个人,而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Ⅲ。我国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引用了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这种第三方的介入,增加了破产程序执行过程中的公正因素,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破产管理人任选制度依然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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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并非个人,而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1].我国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引用了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这种第三方的介入,增加了破产程序执行过程中的公正因素,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破产管理人任选制度依然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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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何启动破产程序,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债务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即《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实际上解决的就是哪些企业、组织或个人可以进行破产并适用《破产法》的问题。依照我国现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只有企业法人才可以适用破产程序,非企业法人负债不能清偿的,不能适用破产程序清理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人更不能依照破产程序清理其债务。对于这个问题,在我国新的《破产法》的起草与修订的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正因为对《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有较大的分歧,所以研究此问题才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下面就从两个方面来分析这个问题,以期为我国《破产法》的立法尽微薄之力,从而推动我国《破产法》的立法过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