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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俊海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6,(6)
消费者疑假买假胜诉经营者知假卖假败诉案情担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起草人的著名民法专家何山分别于1996年4月24日和5月10日两次在某商行购买落款为“卅三年暮春悲鸿写”及“悲鸿”的国画两幅。该商行向何山先生保证这两幅国画均为徐悲鸿先生的真迹,并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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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7,(Z1)
编者按:本刊1996年第6期刊登《消费者疑假买假胜诉经营者知假卖假价诉》一文,读者来信颇感兴趣。今将《南方日报》上登载的《民法专家以身“试”法》一文刊登于此,读者可从中悟出一些道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在京城激起波澜。人们特别关注它,不仅因此案判决疑假买假打假的消费者获得增加赔偿,这在全国是第一例;还因这位消费者─—何山,本是民法专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起草人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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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历来争议不断.学界、 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 民众各有看法,近期发布的相关征求意见稿又把这个问题的热议推向了高潮.回顾 《消保法》 最早引入英美法的惩罚性赔偿,其目的在于对不良经营者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震慑,也是对全体经营主体的教育和警告,更是对消费者维护权益行为的鼓励和支持,考虑当下的现实以及知假买假维权带来的相当影响,对知假买假者可分为两类做不同情况处理:对独立知假买假打假人个体予以惩罚性赔偿救济,打假公司专职人员打假则不予支持,同时可采取一些维权奖励措施,淡化个体职业打假人负面影响,促进更多的消费者参与到维权当中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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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之后耸立起"何山"。北京的法院为何山当靠山。什么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什么不知假售假不是欺诈行为!法律已正本清源:到你商店买东西就是消费者,你卖假商品就是欺诈行为。谁愿意争论不休,请便,法律就该这么执行;真是痛快,痛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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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出台以来,曾涌现出一批以打假为职业的职业打假人,但是,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突破性地规定了双倍索赔的条款,用以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惩罚和遏制,以王海为代表的“知假买假”的顾客,能否成为该法所保护的“可双倍索赔的消费者”,在国内法律界,历来存在较大争议。2004年4月15日,湖南长沙职业打假人喻晖告长沙普尔斯马特经贸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一案在开福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喻晖“知假买假”后的“退一赔一”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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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不仅损害着消费者的健康和财产利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旨在打假的"知假买假"现象在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可谓屡见不鲜,我们称之为"王海现象"。然而"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受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要整治假冒伪劣行为,仅靠几个职能部门来打假治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动更多的群众和职业打假者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者。应该本着对知假买假者打假行为认可和鼓励的态度使之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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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航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9,(9):50-52
我国从1992年开展质量万里行活动到1989年国务院号召全国开展打假活动以来,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的打假活动一刻也未停息过,但在一些地区和个别领域,假冒伪劣商品仍然不少.究其原因主要有:利益驱动"生"假、买假消费"养"假,地方保护"护"假、信用缺失"扶"假、社会失灵"纵"假和法制不严"放"假. 相似文献
9.
轰动一时的“王海现象”,在全国各地产生了强烈共振。部分大中城市出现了许许多多王海式的人物,郑州还出现了一个初具规模的买假索赔群体。购假索赔,可谓是一种获利丰润的好“买卖”,以致有人宣称:成立打假公司。目前王海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也明确表示:下一步准备成立王海打假基金会,并进而成立打假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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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1992年开展质量万里行活动到1989年国务院号召全国开展打假活动以来,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的打假活动一刻也未停息过,但在一些地区和个别领域,假冒伪劣商品仍然不少。究其原因主要有:利益驱动“生”假、买假消费“养”假、地方保护“护”假、信用缺失“扶”假、社会失灵“纵”假和法制不严“放”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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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消费者启动打假机制,就是在较为集中的商贸区设立打假门市,使之机制化、一体化,形成打假合力,让消费者直接参与进来,发挥消费者的广泛监督作用,使有关部门的责任因为整个打假机制的运作而得以履行,即用机制逼责任.整个机制可以分为买假、检验、索赔、查获、处罚五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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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企业》2017,(4)
2016年对于打假人士可谓是风波不断的一年,先是3月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性通知")中明确规定,知假买假因有违背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后,6月份国务院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消法实施条例意见稿")第2条规定,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虽然重庆市高院颁发的意见性通知并没有法律上的普遍约束力,消法实施条例意见稿仅仅为意见稿,如今并未上升为行政法规,但是,对于打假人士来说,这些反对意见的呼声将会影响未来法律对知假买假能否获赔的判断。笔者通过搜集2016年全国各省发布的关于知假买假的案例,结合相关理论来探究知假买假不应该获得惩罚性赔偿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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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假、索赔、打假,自出了王海,各地都出了不少人物。社会对此一度褒贬不一,在争论了一段时间后,认识基本趋同。即使一些被"打过"的商家,不论真心还是假意,基本采取了欢迎的态度。深一步说,这是从法律上明确界定了的打假行为。支持和保护打假人的问题,就更应该提高到法律的高度来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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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 ,传媒不断报道自称“刁民”的“打假英雄”王海“运气不佳” ,在其“知假买假”后 ,由于与商家协商双倍返还不成 ,于是 ,鸣冤叫屈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判令商家双倍返还其损失。而法院审理后 ,均判决驳回王海要求商家双倍赔偿的请求 ,仅判令商家返还购物款。对此 ,社会议论纷纷 ,消费者很多不理解 ,也有一些传媒载文指责法院判决不公 ,认为法院的判决变相纵容和支持商家售假。其实 ,人民法院对于王海们“知假买假”的所谓“打假行为”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其“双倍返还”的请求是完全正确的。首先 ,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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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息今后,那些想"护假"的地方官顾忌就多了,因为谁要胆敢再"护假",就摘谁的"乌 纱帽"。近日从全国打假联合行动办公室传出消息,始于 2000年 10月 26日的全国打假联合 行动,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地方保护伞,开始痛下杀手,两个多月来,共有 26名"护假官 "被掀翻在地。 被群众讥为"护假大队长"的原诏安县副县长陈君鹏, 12月 8日,被福建漳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2年,原诏安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和公安局长等干部涉假案也正在 审理中。 几个月来,全国打假联合行动共处理包庇、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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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经常参加打假采访,也经常与造假者斗智,也正因为此,我更佩服撰写这篇文章的两位同行的胆识,因为,他们不仅抓到了大鱼,还深入地揭出了制假者的心理,发现了打假中存在的问题,如正规厂家买假配件,执法部门谁也不敢牵头……真是触目惊心。对危害人民生命建康的假冒伪劣产品,我们有法制裁,因此,最重要的是有人用足用好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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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9日,我作为乌鲁木齐市第十二批赴北京市西城区挂职干部来到北京市,挂任西城区统计局局长助理。经过三个月的学习、考察、观摩、体验,西城局队(西城区统计局、西城区经济社会调查队的简称)的工作理念、管理模式、工作作风对我形成巨大的冲击和震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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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009年5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到职工赵东(化名)的投诉,反映某贸易公司未给其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同时赵东向劳动行政机关提供了一份与某贸易公司签订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间从2008年1月21日起至2010年1月20日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