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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大致分为三个层次,即根本法、基本法、单行法。民法则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与商品(市场)经济是颁臾不可分离的。 首先,从历史沿革看,民法和商品经济紧密相连。恩格斯指出:“民法准则只是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产生的罗马法、1804年产生的《法国民法典》、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1992年制定的《苏俄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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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是民法发展和民法精神孕育的基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则,是对市民社会基本关系的法律调整.民法典的制定对一个国家来说在形式上意味着私法意识的建立,在实践上意味着自由与平等真正的纳入这个国家的民众生活和公共社会秩序中.本文从市民社会的源流和变迁出发,对古代社会到清末修律运动再到近现代社会来分析我国市民社会的形成过程,论证市民社会市民法典指定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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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法律十分重视平衡和保护言论自由,法律对人们言论的规制要受到来自个人名誉、尊严和道德方面的限制。但德国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也有诸多不足:一是德国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有过于宽松之嫌;二是在言词与行为之间没有作出区分;三是德国的基本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着重在民法方面,而没有刑法方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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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在各国法律体系中都占据着重要地位,关乎人们的日用常行.民法典是一国生活方式的总结和反映,代表着一个民族的文化高度,从一个侧面展现了一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当前中国的民法典正在制定中,民法的法典化可以使民法体系化,有效地解决单行民事和经济法律、法规彼此间的冲突和不协调的问题.当然制定过程中也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争论,在此提出了几点自己的建议,如:对于法典制定的时间不宜过长也不可仓促进行;形式上的问题也不应该过于纠结,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实体权利的制定和完善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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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制度是德国法学在理性主义与浪漫主义两大思潮作用下的结果。中国大陆的法律行为制度则兼有前苏联与日本民法的特色。不采用物权行为分离原则及抽象原则,是从日本得来的;从苏联得来的是把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法律行为是指目的在于设立、变更、消灭一定私法关系的,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行为;而不是指合法行为。以行为的结果为标准将法律行为界定合法行为是必然的,而且也是合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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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问题中,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方式有约定,并且约定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遵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根据法律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这其中,意思自治原则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意思自治原则研究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其内涵与外延不断深化,确定应适用法的方法更加科学,具有可操作性。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明确其效力位阶,有利于涉外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保护,有利于促进跨国交往和贸易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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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则等概括性条款的适用问题一直是我国民法理论和实践领域的热点话题,其适用与作为法学方法的法律解释相联系。在概括性条款的适用过程中,存在着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交锋,而这种紧张关系实际上是由法律解释的自身的局限造成的。既有的法律解释的顺位并非一种强行适用的规则,不同的规则实际上并没有绝对必然的优先顺位。在需要进行法律解释的场域中,结果往往在解释之前就已经形成,而法律解释所扮演的角色是在法律事实与结果之间搭建一座联结的桥梁,使判决的结果具有合理性,法律解释的目的在于增加判决方案的可接受性,而这种可接受性是以实现法律的社会价值为鹄的。因此,对于概括性条款的法律解释应当建立在对于法律的共时性与历时性考察的基础之上,从时空的角度去认识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效果的差异性,对可能出现的不同结果进行取舍,寻求最符合当下社会利益的判决结论,从而实现良法善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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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伟旗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9,(24):2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它对中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关系产生深远影响,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从广义上理解,《物权法》是指一切以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法律,狭义上的《物权法》,指物权法典,是民法重要组成部分。它意味着我国物权制度的诞生,为民法典奠定了重要基础,标志着中国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与施行对中国会计体系的健全与发展起到重大现实意义,有效提高了各行业对新会计准则的执行质量,并带动行业会计准则的发展。本文通过对物权法对中国经济影响分析,由面到点的方式,逐步深入阐述《物权法》是如何促进会计领域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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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颖毅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2):101-103
无权处分的法律效果历来是民法理论和实务上的重点和难点。对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认定应当切合《合同法》原意。本文结合我国物权模式的选择,采取体系化的民法思考方法,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作了价值判断。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有效,这符合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需要,体现了合同正义原则。《合同法》第51条为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有效提供了法律适用的余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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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的法律,它的产生与发展与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自19世纪末开始,人类社会的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生活的急剧变化,对各国传统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作为“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准则的民法随之步入了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其中,物权法的现代化乃是民法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试图对物权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作一分析探讨,以期裨益于我国未来物权法之立法与研究。一、物权法的社会化趋势物权法上的所有权绝对原则,为近代民法三大原则之一。此一原则肇端于古罗马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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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春梅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8,(3):44-44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我国会计准则制度中的运用我国发布的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1997)中首次提到了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具体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即有关各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应当按照其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而不能仅仅依据其法律形式加以确定。我国《企业会计制度》(2000)正式将实质重于形式作为企业会计核算时应遵循的原则之一:“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虽然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未包括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是,它是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在处理具体交易或事项时所经常运用的原则,也是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特征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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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属于民法,而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就意味着要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进一步加强对物权法相关条款的解读,对于正确行使和履行相关法律权利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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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迁原则”,在国际法上是一种废约理由,指条约缔结时的情势发生根本变化,原条约已不符合现在情势的要求,因之应同意作废,另订新约。同时,“情事变更”也是国际经济贸易公约中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而在国内法上,大陆法系国家的民商法大都将此确立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我国的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司法文件中,对此也曾有体现。但1993年9月修改《经济合同法》时,却删去了这方面的规定。这给司法机关处理有关合同纠纷造成了一定的法律真空。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不仅要求我们的市场与国际接轨,而且要求我们的市场交易规则与国际接轨。因此,笔者认为在对《民法典》和统一的《合同法》的修订过程中,应当以立法形式确立“情事变更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