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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应着重解决三个问题:第一是投资者分类问题、第二是产品分级问题、第三是适当性义务的差异履行问题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必要性我国证券期货市场有关适当性管理的内容散见于创业板、股转系统、金融期货、公募基金销售、私募基金募集、受托资产管理、证券经纪、融资融券、债券交易等市场、产品的监管规则和自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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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金融》2019,(5)
为维护我国期货市场的繁荣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17年以来,证监会、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等部门通过一系列的规章、规则和指引等,逐步建立起我国内地衍生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目前,学术界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这一问题的研究局限在如下几个方面:对资本市场成熟地区相关法规的介绍和对比,总结其对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法规体系构建的启示;对国内创业板、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特定资本市场领域的研究;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关注。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对国内整个期货市场不断完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法规框架及实践细则等进行详细阐述,总结优点及不足,并提出相应改进措施,以期为金融监管提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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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市场在此次危机过后面临全新的发展机遇和更为严峻的挑战。如何在新形势下协调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保护金融投资者权益成为摆在中国金融业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在海外成熟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已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普遍采用的适用于产品创新的重要监管理念。在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过程中,构建金融监管与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有必要分析、借鉴海外成熟市场的有效经验,引入投资者适当性。这样,既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维护金融市场安全运行,又可应对国际金融市场风起云涌的产品创新浪潮的冲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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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有关“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规定反映了近年来国际上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监管”趋势。行为监管要求将原有单纯满足监管规范要件的“形式合规”转向以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为结果目标的“实质合规”,由此金融消费者保护方式呈现出从“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的转向。同样地,本次修法将以往中国证监会具体、细化的投资者适当性规则上升为抽象的法定义务,这就决定了券商在销售证券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能完全以所谓的“程序合规”作为其完成“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标准,而应以“程序合规+实质合规”来证明其对“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要求的满足。新证券法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呈现出一种明显的“以结果为导向”的原则监管新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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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金融产品投资中的客户适当性制度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内容,境外金融立法中均要求市场中介机构履行审慎选择客户的义务,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通过借鉴境外相关的立法及监管经验,结合我国目前证券期货市场正在建立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本文提出了监管机构应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立足于树立中介机构理性选择客户的理念,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合格投资者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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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市场在此次危机过后面临全新的发展机遇和更为严峻的挑战。如何在新形势下协调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保护金融投资者权益成为摆在中国金融业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在海外成熟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已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普遍采用的适用于产品创新的重要监管理念。在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过程中,构建金融监管与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有必要分析、借鉴海外成熟市场的有效经验,引入投资者适当性。这样,既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维护金融市场安全运行,又可应对国际金融市场风起云涌的产品创新"浪潮"的冲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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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与国际成熟资本市场接轨,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办法》及其《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指引》)将传统意义上的"买者自负"的理念,增加了"卖者自责"的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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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完善我国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的一个重要方向,如何构建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成为近期各方关注的焦点。文章通过考察投资者适当性的基本内涵、建立原因和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场外市场和场内市场投资者结构的现实差异,提出应构建契合两个市场特性的差异化债市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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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投资者能否直接援引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来寻求私法救济颇存争议。本文从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出发,在阐明赋予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的法理基础上,从立法技术角度探讨证券公司违反适当性原则的民事责任机制的构建,以裨益相关立法与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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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保护、完善券商内部治理、减少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创新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还存在着投资者分类保护与现实脱节、投资者权利救济难以实现等现实问题,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仍具有讨论价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证监会以"买者有责"为核心,形成了以代理理论、特殊情况理论和信义义务理论为内容的适当性理论基础,而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的理论基础应当是在信赖利益理论的基础上对美国理论基础的延伸与发展。国外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客户适当性、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权利救济方面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规则体系。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上述方面虽有一定发展,但在实践层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今后的发展重点应更多放在立法模式选择、投资者分类制度、投资者教育机制、投资者权利救济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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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为投资者保护理念的具体应用,是证券监管中需要强化和落实的重要一环,其核心目标是督促证券公司更好地履行适当推荐义务,将适当的证券产品推荐给适当的投资者.实践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适用仍存在大量问题,证监会以及各地证监局在适用过程中尚未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罚标准,新《证券法》第88条虽然规定了证券公司应当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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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日趋复杂的形势下,对投资者进行合理划分,以便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的要求日益突出,为此,国内外已经开始构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本文通过国内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对比分析,试图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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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提供政策建议。通过对比研究,本文认为场外交易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应制定更为科学的适当投资者确认标准,并在改善市场流动性和保护投资者两个基本原则约束下相机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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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国投资者适当性规则开始实践至今,遍布创业板、股指期货、融资融券、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经纪业务、债券市场。投资顾问、新三板和一些创新产品也正在酝酿投资者适当性规则。为什么我国适当性规则显得较"多"?是否会令监管者和投资者感到无所适从?我们认为,我国适当性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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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金融市场中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这一问题在我国的研究起步较晚,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才逐渐被金融监管部门和资产管理机构重视,并应用到实践之中。其中美国金融市场监管规则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相对成熟,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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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一小步,理念一大步”
在我国创业板市场建设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一项创新的制度设计。在境外成熟市场,适当性管理已成为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日常服务和推荐产品的普遍性原则,除了即将推出的日本Tokyo—Aim市场明确定位为专业投资者市场外,其他境外创业板市场并没有订立针对投资者参与资质的专门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