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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因此,产品质量申诉是我国法律赋予用户、消费者的一项权利,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则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职责。消费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产品质量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申诉人是与产品质量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消费者。申诉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且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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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8,(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产品质量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第三条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第四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三)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四)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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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第五期) 五、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中的告知规定《办法》第六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做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无论采取了哪种处理方式,都应告知申诉人。告知不表明申诉问题已处理完毕,也不是指满足了申诉人的要求。告知可采用不同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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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妥善地处理质量申诉,已成为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面临的紧迫问题。下面笔者想就此谈一点个人看法。 一、处理消费者的质量申诉是技术监督部门的法定职责 《质量法》第12条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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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消费者的产品质量申诉应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决定受理并告知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及其原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产品质量投诉的范围为《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主要包括这样几种情况:产品存在缺陷的;产品存在瑕疵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担保条件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诉讼解决途径,没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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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以第51号局长令发布了《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办法》自1998年实施至今已有14年,实际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办法》己难适应目前的工作实际,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建议及时修改完善。受理权限不明。按照"三定"方案规定,流通领域产品质量问题属工商部门负责,因此,申诉人在流通领域(如超市、商品)购买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时,应依据《消费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