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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因此,产品质量申诉是我国法律赋予用户、消费者的一项权利,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则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职责。消费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产品质量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申诉人是与产品质量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消费者。申诉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且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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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哪些产品质量申诉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随着《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深入贯彻实施 ,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步增强 ,越来越多的用户、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问题 ,或者与生产者、销售者发生产品质量纠纷后主动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为此 ,1998年“三·一五”前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了《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的出台 ,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系社会、联系人民群众、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其重要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 :其一是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及时处理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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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产品质量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第三条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第四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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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产品质量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条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第四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四)行政高效和便民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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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产品质量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第三条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第四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三)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四)行政高效和便民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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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产品质量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第三条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第四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三)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四)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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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办法调整的产品范围是《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凡是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的“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质量问题,都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产品质量申诉都必须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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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以第引号局长令的形式发布了经国家经贸委同意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人《办法》规定,凡是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只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就可以向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对申诉的处理,《办法》根据不同情况也做了明确规定:凡是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要求及时移送司法机关2凡是属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要求予以行政处罚2凡是对用户、消费者造成伤害的,要求及时予以调解解决。另外,《办法》还对产品质量行政调解、产品质量检验以及技术监督部门处理产品质量投诉的程序、时限等作出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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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产品质量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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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第五期) 五、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中的告知规定《办法》第六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做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无论采取了哪种处理方式,都应告知申诉人。告知不表明申诉问题已处理完毕,也不是指满足了申诉人的要求。告知可采用不同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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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产品质量法》的实施以及用户、消费者质量意识的提高,涉及产品质量申诉的案件将越来越多。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制定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笔者提出如下构想: 第一章 总则(略) 第二章 管辖 主要规定技术监督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的权限分工,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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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今年3月12日颁布了《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办法》共五章,第二章“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对用户、消费者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按申诉的不同内容,分别规定了处理的方式和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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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妥善地处理质量申诉,已成为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面临的紧迫问题。下面笔者想就此谈一点个人看法。 一、处理消费者的质量申诉是技术监督部门的法定职责 《质量法》第12条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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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消费者的产品质量申诉应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决定受理并告知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及其原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产品质量投诉的范围为《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主要包括这样几种情况:产品存在缺陷的;产品存在瑕疵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担保条件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诉讼解决途径,没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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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标准化》2007,(7):46-48
2007年第二季度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共接到消费者、用户产品质量咨询、申诉8820件,处理8814件,其中咨询7626件,受理产品质量申诉1194件,处理1188件,涉及商品总价值636.8万元,为申诉人挽回经济损失410.9万元。[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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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标准化》2007,(1):47-48
为市民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 2006年第4季度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共接到消费者、用户产品质量咨询、申诉7240件,其中咨询5719件,受理产品质量申诉1521件,处理1517件,涉及商品总价值1372.5万元,为申诉人挽回经济损失996.3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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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文萃     
问:《产品质量法》从哪些方面体现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答:《产品质量法》主要从4个方面体现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法律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利。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查询;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消费者组织可以支持消费者就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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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好产品免检实施工作,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免检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责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确定开展免检的产品类别目录,对免检产品进行审定,颁发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组织对违反《免检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企业进行处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和受理企业申请,审查申请材料,对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调查处理用户、消费者对免检产品质量的申诉和举报,对违反《免检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企业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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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以第51号局长令发布了《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办法》自1998年实施至今已有14年,实际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办法》己难适应目前的工作实际,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建议及时修改完善。受理权限不明。按照"三定"方案规定,流通领域产品质量问题属工商部门负责,因此,申诉人在流通领域(如超市、商品)购买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时,应依据《消费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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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好产品免检实施工作,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免检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责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确定开展免检的产品类别目录,对免检产品进行审定,颁发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组织对违反《免检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企业进行处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和受理企业申请,审查申请材料,对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调查处理用户、消费者对免检产品质量的申诉和举报,对违反《免检办法》规定的单位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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