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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洁 《中国房地产》2009,(11):22-24
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有权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第二类为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在现实生活中,就第一类所有权并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第二类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后者是本文分析的重点。  相似文献   

2.
《东南置业》2005,(88):76-76
2005年2月,福州市某小区刚人住的部分业主发现小区内原规划为二十个停车位的露天停车场已经被开发商改为绿地,还发现一楼的架空层大多己被开发商作为专用停车位出售给公司股东及股东的亲戚朋友,甚至有的一个人购买七、八个车位,使很多业主根本没办法在小区内停车,有的业主只能高价承租或购买车位。业主们找到开发商交涉,开发商解释说改成绿地是为是整体美观需要,而且也经过了规划部门的同意,业主若需要车位,可以购买架空层车位。于是,很多业主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自己的停车位问题。  相似文献   

3.
建筑区划内停车位、停车库的权属及费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开发商依照《建  相似文献   

4.
【案情】原告业主委员会诉称,深圳某住宅小区由被告开发建设,共有4栋楼,每栋14层,首层为架空层,架空层以上均为住宅及配套用房。根据小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面图,小区首层架空层规划用途为停车位。小区地面规划停车位共有18个。然而,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及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架空层封闭作为办公用房对外出租。其行为不仅侵占了小区公用停车空间,还会在更长时间内影响小区建设,使小区治安、环境、卫生管理成为难题。此外,被告还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草坪、小区道路及消防通道改造成停车位,与公用地面按规划配置的18个停车位一并出租给某物业公司,其行为显然侵犯了业主的共有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将架空层恢复为停车住,并确认小区38个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相似文献   

5.
会所实际上是一个舶来词,英文为Club,音译为俱乐部,是指以所在物业业主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综合性高级康体娱乐服务设施。内地从20世纪90年代初在开发建设中引入这一概念,目前业内约定俗成的解释是指: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中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用于向业主提供商业、娱乐、文体等活动的服务场所,所以一般也叫小区会所。长期以来,围绕小区会所产权到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还是开发商所有的争论不断,各地的做法也不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第74条规定了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及利用规则。但是,《物权法》的实施并没有起到完全定分止争的效果。理论界有关小区地下车库(车位)尤其是结建人防工程归属的争  相似文献   

7.
正一、地下建筑面积是否计入整体容积率所谓容积率(Volume Fraction,简称FRA),又称建筑面积毛密度。无论是学界还是业界,一般都认为是一定地块内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均未对容积率进行定义。法律上的容积率定义来源于一个法律效力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即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其第3条第1款规定: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由此,可以看出法律上的容积率定义与学界和业界的定义几乎一致。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目的在于加强对车位、车库的利用管理,为业主提供必要合理的车位、车库。本文试对该规定中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作一阐述,以利于实践中把握和运用。  相似文献   

9.
一、对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认识(一)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是小区的配套设施,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从法律关系上看,车位车库相对于房屋,不同与民法上的从物与主物的关系。车位车库不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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