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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6,(5)
<正>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我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酒类市场流通管理规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明确规定,对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和溯源制。规定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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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届重庆糖酒会上,最大的亮点就是进口酒品牌参展数量明显增多,而且经销商对进口酒的关注度也越来越强,可以预计,进口酒热潮将有可能席卷中国酒类市场,从而对中国酒类市场的格局产生巨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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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经济环境的变化势必会对各行各业形成重大影响。本文分析了国内酒类电商行业发展的现状特征以及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我国酒类电商行业所面临的发展机遇,提出为加强酒类电商发展,可采取的策略包括联手国内酒企打造互联网定制化精品、聚合细分消费群体发力进口酒业务、大力发展跨境进口电商推动消费升级、建立面向中等收入消费群体的服务体系以及进一步优化商品流通体系等,希望能够对国内酒类电商的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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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加工厂备案进境马铃薯须在符合我国相关植物检疫要求的指定加工企业生产加工,因此进境前境内加工厂须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的“企业资质一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完成加工进口马铃薯的资质备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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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海关对进口法定检验检疫货物签发的执法文书之一。本文回顾了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法律依据与文书变迁,认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进口食品的法定合格凭证,是食品进口后生产经营过程中查验的凭据之一,但不具有合格保证的法律效力,也不能免除进口商和经营者法定的产品质量责任,进口食品消费者与海关之间也不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形成法律利害关系。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评语应当强调海关对进口食品已经实施食品安全合格评定、进口商和经营者继续承担食品安全质量责任。同时,海关应当建立进口食品检验检疫证明的效力终止程序,并加强与地方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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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海关从事进口食品检验检测等相关工作人员、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应知悉我国的食品安全相关国家标准,确保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本文将简要介绍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现行有效的11项通用国家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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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进口葡萄酒占到了中国葡萄酒市场总量的五分之一强;时至今日,进口烈性酒依然是夜场、礼品酒市场的主角……进口酒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中国酒市场的结构。为此,《糖烟酒周刊》在国内媒体中首开进口酒专栏,向酒类厂商展示一个真实的进口酒市场。通过“洋酒中国行”栏目,我们希望能够实现双重价值:第一,给进口酒一个平台,实现与国内渠道商的深度沟通;第二,国内酒“以洋为鉴”,使经营思路与运作方式更加科学、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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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外贸秩序:严惩低开出口发票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低开出口发票现象在对外贸易中频繁出现。由于进口商在进口报关时一般依据进口商品发票上表明的价值缴纳进口税,因此有进口商为逃避高额关税,往往要求出口商为其提供一套低价发票。而中国部分出口商亦希望在短期内获得更大的国外市场份额,于是便迎合了进口商的这一非法要求——提供自制的、票面价格低于实际出口报关价格的发票,以供进口商报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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