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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最早出现于19世纪后期,是当时女权主义者要求的"自愿成为母亲"的权利。1968年联合国在德黑兰召开的国际人权大会上,第一次承认了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而我国在六七十年代始才提出"生育权"的概念,但是目前我国宪法和计划生育法规仅从国策和行政管理的角度对生育权进行调整,在民事方面对生育权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还不多,主要规定夫妻权利义务的《婚姻法》也仅仅只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一原则性规定,这些相关立法是相当不完善的并且缺乏可操作性。给我们的立法工作提出了迫切要求,因此希望通过对生育权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推动我国关于生育权的立法进程,对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权力意识转变,构建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正确关系,规范生育秩序以及对生育权提供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进而使生育权具有真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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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略分析认为"生育权"是个人的基本人权,是人格权,从生育权主体的"生育权利能力"和"生育行为能力"两个角度分析几种常见的非婚生育现象,进而初略地讨论法律对这几种现象的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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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法理基础
(一)商业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法理基础
1.正义与公平价值追求的必然要求.与传统法追求"起点公平、机会公平"不同,现代法追求的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它的公平体系是以现实的不平等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现代法承认不同市场主体客观存在的差异,因此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在法律上赋予不同主体与之相对应的权利,给予相对弱势的一方以更多的法律保护,以达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基于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和平衡双方法律地位的考虑,对弱势的公司债权人应当给予更多的法律保护,赋予弱势主体以特别的权利,以一种形式上不平等的倾斜手段达到维护双方法律地位实质上平等的目的,以实现法律上的实质正义.因此,赋予商业银行在一定条件下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使银行获得一种保护自己权益的法律手段,这无疑加强了对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有利于实现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管理层之间实质性的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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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权利未实现或部分得以实现的,都是劳动者权利的“减损”。关注劳动者权利在强制执行阶段的保障情况既是解决我国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渠道之一,也是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研究逻辑的必然要求。一个都会区的法院从“基本解决执行难”改革以来劳动执行案件的数据显示,进入强制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权利减损的状况较为严峻。统计检验发现,诉源因素与国家纠纷解决机构干预因素共同影响了劳动执行案件的执行效果,执行改革下我国劳动执行案件的执行效果呈现出明显的用人单位“分类化”“强法院弱仲裁”的权利保障分野以及“冷法律热政治”的裁执衔接运行特征。这些特征既验证了法经济学、法社会学与传统劳动关系研究中的丰富理论,也呈现了中国劳动执行中的独特理论问题。这些发现表明,尽管执行改革从主体、结构与工具上改变了我国劳动关系治理面貌,但我国劳动权利保护悖论与劳动关系治理逻辑的问题依然存在。因诉源因素对劳动执行效果的影响明显更高,未来应改变劳动关系治理逻辑,重视劳动争议诉源因素视角的改革,改善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构的干预方式,双重发力共同提高我国劳动者权利保障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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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夫妻平等观念的深入,夫妻之间对婚前、婚后财产制度达成约定协议也越来越普遍,然而因此导致的法律实务问题也有很多,基本上都围绕着夫妻约定财产协议的效力问题。比如夫妻双方进行恶意约定侵害第三方的利益,夫妻之间对财产约定会对另一方显著不公等。本文首先界定夫妻财产协议的性质,然后分析了夫妻财产协议的有效要件,以及对内、对外效力,结合司法案例,着重从夫妻双方提出离婚的前提下,夫妻之间对夫妻约定财产协议的效力认定即对内效力这一角度,探讨在确定夫妻财产协议效力的同时,如何权衡《婚姻法》与《合同法》、《物权法》之间的冲突和取舍,以及我国如何完善婚姻法的内容,使之与其他立法相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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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公民基本权利救济规范体系仍然存在很大缺陷,完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救济规范体系是实现权利的本质内涵的需要;是满足国家正当性存在并实现其存在价值的需要;是履行国际人权公约义务的需要。完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救济规范体系需要:在宪法中增加规定权利救济请求权,将其确立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健全有关公民基本权利救济的普通法律体系,全面落实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在宪法中增加对私人间普通法律未提供救济的公民基本权利纠纷的救济规定;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应有作用;在宪法中确立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的界限和原则,以此来减少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所存在的对公民基本权利侵害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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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腹生子"现象的蔓延,衍生了不少法律问题.生殖技术的革命对尚未完善的法律和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提出了挑战,特别是对代孕子女的归属权问题,造成社会的困惑.如何更好的定位该现象,如何更好的用法律来进行调整,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借腹生子"的产生,造成法制的盲区,使社会道德陷于危机状态.我们在保护人们享有各种权利的同时,也要用法律来约束行为,来引导人们如何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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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保理合同制度的引入,标志着立法层面的重大进步,但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适用问题。由于保理业务的复杂性和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数性,相关利益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和冲突解决变得尤为棘手。为有效解决纠纷和缓解社会矛盾,需要在厘清保理交易法律性质的基础上,明确以虚假应收账款为基础的交易保理法律关系效力,还应重视保理交易中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形式和效力在保理合同中的特殊构造,以区别于普通的债权让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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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制是我国关于婚姻财产的法定财产制度,建构夫妻个人债务执行规则不能忽视共同财产制。当前民法典适用时期,以物权外观原则区分债务人财产为基础的夫妻个人债务执行规则陷入困境,应以共同财产制为基础建构新的执行规则。依据共同财产制,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原则为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内部具有同等的份额。相对于另行诉讼、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以及先析产再执行,直接执行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个人债务执行的可行方案。为顺利执行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可创设夫妻个人债务推定规则,共同财产查控规则,共同财产评估、控制、处置规则以及债务人配偶权利保护规则,实现法院执行与当事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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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主体存在三种结构,以保单持有人为主体的单维主体结构是公司治理主体多维结构转化的目标。由于公司治理主体结构不同,在不同主体结构下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公司治理主体权利配置,应当有利于对于利益冲突的制衡,以最大化保单持有人利益为核心原则,同时考虑权利配置与保险合同、主体身份、运营资本、公司经营风险之间的关系。相互制保险公司主体权利以所有权为核心,其他权利都是所有权的派生。投票表决权和分配权是公司治理主体权力配置的核心内容。保险公司治理主体的权利是通过内部治理环境实现,同时需要外部制度、监管环境的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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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家事代理权的法律渊源及法律内涵,分析家事代理权在征信查询领域适用的现实困境,建议征信机构充分借鉴地方性案例,根据实务操作中的实际情况对查询程序进行进一步优化完善,借助家事代理权的制度优势,遏制夫妻一方恶意举债侵害配偶权益行为的发生、化解配偶知情权与信用主体隐私保护的潜在冲突,维护夫妻双方财产权益及第三方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