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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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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二、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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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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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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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在第七十三条中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分析,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界定是:经过工业加工、工业或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完成的,具有特定使用价值和实物形态且: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的动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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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 ,即调整范围。《产品质量法》第 2条规定了适用范围 ,包括适用的环节 ,适用的产品和适用的效力。一、适用的环节   1986年 4月 5日 ,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调整环节包括生产、仓储、运输、销售四个环节。在《产品质量法》起草和修改过程中 ,考虑到仓储和运输环节通常不直接与消费者接触 ,如果发生产品质量问题 ,可以依据《合同法》 ,通过追究合同违约责任予以解决。《产品质量法》第 2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 ,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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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这条规定.表明了《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主要包括下述诸要点。 (一)产品质量法调整的环节和适用的主体 1、本法主要调整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 法律为什么仅调整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的质量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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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2004,(4):41-43
(三)9、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应当如何登记?修改前的《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又在该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000年修改的《婚姻法》将原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七条,并增加了第十八条(财产为一方所有的几种情形)、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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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释解] 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一、什么是产品质量责任本法所称的“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法的规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本法第三章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做了具体规定,例如,在第三章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中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的要求,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的要求,对易燃、易碎、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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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质量法制建设史上的新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已经步入依法治质的新阶段。我们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论述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产品质量法》,为上海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贡献。笔者着重就某些新增条款以及有关产品的法律适用问题,谈几点肤浅的看法。 一、关于调整范围涉及的几个问题 (一)用于建设工程的产品 1。建筑材料适用法律规定。《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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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品质量法》对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只有一句话:“产品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告。”规定过于简单。新《产品质量法》对此作了较多的补充,特别是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怎样公告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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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中"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第四条对工程实施政府采购的方式也作了规定,即"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意见》中作出规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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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品质量法》对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只有一句话:“产品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告。”规定过于简单。新《产品质量法》对此作了较多的补充,特别是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怎样公告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 这个规定不妥,存在很多问题,下面逐点分析。 问题一:按第十七条规定,要公告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生产者、销售者自收到抽查检验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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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 15条至第 17条、第 19条至第2 1条、第 2 4条、第 2 5条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性质和主要方式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是指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遵循各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 ,代表政府履行职责 ,执行公务 ,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实施质量监督的一项制度。法律第 15条明确规定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法律第 16条规定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这表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国家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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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化》2010,(10):27-27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于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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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主体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条对此作了细化诠释:“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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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主体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新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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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砖、水泥、钢筋等产品都是建设工程的主体材料 ,这些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国家、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适用本法规定。因此 ,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是质量监督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那么 ,如何依法加强建材市场质量监督管理 ,使质量监督工作更紧密地与经济建设相结合 ,与提高产品质量和人民生活水平相结合 ,是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拟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 ,就质量监督部门如何加强建材市场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谈几点认识。1目前建材市场的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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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犯罪在刑法修订后的刑事责任(下)戴钦功四、《产品质量法》第42条所对应的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以行贿、索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本法第37条至第40条所列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订后,关于贿赂罪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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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释解] 本条是关于监督抽查的产品不合格和有严重质量问题时应如何处理的规定。本条所称“产品不合格”,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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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及质量监督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军工产品和法律有专门规定的产品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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