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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人寿保险单是重要的文件,也是具有现金价值的精品,造交保单必须郑重行事。如何递交保单有一定的步骤流程,依循正确的漉程适当地预以远用,可以让面谈更有效率,也可以增加营销员的信心。  相似文献   

2.
银行和保险业的合作日益加深,使基于共同利益基础上的新产品的开发也不断地升级。保单质押贷款就是本着双方拓宽业务合作、突破传统项目而联合开发的一种质押融资新品。具体而言,它是指投保客户在不影响投保权益的前提下,将具有一定现金价值且未到给付期的人寿保险单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融通资金的贷款方式。作为一种具有特殊性的质押物,寿险保单的规范发展仍值得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3.
长期人寿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当投保人要求退保时即可获得相应的保单现金价值,但是若发生投保人资不抵债等情形时,人民法院能否强制执行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债务清偿呢?这一问题目前尚存在争议,未解决此问题,我们引入案例分析,并对人寿保单现金价值的相关属性以及其执行方式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4.
杨蔚 《投资与合作》2011,(7):308-308
本文首先简单介绍保险单现金价值概述,明确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概念及来源。其次,分析了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性质,确认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一种财产。再次,分析了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权属,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所有权应归投保人所有。最后,分析了投保人的不丧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权利。投保人在一般情况下不会丧失对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所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也会丧失该权利。  相似文献   

5.
人寿保险单是个人资产的一种表现形式,尤其是对于老年人群,寿险的死亡或重大疾病保险金是一笔数量可观的资金,但是人寿保险单在传统意义上对给付条件的规定,导致部分生活困难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急需资金的被保险人在有钱和无钱之间存在一个无法逾越的时间差,因此提前转让寿险保单的做法便应运而生。这种业务被称作“保单贴现”,有西方学者认为这种业务形成了寿险保单交易流通的二级市场。  相似文献   

6.
陈亮 《上海保险》2005,(12):61-63
人寿保险单是个人资产的一种表现形式,尤其是对于老年人群,寿险的死亡或重大疾病保险金是一笔数量可观的资金,但是人寿保险单在传统意义上对给付条件的规定,导致部分生活困难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急需资金的被保险人在有钱和无钱之间存在一个无法逾越的时间差,因此提前转让寿险保单  相似文献   

7.
韩亮 《上海保险》2009,(8):34-36,47
人寿保险单是个人资产的一种表达形式,尤其是对于老年人群,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的死亡保险金是一笔数量可观的资金。但是人寿保险单在传统意义上对给付条件的规定,导致部分生活困难或者因为其它原因急需资金的被保险人,在有钱和无钱之间存在一个无法逾越的时间差。因此,提前转让寿险保单的做法便应运而生,也即产生了保单贴现业务。  相似文献   

8.
饶世权 《保险研究》2011,(5):112-116
人身保险单质押是权利质押.目前实践中主要以人身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权为出质标的,从法律和质权的安全性考量,法律上应当明确人身保险单所表彰的投保人的现金价值权和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受益权均可以出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可作为出质人,而有关风险由质权人来考量和控制.人身保险单质权的设立和公示为确保交易便捷和安全,应当以登记...  相似文献   

9.
陈亮 《中国保险》2006,(2):62-63
人寿保险单是个人资产的一种表现形式,尤其是对于老年人群,寿险的死亡或重大疾病保险金是一笔数量可观的资金,但是人寿保险单在传统意义上对给付条件的规定,导致部分生活困难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急需资金的被保险人在有钱和无钱之间存在一个无法逾越的时间差,因此提前转让寿险保单的做法便应运而生。这种业务被称作“保单贴现”,有西方学者认为这种业务形成了寿险保单交易流通的二级市场。  相似文献   

10.
倪莎 《上海保险》2008,(3):30-32
保单贴现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美国,最初的原意是允许罹患晚期重症的保户,将寿险保单卖给第三人换取现金,以减轻失业或高额医疗费用的压力。其英文名称“Viatical”源自于拉丁文,意指“赠送给某人踏上危险旅途前的金钱或物品”,此字源意义在基督教也有“临终圣餐”的涵义。其运作模式是:保单持有人将其保险单以折价方式,通过中介人卖给投资者以获取现金,投资人缴付后续年度保费,等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再将此保险金支付给投资人(图1),对投资人来说,被保险人死亡愈早,报酬率愈高。  相似文献   

11.
商业银行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现状及意义商业银行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是指借款人以保险公司签发的具有现金价值且未到期的长期寿险业务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作为质押物,从商业银行取得一定金额人民币贷款的个人授信业务。  相似文献   

12.
编读往来     
《投资与理财》2014,(24):12-12
⑩北京宋女士现在的时代,闪婚的不少,离婚的也越来越多,夫妻离婚后,同样是财产的保险单该如何处理?@编辑部回复夫妻共有的保险该如何分,确实困扰着许多离婚人,奉劝那些闪离人士,离婚真不是那么好玩的。翻阅资料得知,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个人财产缴纳的,且能证明是婚前财产交的,保单现金价值则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另外,财产保险罹于消费型,比寿险保单相对简单点。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寿险保单现金价值权属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造成在许多法律纠纷。本文通过分析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关系及行为,得出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归属于被保险人。  相似文献   

14.
蔡伟 《中国保险》2001,(11):50-51
近日中央电视台“环球”栏目播放了这样一则真实的故事:一名老年英国妇女因被确诊为中晚期脑癌,生命已时日不多,她为享受生命的最后时刻而萌生了环游世界的愿望。但她当时的家庭经济状况显然已无力支撑这一巨额开支。老妇持有一份死亡保险金额为10万英镑的人寿保险单,为此她求助于一间名为“生命增益公司”的企业,该企业向其承保公司确认了保单的真实性和保险责任后,根据医疗机构的确诊报告。  相似文献   

15.
依据保险退费原则,退保以及保险人免责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人需退还保险费或保险单现金价值,无论是理论界还是保险业务实践对此均无异议。然而对现金价值的具体权属,却存在不同观点,中国保险立法也未能明确。在对现行保险立法的缺陷予以比较详尽的分析基础上,提出了修订建议。  相似文献   

16.
人身保险合同,尤其是人寿保险合同,当 缴纳保费达到一定期限后,便会产生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的存在,使人身保险合同能成为质押标的物。为了充分发挥寿险保单担保功能,本文将对寿险保单质权的性质、保单质权有效设定的法律要件、保单质权设定后的法律效力进行理论探讨。同时,对实务中保单质权的设定进行介绍和评价,以期完善我国保单质权制度。  相似文献   

17.
别忘 妥善保管保险单据。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是投保人与受益人中请给付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保险公司凭此处理赔款和给付的主要依据。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的一种简化形式。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另外。保险费收据是投保人缴付保险费的凭证,在申请赔款或给付时应出具的证件。因此,保险单、保险凭证和保险费收据必须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相似文献   

18.
人寿保单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条款主要涉及到保费税前扣除制度、保单给付课税制度、未支付积累收益课税制度等三方面内容。人寿保单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选择因国而异,在具体安排上不但要考虑与人寿保单特性相适应的技术,更多地是从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考虑。  相似文献   

19.
大家知道,长期人身险保单往往会有保单现金价值,而投保人有退保取得退保金即现金价值的权利。于是,当投保人由于债务问题被告上法庭时,债权人或法院一旦知道债务人投保了有现金价值的人身险保单,往往就会要求债务人退保,然后用保单现金价值偿还债务。当然,债务人通常都不愿意这样做,这时,有的法院会将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即强制要求债务人与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强制要求债务人用保单现金价值偿还债务。  相似文献   

20.
黄静 《中国保险》2000,(12):35-35
8月9日,家住西安市的刘绪莲老太太步履蹒跚地来到了中国人寿陕西省分公司,颤颤巍巍地掏出几张发黄的票据。面对67岁的刘老太充满期待的目光,省公司宋国栋总经理告诉她,这是一张1952年6月11日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西北区公司签发的十年满期两全保险单。保险金额为52元,保险期限为1952年5月1日至1962年5月1日。“那,能给钱吗?”刘老太迟疑地问道。“当然要给!我们公司有着51年的经营历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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