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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三年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进入本市一家外商投资公司工作,李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去年7月,李某与公司合同到期中止劳动关系。事隔不久,李某到区社保中心查阅个人社会保险帐户,发现公司从本人进公司6个月以后(试用期后)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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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2000,(7)
李某是一个具有10年以上工龄的技术人员。1999年12月中旬被某外资企业招聘录用,并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2000年春节休假期间,李某驾驶摩托车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左小腿胫腓骨骨折,住院治疗。2月底企业告知李某,因在试用期内发生上述事故,影响了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自通知之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表示李某属非因工负伤,企业不负担医疗费用。李某不服,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撤销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企业支付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并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企业与李某就其申诉请求事项达成共识:一是企业撤销2月份作出的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的决定;二是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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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金融企业发布招聘信息,经过笔试、面试后,将张某招录为业务员。企业人事主管告诉张某,按企业管理规定,凡是新招用的员工要先进行实习试用,待试用合格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求职心切的张某无奈只好同意与企业签订了6个月的实习试用期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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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重要意义,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种种表现,阐述了造成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原因,并据此提出了防范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对策及建议,以保障劳动者试用期劳动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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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08年2月29日,李某到熟食店从事售货员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天工作4小时:上午8-10点,下午13-15点,以小时计酬,每小时工资10元,并约定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小时8元。工作15天后,李某因母亲有病急需用钱,请求熟食店先行支付15天的工资,熟食店称双方约定是按月支付工资,而李某工作尚不满1个月,提出按每小时8元支付李某15天工资后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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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吕某于2010年3月1日进入某房地产公司从事房屋销售,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仅约定了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为基本工资2000元加上销售提成。2010年4月30日,房地产公司给吕某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吕某入职以来销售业绩为零,试用期内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自§月1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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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我虽没有经过专业机构培训,但因掌握某种生产技术,在本地小有名气。一个月前,我前往一家公司应聘技术指导职位,口头约定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万元,如试用合格,则签订正式书面合同,月工资为1.5万元。试用期间,我尽心尽职完成本职工作,并将自己的技术毫无保留地传授给公司学徒,可当试用期满我要求签订书面合同时,公司却以我应聘时隐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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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依照法律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在试用期内,法律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定了特殊的权利,从而导致了试用期内劳动关系管理的特殊性。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有效地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实施管理,并尽量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呢?本期我们邀请到中国知名劳动法专家,长期致力于劳动法律实务与研究的陆敬波律师给大家提供专业意见和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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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法规定的可以特殊约定的内容之一。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特别约定的一个可供当事人双方互相考察的、合同解除条件亦无严格限制的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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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劳动法律出于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考量,在法律规范上加入了大量国家干预的内容,使得劳动法律兼具有私法与公法之双重性质,因而对劳动合同试用期之法律属性的分析,不能仅仅局限于劳动法理论本身,更应以民法理论为基础。在劳动法范畴,试用期为劳动合同之特别契约;而在民法范畴,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所附之解除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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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曾海 《企业管理(北京)》2004,(12):55-56
陈某于1997年1月10日进入A公司工作。2001年5月30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在日本研修、实习条件》的协议,协议约定:陈某赴日本研修1年、实习2年共三年;陈某先预付人民币3万元给A公司作为保证金,陈某结束研修实习后,在A公司圆满工作1年后全数返还;如陈某失去在日本的居留资格、研修实习或生活态度相当恶劣时,中止研修实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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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依照法律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在试用期内,法律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定了特殊的权利,从而导致了试用期内劳动关系管理的特殊性。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有效地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实施管理,并尽量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呢?本期我们邀请到中国知名劳动法专家,长期致力于劳动法律实务与研究的陆敬波律师给大家提供专业意见和应对策略。[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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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你好:2013年2月,我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2013年3月1日,公司把我派到A公司从事计算机编程工作。2014年12月,A公司因破产把我退回了劳务派遣公司。随后,公司又把我派遣到B公司,并以新的单位需要重新考核为由又与我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但实际上,我从事的仍然是与A公司相同的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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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部门在对某单位实施劳动监察时发现,有部分员工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当劳动监察员向该单位指出,这是违反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并要求其立即纠正。但是,出人意料的是,该单位负责人拿出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狡辩说,不缴社会保险费是经过员工本人同意的,并在合同的条款中作了约定。不知该单位负责人是故意为之,还是真不了解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