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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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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鲁劳社[2007]58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企业: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山东劳动保障》2008,(8):46-46
鲁劳社[2008]3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  相似文献   

3.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企业: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3〕10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05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为1—4级,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职工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  相似文献   

4.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企业: 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和原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补充通  相似文献   

5.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企业: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和原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鲁劳发[1997]403号)关于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抚恤金调整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适当增加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抚恤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伤残抚恤金的范围为1999年6月30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鉴定致残程度为一至四级,并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的企业工伤(含患职业病)人员。二、调整增加的伤残抚恤金由两部分组成,即固定部  相似文献   

6.
《山东劳动保障》2011,(6):63-63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1至4级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8.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01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9.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01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在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企业离休干部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属于这次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二、调整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离休干部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正厅级,每人每月增加231元;副厅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县处(含副处)级,每人每月增加163元;科级及其以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其中:红军时期参加革命  相似文献   

10.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为加快高级技术人才培养,提高我省工人队伍技术素质,迸一步倜动广大职工学习技术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经研究确定,调整高级技术人工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省各类企业在岗技术工人中,取得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其津贴为每人每月50元;取得二级、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师、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其职务津贴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150元。  相似文献   

11.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为解决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  相似文献   

12.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一时期来,特别是《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在工伤认定工作中,由于认定工伤的机关和印章的使用不规范,引起的行政复议不断发生,有的还引发了行政诉讼,对工伤保险工作及其劳动保障部门的声誉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为此,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精神,现予重申和明确:对工伤的认定是"行政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工伤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对受理的工伤申请是否认定工伤,必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后作出书面认定,并加盖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印章。劳动保障部门的内设行政机构和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作为承担或被委托承担该项工作的具体职能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自身的  相似文献   

13.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相似文献   

14.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和<关于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财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1]30号)的要求,为确保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现将统一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统筹项目的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15.
鲁劳社〔2004〕5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从2004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属于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二、调整标准(一)普遍调整。符合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均按两部分计算增加待遇。第…  相似文献   

16.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7.
《山东劳动保障》2008,(2):61-62
鲁劳社[2008]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8.
鲁劳社[2008]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9.
鲁劳社[2007]4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 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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