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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2000,(8)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企业: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和原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鲁劳发[1997]403号)关于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抚恤金调整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适当增加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抚恤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伤残抚恤金的范围为1999年6月30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鉴定致残程度为一至四级,并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的企业工伤(含患职业病)人员。二、调整增加的伤残抚恤金由两部分组成,即固定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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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2001,(12)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01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在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企业离休干部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属于这次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二、调整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离休干部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正厅级,每人每月增加231元;副厅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县处(含副处)级,每人每月增加163元;科级及其以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其中:红军时期参加革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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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2000,(6)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一时期来,特别是《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在工伤认定工作中,由于认定工伤的机关和印章的使用不规范,引起的行政复议不断发生,有的还引发了行政诉讼,对工伤保险工作及其劳动保障部门的声誉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为此,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精神,现予重申和明确:对工伤的认定是"行政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工伤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对受理的工伤申请是否认定工伤,必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后作出书面认定,并加盖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印章。劳动保障部门的内设行政机构和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作为承担或被委托承担该项工作的具体职能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自身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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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2005,(Z1)
鲁劳社〔2004〕5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从2004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属于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二、调整标准(一)普遍调整。符合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均按两部分计算增加待遇。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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