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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78 毫秒
1.
一、公有住房使用权法律性质的定位分析在当今历史条件下,公有住房使用权是一种形式上具有债权特征实质上是物权的权利,具体地说是用益物权。由于公有住房的特殊性,造成了它的准用益物权性。公有住房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的理由,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2.
一、法律性质定位与衔接问题 公有住房使用权为何种性质的权利,在当今的法律框架体系下一直没有定论,这是在其交易时产生其他一系列问题的根本原因。它关系到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一系列制度设计、权益分配以及房地产二、三级市场今后走向的问题,关系到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发展问题,关系到国家和职工的利益平衡问题,  相似文献   

3.
一、抵押权之间冲突的表现形式 所谓房屋抵押权的权利冲突是指房屋抵押权实现过程中,房屋抵押权与在房屋上设定的其他权利之间所产生的冲突,即同一房屋上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其他债权、物权等权利,而存该房屋价值有限的情况下,形成诸权利效力争先、相互冲突的法律现象。本文着重讨论如何协调抵押权与抵押权之问的冲突,从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利于房屋抵押权的合法实现。  相似文献   

4.
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特定权利上设立的由债权人享有的支配权叫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而设立的物权,属于他物权。在担保物权法律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其所有的特定的物或特定的权利由特殊的债权人支配。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将列入担保范围的特定物或特定权利折价、变卖或拍卖,并就其价值优先受偿,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相似文献   

5.
房改房是中国内地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在改革开放背景下,实现住房商品化的重要举措。这一过程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并于20世纪90年代末完成。在这十余年中,中国内地城镇的绝大部分公有住房被私人购买,从而在中国内地的物权领域产生了房改房产权这一颇具特色的形态。其特色概而言之即:它不同于其他物权包括普通商品房产权那样,是按通常的商业、民事习惯,经平等协商,以购买、交换、受赠等方式形成,而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根据国家特定的政策,由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的职工向本单位购买而形成。  相似文献   

6.
一、房地产登记与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登记是保障房地产权利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登记不仅是对房地产权利进行记载和公示的手段,对于因法律行为取得房地产物权的,登记还是物权的生效要件,即不登记不能取得物权。这其中就包括房地产交易的情形。  相似文献   

7.
陆丰 《上海房地》2009,(1):56-58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作为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对物的权利归属和利用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房地产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外在表现形式,其法律关系也是物权法调整的重要内容。根据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因此,房地产登记制度的确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8.
朱程 《中国房地产》2007,(12):23-26
在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诸多内容中,登记簿的地位无疑是最为基础和重要的,这不仅是因为登记簿体现了所有登记活动的最终结果,更为重要的是,登记簿是物权公示原则的物质载体,实质上成为不动产物权的法律根据,并具体地实现着登记对不动产物权的三大效力——物权变动的效力、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善意保护效力。  相似文献   

9.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公示在物权法上是一个重要问题。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是指不动产物权在变动时将变动的事实向社会公开。不动产物权为了具有绝对排他性效力的权利,要发挥物权的排他作用,防止人对物的争夺及对他人财产的侵犯,法律必须明确物权公示制度及公示方法。任何当事人设立、移转物权时,都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例如,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表现该抵押权的存在,那么,  相似文献   

10.
建立我国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建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的必要性 虽然学界对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争议较大,但该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之一种不容置疑,该性质决定了其必须进行公示。虽然承包人的该项权利直接源于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公开性,但这种公开性是有限的,它只能向公众明示该权利的存在,却不能使他人知晓该权利的具体内容(包括优先受偿的数额、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基本情况等)。一方面,这不利于交易安全,易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易使第三人囿于其法定性而不敢再于标的物上设立担保物权,妨碍不动产物的利用,不利于充分发挥物的经济效能。而且,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确定债权数额,减少纠纷,降低社会成本。  相似文献   

11.
中国物权制度体系中的“区分所有权”制度,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住宅房地产市场的形成,于2007年最终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而被确立的。这种对建筑物权利解释的法律概念,  相似文献   

12.
资产是会计学最主要的要素,但针对该定义的争论至今没有停止过,其原因在于会计研究过分注重对经济学研究成果的借鉴,而忽视法学研究成果的应用。通过从会计学资产的法律形式——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剖析,并分析其权利产生与消亡过程中经济利益的变化,文章提出了自己的基于法学视角的会计学资产定义——特定主体所享有的代表一定经济利益的现时权利。  相似文献   

13.
登记公信力是指对于因信赖登记所表示的物权而进行的物权交易之人,进行物权交易时即使登记所表现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根据登记公信力,交易上动态安全得受十足的保障,然而在一些情况下不免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牺牲静态安全的保护。由于动产数目众多,交易频繁,为使流通畅  相似文献   

14.
土地(地产)与地上建筑物(房产)在物理上的结合性,决定了土地权利与建筑物权利在物权法范畴的关联性,即土地上物权变动的效力影响其上建筑物上的物权,反之亦然。房地产抵押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方式,必然受制于这一规律。  相似文献   

15.
几年来,我们一直从事房屋权属登记工作,通过这些年的工作实际,越来越深的感悟到房屋权属登记的重要性。房地产作为一种不动产,是人类进入明社会后的生产和生活的基本承裁体。不仅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也是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房地产除具有自然属性外,还具有鲜明的社会属性,它附带和包含了除物质实体外的诸多相关权益。这种权益实际上就是物权。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相似文献   

16.
随着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实践对集体土地的市场化流转提出了要求,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性质的模糊和不稳定,使这一权利难以更好地成为土地流转和土地市场化运作的制度基础。目前,人们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性质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还是债权方面,并从物权和债权的区别出发形成了物权说和债权说两种主要的对立观点。持物权说的理由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了我国民法的保护,是农户对土地直接利用、控制的权利,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等。持债权说的理由包括土地承包权是基于家庭联产承包合同产生的,其保有要以对集体付出一定的对等义务为条件,其稳定性和转让等要受到来自集体组织和集体所有权的限制等。两种观点各有其立论的依据,但又通过孤立时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某些特征对菘法律性质进行判断,并不能全面解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在本质及变迁趋向。欲全面、正确地考察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法律属性,必须从制度变迁的动态过程中来把握。从此角度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具有物权化变迁趋向的债权。  相似文献   

17.
信托法源自英美法律传统,由于其在应用实践中普遍的适用性而为两大法系国家所接受。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在信托中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但是关于信托受益权的性质至今尚无定论。狭义的受益权是指收益受益权与本金受益权,广义的受益权除此之外还包括监督管理权等权利。本文主要以狭义信托受益权为角度切入,在总结两大法系对于信托受益权争议的基础上,从不同角度分析狭义信托受益权的性质,最后得出笔者的结论:狭义信托受益权不是债权,不是新权利,而是物权。  相似文献   

18.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仅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可见,不动产登记行为本身并不在当事人之间设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亦不对不动产权属状态进行设定或改变,而只是通过登记,使不动产权利具有一种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它是对不动产权属法律关系的确认,是对权利人合法拥有不动产权利的证明。它体现了国家行政权力对房地产物权关系的合理干预,起到了保护物权的作用,对物权的变动加以公示,其交易的主体能了解权力归属的状况和物权人的身份,减少欺骗交易的发生,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19.
<正>要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民事保护的法律机制,对非遗的权利性质的梳理,权利主体、权利内容的界定以及权利救济的规范是首先必须弄清楚的问题。一、权利性质分析目前对非遗上产生的权利还没有统一的定性,国内外学者也有着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主要可以分为"文化权利说""传统资源说""知识产权说"和"新型民事权利说"四种学术观点。从非遗保护的目的及要求来看,笔者以为,应当使非遗成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因为,首先,建立非遗的民事保护  相似文献   

20.
地役权是个古老而又富有活力的民事权利,《物权法》第十四章首次将这一权利引入我国物权体系,并确定了登记对抗式的权利变动模式,对房屋登记机构而吉,由于权利类型的新颖性和登记模式的特殊性,如何对地役权进行登记,是一个急待解决的现实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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