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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讨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功能、作用及其相互关系.三个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共同领域,目的在于研究这三个部门法如何科学合理地分工与协作,共同发挥作用,以确立、保障和实现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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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以来,商法的独立性问题,商法与民法、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民商法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商法在维系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作用为其他法律部门所不能替代。事实上,商法于19世纪末传入我国,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商法在我国已完成了独立化进程,有其独立的法律体系和部门法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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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不断增多,摩擦和纠纷更是不可避免,各种规制国际交往的法规和条约不断增多,即产生了许多新的法律部门,如国际法,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等。然而这些法律部门之间又数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容易让人混淆不清。随着这些国际法规的利用率越来越高,普及这两个部门法关系的必要性不言而喻,将就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关系进行一个简单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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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则交通事故案例作引导,反思商法与民法对公平和效益态度上的差异性,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而商法中最高的价值取向则是效益,运用不同的理念进行审理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可能产生不同结果。因此,应当建立独立的商事审理机制,运用商事规则审理商事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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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对商业企业和商事活动一般不进行微观管理,主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宏观控制。日本的商事法律比较健全,各类商事活动一般都有法可依,可以说是一个以法治商,依法经商的国家。除了通过民法,商法调整商事活动外,日本还制定有包括商业特别法在内的许多商事法律,主要从限制和振兴两个方面来调整商事活动。日本的商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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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的核心制度,整个民法体系均以之为核心而建立。民法作为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私法,在民事活动领域应当贯彻法律行为自由原则,不应当将合法性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而应当仅从效力上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评价。民事立法应当在私法自治和公共秩序与利益中找到一个平衡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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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越发达,商法就越完善,其作用就越突出。营利性是商法区别于民法最为重要的特征,因为商法的立法目的便是保证商事活动的正常进行;由于商法不用于民法,独立性也是商法不可忽视的重要特性之一。在本文中,笔者对商法的营利性理念及其独立性分别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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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婷婷 《商业经济(哈尔滨)》2011,(22):127-128
民事责任竞合,是发生在民法这一基本法法律部门内部的一种客观法律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发生民事责任竞合是不可避免的。在发生民事责任竞合时,受害人作为请求权人,应当衡量对比各种因素,寻找对自己最为有利的那种请求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从而使自己的权利能够得到更为周到的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实现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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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现存的独立的代理法几乎都是依据民法和商法设置的,也有作为特别法制定的,法律对合同期间,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的赔偿,违反合同等重要事项作出规定,这些规定有些含有强制性规定,有可能引向与当事人意识相反的方向,国此,在订立经销合同,代理合同等合同或类似的合同的时候,或者在考虑调协经销网点或代理网点,以及打算在某个国家开始交易的时候,一定不要忽略对该国法律制度的调查,本文仅重点介绍几个国家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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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法的基本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不同的部门法因为调整范围和调整方式的不同,它们的价值也有所差异。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法的渊源和作用方面都有一定程度的联系,因此,民法和经济法在具体体现法的价值时,各有不同的侧重,表现为不同的价值取向。经济法和民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区分两者之间价值取向的差异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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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思维的内涵主要包括商法自治、经营自由、保护营利、交易便捷与保障交易安全四个方面。相较于民法思维,商法思维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也意味着商法思维对商事立法与商事审判有着重要的影响。在立法上,它既促进《商事通则》的制定,也指引着商事单行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在司法上,它加强了商事审判的独立,同时也要求商事审判思维的树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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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编撰的当下,有必要在理论、国内外实践等方面厘清学界一直争辩不休的商法与民法之差异问题。从对外观主义原则的适用上看,由于意思表示的判断标准、外观主义原则的适用可行性和必要性等存在差异,使得商法将该原则广泛适用,而民法则将该原则作为一种例外适用,在理论上存在适用思维的差异。这种适用思维的差异在实践中有关外观主义原则的条文和案例得以体现,例如,与《日本民法》相比,《日本商法》对外观主义原则的适用范围更大,其适用该原则保护第三人效果也更强;在没有商法典的我国,这种适用范围、适用效果的差异也可从近期的《民法总则》的修订过程、2018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解释以及现行《合同法》等中得以体现。在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国内外实践中商法与民法对外观主义原则的适用都存在差异的情况下,该差异应在接下来的立法中得以体现和贯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