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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计师》2012,(19)
根据《财政部海 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4号),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相似文献   

2.
《会计师》2012,(9):80-80,F0003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4号),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相似文献   

3.
《财会学习》2012,(10):8-9
第一章退(免)税备案第一条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自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海关实行B类及以上管理的出口企业(以海关提供的带  相似文献   

4.
《会计师》2012,(19):79-80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4号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4号),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相似文献   

5.
《会计师》2012,(17):80-81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4号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4号),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相似文献   

6.
王庆娟 《会计师》2012,(10):79-80
第一章退(免)税备案 第一条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自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海关实行B类及以上管理的出口企业(以海关提供的带“启运港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为准);  相似文献   

7.
《财会学习》2014,(3):6-7
正政策背景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106文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政策规定进行了调整。为了便于纳税人和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106号文政策调整的内容,经商财政部同意,于2014年2月8日制定发布了《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  相似文献   

8.
《税收征纳》2015,(3):40-42
(2015年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支持我国外贸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服务,提高出口退(免)税管理的质量和  相似文献   

9.
《财会学习》2013,(12):7-7
◆政策背景 为减少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差错率和疑点,进一步提高申报和审批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2013年10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对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作了调整。  相似文献   

10.
《财会学习》2013,(10):6-7
政策背景《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以下简称"37号文")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政策进行了调整和补充。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大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  相似文献   

11.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退(免)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 (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四)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相似文献   

12.
《税收征纳》2014,(4):40-43
为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政策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13.
《会计师》2012,(18):74-75
<正>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  相似文献   

14.
《会计师》2012,(18):78-79
<正>为确保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顺利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特此公告。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以下称融资租赁出租方)  相似文献   

15.
《财会学习》2014,(10):8-8
正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四)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相似文献   

16.
<正>解决部分出口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问题本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1.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  相似文献   

17.
《税收征纳》2013,(11):44-47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大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  相似文献   

18.
一、修订《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提升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税务总局2015年制发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原办法》),根据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税收遵从等情况,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为四类,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化管理和服务措施。对纳税信用好、税收遵从度高的一类、二类企业,简化申报手续,缩短退税办理时限,提供退税绿色通道;对纳税信用差的四类企业,强化管理,从严审核,严防风险。  相似文献   

19.
为全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管理规程,现对本市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委托出口生产企业)退税登记管理办法公告如下:一、生产企业在首次办理退税登记时,应先持相关资料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领(也可在上海财税网站—网上办事“税务网上办事”栏目自行下载)《出口退(免)税登记税务核定联系单》(简称《联系单》)及《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在按规定填写《联系单》后上报主管征税税务机关。二、征税税务机关确定企业的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初次出口日期及退免税方法等信息后,出具《联系单》交企业。三、生产企业凭《联系单》、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下列附送资料向退税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企业退税登记附送的资料(企业申请登记时需带原件及复印件):1、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实行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等国内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外经贸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  相似文献   

20.
《草原税务》1994,(5):43-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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