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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最惠国待遇条款作为国际投资协定的一个核心要素,已经成为国际投资领域经济自由化的一个重要手段.但在不同的国际投资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却因各国不同的规定而异,主要区别之一在于最惠国待遇条款是适用于投资准入阶段还是仅仅适用于投资经营阶段.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将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投资准入阶段,既体现了投资自由化的发展趋势,也体现了国际投资领域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2.
最惠国待遇条款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是国际投资法实践面临的重要法律问题。从以往仲裁庭的案例实践中可以看出,仲裁庭对此问题意见不一,对最惠国待遇条款主要存在限制性解释与扩张性解释两种观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法律解释应该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为依据,从条款本身含义出发,同时考虑上下文、目的宗旨等因素。欧盟和美国结合其自身的国际投资形势,对最惠国待遇条款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解释。中国正在逐渐从外商直接投资流入大国向外商直接投资流出大国转变,适当宽泛地解释最惠国待遇条款也许更能符合中国将来的利益需求。  相似文献   

3.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跨国投资日益成为与跨国贸易相提并重的国际经济支柱之一。对跨国投资的保护也成为当今社会各国间谈判的主要议题。国际投资协定在具体内容上已显现出与传统国际投资协定的很大区别,最惠国待遇条款作为其中的一个核心要素,在具体内容、适用范围以及投资仲裁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成为国际投资领域经济自由化的一个重要手段,体现了国际投资领域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4.
国民待遇条款是国际投资协定的重要条款,明示或默示地规定东道国在“相似情形”下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国民待遇。通过梳理国际投资仲裁庭对“相似情形”的推理及裁决,可以深入地解读“相似情形”的内涵及例外规则,能够在国际投资法碎片化的背景下,归纳出具有一致性的、有较大参考价值的“相似情形”裁决及其发展脉络。  相似文献   

5.
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出台及国际社会在海洋法层面实践活动的不断丰富,越来越多的双边投资协定通过“领土定义条款”的形式将领土以外的水域纳入适用范围。但因双边投资协定碎片化的特征,不同双边投资协定的领土定义条款存在显著差异。此外,国家在不同水域所享有的主权性权利、管辖权的类型和范围亦有较大差异,使得特定双边投资协定能否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其他国家管辖水域等非领土水域的适用,以及能够对哪些具体的涉海投资实现保障都需要单独加以判断。作为国际投资领域和海洋法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大国,中国应重视双边投资协定和海洋法之间的联动关系,以两者之间的互动为契机,尽快使更多双边投资协定能够实现在非领土水域的适用,并通过海洋法实践进一步扩大双边投资协定的适用范围,从而追求涉海投资保障以及有效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目标的共同实现。  相似文献   

6.
世界贸易组织(WTO)体系与投资协定领域中的“国民待遇”条款存在差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仲裁庭在援引WTO规则时存在不同的解释方法,加上仲裁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国际投资仲裁的裁决存在不一致性,使ICSID等国际仲裁机构效力下降。投资仲裁中关于“国民待遇”解释的分歧,主要在于怎样用“竞争”概念来确定外国投资者与本国经营者是否处于“相似情形”。ICSID的权威性已经受到挑战,投资仲裁急需改革;应在WTO体系下建立统一的多边国际投资规则,使仲裁庭在援引WTO相关规则时能做出准确的、统一的解释。  相似文献   

7.
中国在双边投资协定中国民待遇条款的行为逻辑包括需求、类型和供给三个维度,分别与国家资本流动活跃度、国家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比例,以及国内国际规则差异度密切相关。通过改革开放初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三个时间节点上中国国民待遇的国际和国内法律实践分析,阐明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条款和中国对外开放发展之间的深刻联系。为合理平衡中国对外开放与规制主权,适当规避中国卷入投资争端风险,中国未来投资协定应谨慎明晰准入前国民待遇适用条件,明确国民待遇例外,逐步扩大准入前国民待遇的适用对象范围。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由于国际投资的发展,投资保护范围的扩大,投资者与东道国所签订的合同往往亦属于BIT(双边投资协定,下同)保护的外国投资。若东道国违反合同义务,投资者一方面可以依据合同提起合同索赔;另一方面,在特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根据BIT提起条约索赔。由于各方对有关BIT中存在的"伞形条款"存在不同理解,对伞形条款的适用总是存在分歧未能得到最终解决。本文通过对"伞形条款"的历史演变进行分析,提出伞形条款可以将合同义务提升为条约义务的观点。  相似文献   

9.
《世贸组织协定》的解释制度评析(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任何国际经济条约在适用过程中都要解释,对于《世贸组织协定》来说,更是如此,由世贸组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作的司法解释,虽无“遵循先例”的效力,但对后案通常具有说服力,则是不可否认的。无疑,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需要援引其他法律渊源对《世贸组织协定》进行解释,但不得滥用这方面的解释权力,尤其是将外部条约规则引入世贸组织体制,一般应经由谈判的方式,方为正当。  相似文献   

10.
在多边投资条约破产的情况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对促进国际投资的自由流动发挥了重大作用.对"投资"定义的宽窄程度将直接影响国际投资条约适用范围的大小,本文专门讨论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对"投资"的定义,通过对不同的"投资"定义的分析,结合我国外资立法的具体规定,分析我国签订的BIT与外资立法中存在的法律冲突问题,以籍对我国外资立法的完善提出一定的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11.
基于2005—2014年中国对120个国家的OFDI数据,利用Tobit截尾模型和Heckman两阶段选择模型实证检验了双边投资协定对中国OFDI的影响.结果表明:双边投资协定促进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ICSID管辖条款在存在征收和国有化风险的情况下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中国与东道国签订的BIT是否生效及BIT内容是否包含ICSID管辖条款是影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是否进入的重要因素,但不影响投资规模.  相似文献   

12.
本文基于制度基础观,分析了双边税收协定(BTTs)对OFDI企业生存能力的影响机理,并以2008—2019年中国A股OFDI企业为样本,设定企业生存能力综合量化指标,对其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结果表明:中国企业对BTTs已生效的东道国投资能显著提升其生存能力。其中,BTTs对OFDI企业生存能力的正向影响在非国有企业和跨国并购中表现得更为明显。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缓解关系规制风险是BTTs提升OFDI企业生存能力的重要路径。进一步地,本文依据协定条款细则,构建了完整立体的BTTs异质性指标体系,实证结果揭示特殊型常设机构约定、消极投资所得预提税和利益限制条款是提升OFDI企业生存能力的关键性条款。  相似文献   

13.
在多边投资条约破产的情况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对促进国际投资的自由流动发挥了重大作用.对"投资"定è义的宽窄程度将直接影响国际投资条约适用范围的大小,本文专门讨论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对"投资"的定义,通过对不同的"投资"定义的分析,结合我国外资立法的具体规定,分析我国签订的BIT与外资立法中存在的法律冲突问题,以籍对我国外资立法的完善提出一定的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14.
WTO争端解决机构在“中国-与原材料出口相关措施案”中做出了总体上不利于中国的裁决,这既有《中国入世议定书》文本本身规定及国内有关部门制定措施的问题,也有解释本案涉及的有关条约条款方面的问题。本案裁决虽然对中国不会带来根本性的损害,但也提醒我国在参与国际条约制定时需要更加谨慎和考虑周密,要不断完善国内自然资源开采、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注重加强条约解释的研究。  相似文献   

15.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投资规则呈现自由化、多边化的发展态势,中国在日益激烈的吸引外资的竞争中应该积极参与区域投资条约,制定参与WT0框架下多边投资条约的战略。  相似文献   

16.
在多边投资条约破产的情况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对促进国际投资的自由流动发挥了重大作用。对投资定义的宽窄程度将直接影响国际投资条约适用范围的大小,本文专门讨论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对投资的定义,通过对不同的投资定义的分析,结合我国外资立法的具体规定,分析我国签订的BIT与外资立法中存在的法律冲突问题,以籍对我国外资立法的完善提出一定的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17.
集合投资工具(CIV)使投资者以较少的投资获得多样化的投资机会和专业化的管理。而跨境CIV所遇到的国际税收问题主要是CIV本身是否有资格享受税收协定的相关优惠条款。OECD范本注释对判断CIV是不是税收协定意义上的"人"、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和"受益所有人"做出了详细说明。介绍英国、德国及澳大利亚税收协定中对CIV的协定资格认定以及我国现行的税收协定中有关CIV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国际贸易协定中的国企条款源于竞争中立理论,其根本目的是消除在国际市场中国有企业由于政府支持而享有的优势地位,保障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随着世界贸易规则的发展,国企条款逐渐成熟与完善,影响力不断扩大,在一些区域或多边贸易协定的地位日益突出。国企条款将会使我国国有企业走向世界,面对挑战,同时也会倒逼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我国应该积极面对国企条款并加以研究,加快国企改革步伐,完善国内竞争法律法规,提升我国国有企业适应规则、运用规则的能力,为我国经济发展壮大提供强大保障。  相似文献   

19.
协定型政府间国际组织章程因其内容和宗旨既具有多边条约的一般属性,又具有特殊性质.在对其章程进行解释时,应当参照条约法的基本原则也要考虑特殊规则的适用.在章程的解释权问题上结论相对明确,除依据章程本身的规定还要分析各种解释被接受的程度.章程的解释方法是一个相对复杂和模糊的问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在充分考虑协定型政府间国际组织目的与宗旨的基础上善意解释.  相似文献   

20.
近期,区域层面投资法律制度的融合与形成引起了普遍关注。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欧盟加拿大全面经贸协定》为代表的区域协定核心投资章节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度安排更加具有创新性,表现为多元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初步成型、争端解决范围扩大化与程序要求细化、对争端解决程序的透明度与监督功能逐步深化。我国尚处于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构建的起步阶段,在区域协定主导国际投资法制动向的背景下,应当以主动姿态积极参与区域规则制定并充分运用争端解决条款的相关规定,为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与海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提供制度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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