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保护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含义不仅包括保护国家所有权,同时也包括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包括因对所有权归属的错误认识发生的侵权、进入未设定矿业权的区域侵害国家所有权、对所有权派生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侵犯和对所有权客体矿产资源的侵害。《矿产资源法》修改时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应以保护矿产资源所有权为主线,合理设计保护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既要采取积极的保护方法,也要采取消极的保护方法,在法律责任中要利用行政法、民法、刑法对产权保护的多种手段保护矿产资源所有权;监管矿产资源使用情况应当从采矿权授让阶段开始;合理设计采矿权的开采年限、开采范围、方法、矿种、各类标准等制度;减少对采矿权人生产经营的行政干预;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2.
国家提出要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区内采矿权合理退出问题。这涉及对采矿权出让性质的认定。文章从现行法律规定和法理出发,认为采矿许可是允许采矿权申请人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行政许可,同时赋予申请人采矿权。采矿权具有民事财产权利性质,但并非矿产资源所有权,而是取得开采出来的矿产品所有权的权利,并提出了采矿权退出的分类处置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3.
文章在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详细分析论述的基础上,提出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要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具体权能的分离、出让、赋予有机地结合起来,"两权"的取得既是"行政行为",也是"经济行为"。  相似文献   

4.
精彩点评     
我国《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开采矿产资源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目前 ,我国矿产资源收益的实现形式主要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等四种形式。随着《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及三个配套法规的公布实施 ,使得我国矿产资源收益理论和实践逐步完善。但是 ,由于长期以来资源资产性质及其产权界定不明晰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社会管理者的职能相互交叉 ,所有者…  相似文献   

5.
本文人矿产资源潜在价值及其实现出发,探讨了资源收益在探矿权、采矿权及所有权之间的分配关系以及矿业权评估等问题。  相似文献   

6.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的四种经济关系,即由矿业权出让行为产生了矿产资源所有者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主体之间的权利过渡经济关系和国家作为前期投资者与矿业权受让方的投资利益过渡经济关系,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产生了社会管理者与矿山生态环境破坏者之间的经济补偿关系和矿产资源所有者与矿产资源开采主体之间的因开采行为导致矿产资源耗竭的经济补偿关系。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所调解的利益关系不清,有缺项;体系不完整,内部既有重叠又有欠缺;费率过低,相关参数设置不合理,缺乏弹性;利益分配不合理,欠缺向资源原产地倾斜的收益分配机制。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税费体系应是"一费一款一税一金":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环境税、权利金。  相似文献   

7.
对现行矿业权管理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矿业权市场的建设给矿业权的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冲击 ,在矿业权市场建设中 ,还存在诸如矿产资源所有权和探矿权、采矿权的混淆 ,矿业权收益的争执等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分析矿产资源所有权和探矿权、采矿权的关系分析入手 ,依次对矿业权的收益性质、收益形式和收益分配三个方面进行深层次的探讨  相似文献   

8.
矿产资源在物权制度体系中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上的“物”,概念外延等于“实物形态的财产”。矿产资源是一种实物形态的财产,矿权(采矿权和探矿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将矿权纳入《物权法》调整范围,有利于《矿产资源法》的完善。《采矿许可证》和《探矿许可证》最好改称《采矿权证》和《探矿权证》。  相似文献   

9.
正核心提示近年来,采矿权和采矿用地使用权以市场化方式出让工作的推进,进一步维护了采矿权人和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但从实践情况来看,现行"两权"出让过程中仍存在程序重复、内容不衔接、办事程序繁琐、操作行为和操作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制约了采矿权市场化配置效率。本文就如何进一步简化"两权"行政审批流程、协调"两权"出让内容以及实施"两权合一"出让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0.
矿产资源补偿机制的内容主要包括:矿产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以及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其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目的为,补充国家对资源勘探投入的不足,  相似文献   

11.
理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经济关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正>矿产资源从潜在的、天然形成的自然资源转化为社会所需的矿产品,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技术经济活动。在这个过程中便产生了以矿产资源所有权为基础的多种经济关系。正确认识和理顺这些经济关系,对从宏观上和微观上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都有重要意义。《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这个规定的关键点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以及矿产资源所有权与所在土地所有权的分离,而恰恰在这两点上常常被忽视  相似文献   

12.
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具有所有权,所有权派生矿业权;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具有政治权力。国家可以根据不同权利(力)对矿产资源探采人征收和收取相关税费。包括国有矿产收益、矿产资源税收和矿产资源费用三种形式,每种税费有着不同课征机制。  相似文献   

13.
"净采矿权"出让有利于采矿权资产价值实现,维护国家资源所有权益,有利于维护矿业开发良好秩序,有利于实现"多规合一",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净采矿权"出让实施步骤包括联合踏勘、设置条件审查、调查确权、政策处理、公示、告知政策处理实施。现实中"净采矿权"政策处理程度有待深化,政策处理范围应更加具体,政策处理费用标准应予明确。完善"净采矿权"出让制度的建议:(1)探索建立"净采矿权"储备制度;(2)进一步细化政策处理范围;(3)完善政策处理费用标准。  相似文献   

14.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是由我国宪法确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在经济上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权益的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但是由于制定税费标准的当时,矿业不够景气,收取标准比较低,而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益又同矿产品价格相关。所以当矿产品价格大幅度上涨之后,原有税费标准不调整,就必然造成国家所有权权益的流失。这就是当前的现实,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必须尽快采取补救措施:1.对隐性(即需要经过勘查)矿产资源的绝对收益,要把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金合二为一,作为权利金征收。其收取标准仍以销售收入为基数,但要根据现实的矿产品价格确…  相似文献   

15.
关于矿产资源资产和产权问题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文章把矿产资源资产的产权分为所有权和使用权 ,由所有权产生的资产是自然资源价值 ;由使用权产生的资产是投资形成的价值。同时提出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行使要考虑五项国家目标 ,不能单纯考虑经济目标 ;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现有矿地地租、矿权金等 6种形式。矿产资源使用权资产的主体是企业 ,由国家投资形成的使用权资产 ,应当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  相似文献   

16.
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矿业权制度建立以来,矿业权监管是矿政管理部门一项法定任务。采矿权空间范围监管是监管的重中之重,该项工作包含在采矿权年检工作之中,由矿政管理人员现场凭图纸进行对照检查。目前年检已取消,遥感监测并没有普及,空间监管仍然是矿政管理的短板,缺乏常态化的有效监管手段,超层越界开采现象没有根绝,严重损害所有人(国家)的权益,必须依法加强监管。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实时动态监管提供可能,应积极研究基于空间定位技术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监管体系,推动矿政管理与服务水平的提升。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受法律保护.该条被视为对采矿权定性的条文,极具标示意义.但采矿权从其产生、行使到灭失无不因权利客体的自然特性以及公权力的参与渗透而与其他权利有所区别,而且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可能性高,因此,探索采矿权的特征的多层面性,并且研究其与矿产资源所有权、探矿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权利的协调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18.
虽然矿业权的概念及其内容在我国规范性文件中多有涉及,但严格按照权利法定原则,其仍然只能算是一个学术概念,对此概念及其属性展开讨论意义重大。"矿业权用益物权说"受到批判的不仅因为其理论上无法自圆其说,更是其对矿业权价值目标定位不清,客体认识不足所造成的。矿业权具有财产权属性,是一种具体化的宪法意义上的公民经济权利,其区别且独立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部门法领域,将矿业权归属到经济法中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19.
矿业市场准入资格和矿权主体资格   总被引:7,自引:2,他引:7  
矿业市场准入资格是矿业的经营权,采矿权、探矿权是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矿产资源法》没有对两者清晰区分;《行政许可法》把行政许可扩大到了财产权分配;《公司法》对矿业市场准入资格有授权性规定,但未得到重视和贯彻。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对矿业经营权和矿产资源财产权有清晰界定。进入矿业的门槛建议设三道———设立企业,取得矿权,建设矿山。贯彻《行政许可法》,应当定位在授予“采矿经营特许权”、颁发《采矿经营特许证》。《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宜改称《采矿权证》和《探矿权证》,其制度建设应当同《行政许可法》脱钩,直接上承《物权法》。限制经营权同限制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应当加以区别。“矿业权”最好改称“矿权”。  相似文献   

20.
矿产资源作为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虽然已经建立,但是,仍然存在国家所有者权益地位不突出、重复征收造成的矿业企业负担过重等问题。对于现行矿产资源收益体系的反思:矿产资源补偿费未能成为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主要收益形式;资源税与资源补偿费发生重合,混淆了国家所有者权利与政治国家权力;价款异化,混淆了国家的资源资产权益与国家参与投资活动的资本权益。我国矿产资源收益体系的重构:改变称谓,变资源补偿费为权利金;协调资源税与权利金;价款制度还原于矿产资源收益体系之外。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