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电力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超前谋划,研究劳务派遣用工新模式,规避法律风险。同时,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劳务派遣用工合法权益。当前,劳务派遣员工作为一支重要的人力资源队伍,在电力企业的生产、营销、后勤、工程施工等专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企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人力资源补充。但也存在一些消极影响,如人才流失现象严重、因劳务派遣用工导致的劳动争议有增长趋势等。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和新颁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分别于2013年7月1日和2014年3月1  相似文献   

2.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决定,并于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本次《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修法对劳动密集型的电力企业影响重大.在新法环境下,电力企业如何应对及防范普遍存在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不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过高、正式员工与劳务派遣员工同工不同酬等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相似文献   

3.
关于劳务派遣法律问题的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其作了规定.本文结合草案讨论劳务派遣的优点、存在的问题,为我国的劳务派遣法律构建提出初步的设想.  相似文献   

4.
<正>劳务派遣工作为一种新的用工形式,企业对劳务派遣工的管理还存在不足,难免会因管理不善给企业带来风险。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加重了用工单位应履行的义务。供电企业作为用工单位应重视其义务的履行,做好劳务派遣工的管理,预防不必要的  相似文献   

5.
对于企业来讲,《劳动合同法》实质规定两种不同的用工形式。一为企业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员工,二为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在《劳动合同法》规定外,企业尚有其他用工形式,较常见为借调。由于《劳动合同法》强化了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企业要规避用人责任,减轻企业人员包袱;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恰当地利用合同约定规范不同的劳动用工。  相似文献   

6.
倪守玉 《中国电业》2009,(11):78-79
随着劳务派遣用工的普遍使用,实践中逐步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为此,国家在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和2008年9月18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用工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单独立法需要一个过程,由政策向市场转化更需要一个过程,在劳务派遣的实务操作方面仍然布满了障碍与风险。笔者根据工作实践对此作一些浅析。  相似文献   

7.
韩春桃 《广西电业》2013,(Z1):56-58
劳务派遣,就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派遣机构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人员的一种用工方式,劳务人员与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是劳务关系,派遣员工与派遣机构则是一种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已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部分,这种新的用工优势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当前广西水电工程局也正在采用这种用工形式,其优点是可以节约成本、转移劳务风险、人事管理便捷、优化人才结构,  相似文献   

8.
农民工欠薪,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建设单位建设资金不到位,有的是因为施工单位没有按合同支付劳务公司工程款,更重要的是因为劳务公司用工不规范、管理不善、自身能力不足导致不能按时足额向农民工支付。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纳入法治轨道。加强农民工劳务用工管理,使"欠薪"管理常态化。以《劳动合同法》为依据,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等各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9.
农电用工问题种种 劳动法规带来的用工主体问题。为规避用工风险,有相当一部分农电企业采用劳务输入方式使用农电工,但随着《劳动合同法》草案的颁布,意味着此类用工行为将不再是有效的“防火墙”。该草案首先对劳务派遣单位实施了严格的准入制度:“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并就具体用工行为指出:“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这无疑是给农电企业上了一道令人头疼的“紧箍咒”,宣告了劳务派遣制用工的实质性终结。  相似文献   

10.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租赁,最早起源于20世纪初的美国,发展于欧洲、日本,我国出现劳务派遣主要是20世纪70年代末。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由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费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对劳动者行使指挥权和管理权,并支付用工费用的行为。  相似文献   

11.
《冶金经济与管理》2008,(4):M0002-M0002
关于如何设置终身员工,专家认为: 第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要充分利用《劳动合同法》关于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搭配成有梯度的用工体制。例如:对一些岗位劳动者,可先实行劳务派遣用工,经过一段时间考察后,对其中比较优秀的人员,企业可以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些岗位可以尝试实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12.
《劳动合同法》已正式实施。认真研究、积极应对《劳动合同法》对劳动用工管理带来的新要求、新变化,已成为农电企业当前重要而迫切的任务之一。【风险透视】认识上存在误区引发的风险。长期以来,农电用工存在的风险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农电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具体使用农村电工的供电所以及农电工本人均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一是农电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认识上的误区。目前,农电人力资源管理多数采用由阳光公司管理,  相似文献   

13.
通过对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用工及业务外包用工等非典型性用工形式的法律特征及性质进行分析,厘清了各种非典型用工形式的优缺点及隐含的法律风险,为企业规范用工行为、灵活用工方式、规避用工风险提供了可资参考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4.
涨!涨!涨!劳务价格涨幅惊人涨!涨!涨!劳务用工企业不能承受之重近些年,建筑劳务市场风起云涌。以"包工头"为代表的建筑劳务主体日渐退出历史舞台,劳务公司在政府的推动和社会的呼声中粉墨登场,新出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引发对劳务市场各种新问题、新矛盾的大讨论。  相似文献   

15.
劳务派遣为企业用工另辟佳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务派遣是近几年兴起的一种新型用工方式,是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委托专业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提供人才使用权的用工方式。专业公司按客户的要求选拔符合客户需要的员工,培训后派往客户企业工作,所派员工为专业派遣公司的雇员,派遣公司给员工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以及承  相似文献   

16.
劳务派遣,源于美国,发展于欧洲、日本。国内劳务派遣大概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对人力资源认识的加深,我国企事业单位也对劳务派遣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近年来更发展成为国内一种新兴的就业服务方式,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工具。  相似文献   

17.
韩辉 《中国电业》2006,(9):68-6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已经正式公布。其对电力行业现行的农电用工政策无疑将产生较大的冲击。虽然部分电力企业改革了用工制度。采用曲线使用的办法.组建了“农村电力服务公司”等形式的法人实体.并与之签订了劳务输入协议或“外委”、“外包”合同.但由于此类型的法人实体往往是由供电企业或其下属多种经营单位出资组建,如因用工不当而产生劳动争议案件.至少会给供电企业的“半壁江山”带来经济损失。因此。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规范农电用工行为已经迫在眉睫。[编者按]  相似文献   

18.
近日,山西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面规范公司系统供电所劳务用工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订了《山西省电力公司规范供电所劳务用工实施意见》。《意见》明确了规范供电所劳务用工的指导思想是: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规范、确保稳定。按照定员标准,通过考  相似文献   

19.
何银基 《中国石化》2005,(11):54-56
石油销售企业引进劳务派遣员工(通常称之劳务工)这种新型用工形式已经多年了,数量越来越多,在企业用工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高,从事的工作岗位也越来越广。以这种劳务派遣方式建立的劳动关系主体是石油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石油公司提供诸如加油工、油库卸油工、付油工、消防员、司机等后勤勤杂等工作职位,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符合石油公司职位要求的人员,提供劳动力资源配置的服务。劳务派遣公司与石油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务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并承担劳动保障事务管理。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主体虽然是劳务派遣公司,但对他们的管理也是石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保护好劳务派遣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务派遣员工的使用效益,是石化企业一个不可忽视的紧迫问题,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些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相似文献   

20.
《轴承工业》2008,(4):29-31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其他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劳动报酬。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