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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贾某从高速公路防护网破 口处闯进快车道,被一辆货车撞成五级伤残。货车在事发后逃离现场。公安交警对这起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是:贾某擅自进人高速公路,并横穿车行道,以致引发事故,根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四条“非机动车、行人不得进人高速公路”的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贾某(以下简称“原告”)则以“我误闯高速公路造成事故是我不对,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未及时修复防护网的破口,理应负一定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赔偿其损失。分歧:在被告是否应承担本案赔偿 分岐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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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发生在被司机称为“救命车道”——高速公路紧急避险区的交通事故,虽致死人命,但交警认定事故纯属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死者家属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撞人司机赔偿36万元;撞人司机不理解法院的判决——“交警已经认定没有责任,为何还要判我承担全部责任?”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没有关于高速公路紧急避险区的规定。据统计,这起事故的发生地——北京八达岭高速公路上每个月约有40辆货车因刹车失灵进入紧急避险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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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汽车站为增加营业收人,接纳了几辆无营运证的个体客车进站载客,并为其售票,汽车站从中提取劳务收人。2004年10月3日,其中一辆客车途中发生翻车事故,造成两名旅客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该车驾驶员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肇事车主赔偿能力有限,又未参加保险,死者家属就将汽车站告上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存在两种不同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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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简单事故引发民事诉讼1999年7月14日,河南省商丘市驾驶员李某驾驶一辆出租车行至高速公路郑州至开封间时,突然发现前方行车道上有石块,李某躲闪不及,撞在石块上,造成出租车前后轮损坏,车底盘和大梁严重变形。同年10月16日,李某以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为由,将河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和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高速支队)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同年12月12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就谁该承担这起事故的责任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告李某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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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0日,河南省长垣县的郭某驾驶一辆大货车靠公路的左侧行驶,与驾车正常行驶的宋某迎面相撞,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宋某当场死亡,郭某车上乘车人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大队认定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某的妻子、儿女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郭某赔偿。2005年7月5日,长垣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查明认为,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过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宋某超载运输,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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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雷某是一名新驾驶人,刚刚购买了一辆新车。出于获得更多的赔偿保障,雷某"一车两嫁"式的分别在两家保险投保了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四个月前,雷某驾车将何女士撞伤,不仅花费了1.9万余元的医疗费用,还导致何女士八级伤残。经交管部门认定,雷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中国保监会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即何女士的医疗费用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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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22日,四川省成都市李某驾驶一辆小汽车,行驶中与一辆对面驶来的公交大客车相撞,李某车上的乘车人曹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所驾车的登记车主是马某。因此,曹某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马二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中,马某辩称自己的身份证早在几年前就已丢失,自己并没有进行过车辆登记,不是肇事车车主;李某承认自己是用捡来的马某的身份证购买车辆并进行了登记。法院认定马某并非肇事车车主,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判令李某赔偿曹某医疗费5万余元。曹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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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29日,山东省同三高速公路管理处为图服务区施工方便,将高速公路隔离带打开一个缺口,作为服务区施工运送建筑材料的通道,没有在缺口附近设置任何提示、警示标志。李某驾驶小型拖拉机为高速公路服务区运送建筑材料,当横穿该隔离带开口时,一辆奥迪轿车避让不及,撞在拖拉机上,奥迪轿车损坏,乘车人受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奥迪车驾驶人负次要责任。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李某驾驶拖拉机违章驶入高速公路并横穿高速公路隔离带,李某应当承担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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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4日河北省行唐县司机李某驾驶大货车行经河北省景县一路口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骑车人王某和乘坐人许某死亡,许某怀中周岁的女儿受伤,摩托车报废。李某报警后弃车逃逸。景县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后于8月11日作出事故认定,李某因车速过快、未让右侧来车先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在未确保安全下通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之后,双方在交警主持下对赔偿进行了调解,死者家属除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外,还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但大货车车主除提供了大货车于当年6月10日投保的保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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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2日,福建省漳浦县的卢远秋一行三人,乘坐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卢等人在交通警察赶到现场之前就离去了。之后,在公安机关长达38天的处理事故期间,也没有提出赔偿要求。1998年11月4日,卢等人忽然向漳浦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轿车司机赔偿他们医疗费12908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公安机关法定处理事故期限内,原告没有报案,也没有提出赔偿要求,致使交警没有对原告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更没有对其人身伤害进行鉴定。卢远秋三人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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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6日,天津市滕某向王某借了一辆摩托车,摩托车的登记车主是李某。滕某无证驾驶摩托车逆行,将一骑自行车人撞伤。交警现场勘查认定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骑车人找到滕某要求赔偿,滕某说摩托车已还给车主,应当找车主赔偿。骑车人又找到王某,王某说,我不是肇事者又不是登记车主,为什么要负赔偿责任?于是,骑车人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滕某、王某和李某告赔偿医疗费980.7玩、交通费636元、营养费2250元、护理费6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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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6日,江西省广丰县排山镇张某驾驶一辆东风货车途经320国道浙江省桐庐县境内时,因车速较快,不慎将王某兄妹俩撞倒,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当地交警队作出责任认定,司机张某应负90%的赔偿责任,王某兄妹负10%的赔偿责任,双方没有异议。1998年1月这起事故结案后,交警队依照《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确定这起事故的总损失为9.2万元,肇事司机张某应赔偿王某兄妹方8.28万元。事后,张某却未尽赔偿之责。1998年7月,王某兄妹的监护人因迟迟拿不到赔偿金,告到当地法院,肇事货车的挂靠单位排山镇水泥厂成为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