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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并没有对身份作专门规定,在刑法理论中,对身份共同犯罪问题也存在着不同意见。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无身份者可以是身份犯的教唆犯或帮助犯,但是两者能否构成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文章认为,无身份者可以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犯罪的实行犯,并且应当按照以特殊身份说为基础、以职务利用说为补充的原则对此共同犯罪定性,这种原则符合我国共同犯罪理论,也体现身份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另外,从我国现行对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的规定与过去的规定比较来看,现行规定较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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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立法例方面来看还是从学界方面来看,无身份者可以构成有身份者实施的信用证诈骗共同犯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是没有争议的.但对其能否构成共同实行犯的问题上却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实际上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精心甄别和区别对待:即在信用证诈骗共同犯罪中,凡无身份者能够参与纯正身份犯的部分实行行为的,可以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凡无身份者根本不能参与纯正身份犯的实行行为的,不能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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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查处的领导干部受贿犯罪中。领导干部身边的如配偶、子女和情人等参与犯罪的现象屡有发生。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针对此种现象,基于缺少对上述“身边人”进行专门规制的法律条文,司法工作人员往往引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并结合刑法分则受贿罪的规定以受贿罪的共犯加以惩治。弊端在于,由于受贿罪属于身份犯罪,依照共同犯罪法理,无身份者需加工于有身份者,方才构成身份犯罪。换言之,若有身份者并非身份犯罪的正犯,无身份者断无构成身份犯罪之余地。现实中,有时领导干部的“身边人”利用领导的权威收受贿赂,但领导本人并不知情。此种情形,不能适用共同犯罪之规定,形成了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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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共犯问题新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内外相互勾结骗取保险金的情况下,只能成立贪污罪或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而不能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在内部相互勾结骗取保险金的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骗取保险金时,应以贪污罪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只是利用一方的职务便利,共同骗取保险金时,应根据该方的身份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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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目前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所谓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且加功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不知其给予加功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片面共犯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但目前在刑法学理论界,对于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却存在着许多的分歧.笔者认为片面共犯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不能把片面共犯作为共同犯罪来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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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因刑事立法背景不同,因而导致在共同犯罪问题上也产生差异。海峡两岸采用不同标准的共同犯罪人分类法即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二者都不能圆满解决共同犯罪人的定界与量刑问题。大陆刑法在确定身份与共同犯罪时,存在按主犯的犯罪特征决定共同犯罪性质的法理误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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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如何判定和审查过限行为,是刑事理论界一直探讨和争议的问题。把握好过限行为,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是至关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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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各国刑法学界对过失犯罪能否构成共同犯罪多有争议。我国应该确立相应的过失共同犯罪制度,具体来说就是过失的共同正犯制度,同时,解决共同犯罪在立法技术上的问题,建议引入“竞合过失”的概念,将“共同过失”与“竞合过失”区别开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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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正身份犯与不纯正身份犯的区分标准在我国大陆的刑法理论中存在若干观点,但无论是传统观点还是修正的观点其实质上均是从罪名角度进行区分,在分析以罪名来区分的不合理性之后,认为应从实质角度出发,以一般人是否得单独实施该身份犯构成要件之实行行为为标准,不可以的是纯正身份犯,反之则为不纯正身份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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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中,有一些典型的罪数问题容易混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属于想象竞合而不是法条竞合。伪造并出售该伪造的货币,成立吸收犯而非牵连犯。伪造有价证券等并将其用于诈骗的,成立牵连犯而非吸收犯,更不是结合犯。本文分析了金融犯罪中若干典型的罪数问题,并就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牵连犯与吸收犯、结合犯之间的区别进行了理论探讨,对结合犯的认定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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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观相统一是定罪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防止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在复杂共同犯罪中,由于各共犯者之间存在着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帮助行为的分工,且在犯罪实行过程中还会存在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等各种犯罪形态,使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贯彻显得相当复杂,需要作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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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都有各自的身份和形式,所处地位各异,所起作用也可能很不相同,为此,各国刑法均对不同的犯罪人作出了不同的评价,量刑也明显不同。本人通过对不同学的学习研究,结合自己多年来的办案实践,形成此文,试对比较复杂和争议较多的几个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提出自己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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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犯罪,又称为多众犯、聚众型犯罪,是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以聚众方式实施的犯罪的总称。虽然在外观上,聚众犯罪是以多人聚集的方式实施,但聚众犯罪不同于刑法所规定的共同犯罪。对聚众犯罪,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同时,聚众犯罪也有其不同于共同犯罪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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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数额在刑法定罪量刑等方面意义重大但并非万能;我国现行《刑法》或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犯罪数额存在确立数额标准的越权性、数额标准内容的不确定性、数额标准的明显滞后性等问题。应遵循数额犯的立法原则,完善立法解释程序,废除授权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应提高;提高情节的地位,避免单纯以数额论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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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于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应当从功能角度来下定义。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是极具相对意义的概念,两者可相互转化。对同一情节进行定罪评价之后再进行量刑评价,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而是正确界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必需的。在行为处于罪和非罪临界点的时候,并不属于符合构成要件的情节也可能起到重要的定罪功能。实际上,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并没有抽象意义上的分类,只有具体案件的归属。再者在我国审判模式以及量刑制度上对于构建专门的量刑程序也是所需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