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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要求16个省、市、自治区将两税征管交给地税部门。自此,我省开始启动相关工作。2010年下半年,两税征管工作逐步由财政部门向地税部门划转。2011年1月1日起,两税征管职能正式划归地税部门。为了促进征管职能顺利划转,提高依法治税水平,去年3至6月,省审计厅组织全省审计机关对我省2010年度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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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政策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便于广大纳税人深入了解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法规及有关征管规定,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湖南省契税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市有关规定,编辑了耕地占用税、契税知识问答,以供广大读者参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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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山东莒县财政局从实际出发,不断探索和完善征管办法,走出了一条源头控管征收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路子。针对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税源零星分散,纳税人繁多复杂且不固定,征管力量相对不足的实际情况,县政府采纳财政部门的建议,下发了《关于对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实行源头控管的通知》,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在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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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住房消费逐渐成为社会消费的一大热点,与之相随的房地产业也成为近年来的主导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它的发展与兴旺,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但是把契税与耕地占用税并入农业四税管理存在许多不科学之处。一、契税、耕地占用税并入农业四税管理的弊病契税、耕地占用税长期以来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称之为“农业四税”,一直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分税制以后,“农业四税”有的省虽已由地税部门负责管理,但由于长期形成的征管习惯,一些地税部门仍沿用过去的办法,把“农业四税”进行单独征管,这样带来诸多不便。1.税收执法依据与征管工作难度不相适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农业四税”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样带来的问题是,同是税收执法但依据不同,同一个税务部门对不同税种采取的征管措施也不同。如对契税、耕地占用税在执行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中找不到法律的依据。契税、耕地占用税本来就不是与农业有直接相关的税种,硬将其纳入“农业四税”管理,显失公平、科学。2.不断发展壮大的税源与征管措施不相适应。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分配制度的改革,住宅实行彻底的商品化。我国现有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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