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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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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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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2012,(6):81
<正>财税[201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技工院校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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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2005,(11):4-13
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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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2012,(7):43-43
(2012年3月29日财税[2012122号)经研究,现将技工院校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政策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中,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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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1997,(1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97年7月21日豫地税发〔1997〕154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省第二税校,济源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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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2006,(1):5-13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促进个人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实际,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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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珍 《理财》2012,(4):74-75
2009年4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要求16个省、市、自治区将两税征管交给地税部门。自此,我省开始启动相关工作。2010年下半年,两税征管工作逐步由财政部门向地税部门划转。2011年1月1日起,两税征管职能正式划归地税部门。为了促进征管职能顺利划转,提高依法治税水平,去年3至6月,省审计厅组织全省审计机关对我省2010年度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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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政策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便于广大纳税人深入了解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法规及有关征管规定,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湖南省契税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市有关规定,编辑了耕地占用税、契税知识问答,以供广大读者参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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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山东莒县财政局从实际出发,不断探索和完善征管办法,走出了一条源头控管征收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路子。针对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税源零星分散,纳税人繁多复杂且不固定,征管力量相对不足的实际情况,县政府采纳财政部门的建议,下发了《关于对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实行源头控管的通知》,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在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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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福州)》2000,(1):64-64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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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落实《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职能划转问题的批复》(中编办字[19951120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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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住房消费逐渐成为社会消费的一大热点,与之相随的房地产业也成为近年来的主导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它的发展与兴旺,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但是把契税与耕地占用税并入农业四税管理存在许多不科学之处。一、契税、耕地占用税并入农业四税管理的弊病契税、耕地占用税长期以来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称之为“农业四税”,一直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分税制以后,“农业四税”有的省虽已由地税部门负责管理,但由于长期形成的征管习惯,一些地税部门仍沿用过去的办法,把“农业四税”进行单独征管,这样带来诸多不便。1.税收执法依据与征管工作难度不相适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农业四税”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样带来的问题是,同是税收执法但依据不同,同一个税务部门对不同税种采取的征管措施也不同。如对契税、耕地占用税在执行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中找不到法律的依据。契税、耕地占用税本来就不是与农业有直接相关的税种,硬将其纳入“农业四税”管理,显失公平、科学。2.不断发展壮大的税源与征管措施不相适应。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分配制度的改革,住宅实行彻底的商品化。我国现有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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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2010,(4):50-51
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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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6]131号2006年8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制定了《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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