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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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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比较分析了地理标志在国际与国内的法律保护制度,特别是世贸组织制定的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系统保护的规定。针对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如何完善的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2.
王泉 《品牌》2011,(10)
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并与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接轨,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明确将地理标志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轨道.然而相对于TRIPS协议的要求及发达国家的立法而言,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本文对此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3.
TRIPS协议虽确定地理标志是受其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但并未完全解决不同国家关于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的矛盾。该问题的解决取决于TRIPS协议本身的要求、保护新兴知识产权的需要和两大利益集团立场上的磨合。在完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TRIPS谈判中,我国应结合现实,从本国利益出发,在地理标志的多边注册机制问题上我国应采取既不鲜明支持也不明确反对的折衷态度,但在地理标志产品范围等问题上,我国应明确支持扩大地理标志适用对象,以发挥我国在此方面的相对优势。  相似文献   

4.
论加强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蕴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其保护做了详尽的规定。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农业大国,拥有许多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特别是地理标志资源丰富。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  相似文献   

5.
地理标志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明确列明的需要各个成员给予国际保护的知识产权,WTO的多边谈判其实质就是平衡双方的经济权益, 知识产权的谈判由发达国家成员主动发起,当然谈判的结果是向他们倾斜的,地理标志的谈判不同于农业问题的谈判, 它主要是发达国家成员之间的讨价还价,是否扩大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谈判双方似乎都有积极的理由,如何处理好 TRIPS协定的谈判也成为多哈回合成功与否的一大主题。  相似文献   

6.
杨成玉 《江苏商论》2023,(3):59-60+76
近年来《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正式生效,不仅体现中国以实际行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释放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心,还将对深化中欧经贸关系、提升中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带来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协定也带来一系列挑战,建议利用好此次对接国际高标准契机,积极推动中国农业提质增效并在国际经贸问题上争取主动。  相似文献   

7.
TRIPS协定的解释权问题是解释该协定所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它包括两个子问题:谁来解释?其解释的效力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既要以《WTO协定》、DSU和TRIPS协定等法律文件的规定为依据,也要考虑相关的国际实践。据此,我们认为,拥有对TRIPS协定解释权的机构主要有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另外,TRIPS协定全体缔约方作为协定的"立法者"也拥有解释权;而TRIPS理事会和WIPO尽管在严格意义上对协定不具有解释权,但基于其特殊身份而对协定的解释具有重要的影响,对此我们也需要认真加以研究。  相似文献   

8.
基于GP和HL方法,我们提出改进方法探究了1995-2007年中国知识产权名义保护水平和实际保护强度。研究发现:(1)GP方法测算的1995-2007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显著地提高,体现出TRIPS协定约束下中国不断完善立法,已达到较高的名义保护水平。(2)HL方法修正后的保护水平明显地低于GP方法下保护水平,揭示出中国社会法制化程度和法律体系完备程度发展相对滞后。(3)经济发展水平、法治水平和知识产权执法水平是影响中国知识产权实际保护强度的重要因素。据此,本文改进方法测算的中国知识产权实际保护强度呈阶段式提高。相比来看,GP方法测算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偏高,而HL方法修正后的保护水平偏低;中国知识产权名义保护水平很大程度上是受立法程度的影响,而实际保护强度主要体现了执法力度的成效。本文建议通过法治教育与培训来改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意识,增强民间行业协会自律约束机制,细化各执法机构的执行职能,加强司法审查,以期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相似文献   

9.
贸易报复是wT()争端解决机制赋予当事方的最后救济手段。如今。跨TRIPS协定交叉报复逐渐成为受到弱小经济实体欢迎的新方式。实践也证明这种报复形式的确有其优越之处,既能对发达工业化国家败诉方产生有效的威慑作用,刺激其及时执行DSB裁决,还可改善报复实施国家的社会福利水平。不过和所有新兴事物一样。跨TRIPS协定交叉报复也存在风险,报复实施方需要精心谋划对策,才能确保此种报复方式之优越性得以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10.
11.
地理标志亟待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蔡宝刚 《中国工商》2003,(1):180-183
根据WTO的TRIPS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地理标志是一种无形产权意义上的商业标志,保护地理标志能给所标志者带来重大的经济利益。我国的地理标志急待法律  相似文献   

12.
地理标志是指识别某一产品来源于成员领土内某一地区或地方的标志,该产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对于保护我国民族精品和文化遗产,提高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附加值和在国外的知名度,扶植和培育民族品牌,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可持续发展,增强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TRIPS协定第15条第一次在国际层面上采取宽泛的方式对商标进行了定义——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即能够构成商标。该定义没有限制可以构成商标的标记的类型,仅仅关注标记是否具有显著性。虽然TRIPS协定采取的宽泛定义以及非穷尽性的列举方式为非传统商标的保护提供了广阔的法律空间,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理论问题需要明晰:TRIPS协定保护的非传统商标类型、各国注册保护非传统商标义务的性质、TRIPS协定下非传统商标注册义务的例外情况、我国非传统商标保护义务现状和改革需要。  相似文献   

14.
本文介绍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紧迫性和当前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做法,分析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立法现状,并对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对策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5.
"显著性"要求与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具有密切关系。具有显著性是商标获得注册的基本条件,但TRIPS协定只是在形式方面为WTO成员设置了认可显著性商标符合注册条件的义务。成员有权自行认定商标显著性的具体标准,但同时应遵守一定的纪律约束。商标的显著性可以分为固有显著性与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对于后者WTO成员可以自行认定。中国商标法中的显著性要求符合TRIPS协定最低义务标准,在第三次商标法修改中应突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要求。  相似文献   

16.
程婷  郭俊 《中国市场》2009,(22):46-47
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经济、文化价值,地理标志保护也是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但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保护模式。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和文明古国,地理标志保护更具有巨大的现实价值,但是,目前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构建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地理标志保护难以适应现实的需求。借鉴国际社会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笔者建议建立专门法保护和《刑法》保护并存的双轨制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为地理标志提供全面、有力的法律保护,最大程度发挥地理标志的价值。  相似文献   

17.
一、地理标志及其国际和国别保护情况 地理标志的保护是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中,明确指出了地理标志与商标、专利、著作权都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8.
19.
中国重视地理标志问题的谈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认为,无论未来决定采取哪种形式,必须重视该制度对发展中面员国内法律实施可能产生的影响。如建立该项制度应当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多边通知与登记制度,不应给各成员行政机关造面较重负担,且应体现各成员国内法律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的不同。  相似文献   

20.
地理标志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为适应日益激烈的全球化市场竞争,有效保护本国、本地区的特色产品而建立的一项知识产权制度。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不同国家、地区间经贸往来的增长,地理标志作为巨大的无形资产,其商业价值不断上升。WTO(世界贸易组织)和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都已将地理标志纳入其保护范围,并且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为各国保护该项权利确定了基本标准和理念。如何加强地理标志的保护,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日益成为整个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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