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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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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9年2月28日,新颁布的<保险法>中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这一条款不仅能够规范保险人行为、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利,更能适应国际惯例,增强保险消费者对保险的信任感,促进保险业的良性循环.本文回顾了不可抗辩条款在国内外的历史进程,并对其立法价值进行了陈述,最后立足国情,对不可抗辩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2.
章政 《当代经济》2011,(16):11-12
我国于2009年通过的新《保险法》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该条款能够规范保险人的行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最终改善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长期以来的不良关系,营造一个和谐的保险关系。本文从一个案例作为切入点,谈及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后的实质性效果,同时介绍了该条款的历史溯源和立法价值。最后,笔者从法律的公正性和不可抗辩条款的内涵宗旨的...  相似文献   

3.
沈洁颖 《时代经贸》2010,(18):10-11
2009年2月28日,新颁布的《保险法》中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这一条款不仅能够规范保险人行为、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利,更能适应国际惯例,增强保险消费者对保险的信任感,促进保险业的良性循环。本文回顾了不可抗辩条款在国内外的历史进程,并对其立法价值进行了陈述,最后立足国情,对不可抗辩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4.
“不可抗辩条款”的作用及其例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可抗辩条款是国际寿险标准条款的组成部分,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其在维护投保人利益、约束保险人的道德风险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中国目前保险法和寿险合同条款中均未有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在中国《保险法》修订之际,依法确定不可抗辩条款,有利于加强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确保中国保险市场的良性运行,提升保业的社会信用度,增强中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相似文献   

5.
赵晗 《经济研究导刊》2013,(28):294-295
2009年10月1日,经过第二次修订之后的新《保险法》开始生效,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有了很大程度的拓展,成为新法中的一大亮点。新的规定无疑对寿险业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来说,新法更体贴和维护了他们的权益;对保险人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重点探讨在中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下,应如何正确地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从而真正实现"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初衷。  相似文献   

6.
陈之楚 《现代财经》2003,23(3):24-27
不可抗辨条款是国际寿险标准条款的组成部分,其在维护投保人利益、约束保险人的道德风险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我国目前保险法和寿险合同条款中均未有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作者建议在我国引用不可抗辨条款,有利于保险市场的良性运行,提升保险业的社会信用度。  相似文献   

7.
在国外,很多国家的保险相关法律中都有不可抗辩条款,虽然规定形式有所差异,但是其基本原理和原则大体相同。不可抗辩条款有利于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我国现行的保险法中对其有原则性的规定。本文将对这一规定做简单的研究与阐述。  相似文献   

8.
李娜 《时代经贸》2007,(2Z):121-122
本文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人身不可抗辩条款着眼,通过与外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比较,指出我国关于该条款的不合理之处,提出了修改不可抗辩条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对该条款中所蕴涵的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做了必要的阐述,以期对完善我国《保险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一项特殊权利,它产生的基础是民事法律理论的"代位权"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保险理论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对象是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失且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由于<保险法>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十分抽象,使得实务操作中对第三者及其责任的认定难度加大,往往需要考虑其它方面的因素.本文对第三者责任主体的确定进行了具体分析,更好地维护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董士忠 《经济论坛》2005,(22):129-130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投保人和保险人应当在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合意,订立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保险合同的众多条款中,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是划分投保人和保险人权利义务的关键依据,在合同中居于重要地位。从法律角度解析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对保险责任认定所产生的影响,有助于保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文章针对我国<保险法>第65条有关"投保人、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之责的规定,对其妥当性提出质疑;主张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时保险人不得免责;投保人为第三人利益投保后杀害受益人时,保险人亦不得免责;仅当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后杀害被保险人的,保险人得以免责;并探讨了保险人不可免责情形之下保险金的归属问题.  相似文献   

12.
自杀条款是包括死亡给付责任的寿险合同中列示的保险人的免责条款.自杀条款有着明确的时间限制.对于自杀如何认定,法律上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这些规定和限制,本文将从法律和保险的角度分析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由于法律的尚不完善,关于复效保险合同中的自杀条款的效力计算问题,在保险界一直存在着争议.  相似文献   

13.
梁鹏 《生产力研究》2007,(19):67-68
在英美法系,考察保险人是否可以因被保险人不履行告知义务而抗辩通过区分未告知和不实告知进行,在大陆法系则通过被保险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而进行。过错因素与保险人抗辩限制的应然模式是:在被保险人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抗辩,在被保险人轻微过失或者无过失的情况下,保险人不得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抗辩。  相似文献   

14.
闫寒梅 《经济师》2004,(11):87-88
海运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一般采用“仓至仓”条款 ,但并不是有了“仓至仓”条款 ,保险人就会对任何阶段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在保险利益原则下 ,海运货物的保险人责任范围就不都是“仓至仓” ,而会有一定的变化。  相似文献   

15.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员,因保险代理人的行为产生的利益归属于保险人,伴随利益而来的责任也应当由保险人承担.即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16.
袁建华 《现代财经》2007,27(4):44-47
在海上保险理赔业务中,如果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被认定为推定全损,那么,保险人就要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单项下确定的全部赔付金。被保险人获得全额赔偿后,可以将受损标的委付给保险人。保险人如何处理被保险人提出的委付要求?这应从委付的概念入手,分析委付与推定全损的关系.论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待委付的不同态度,并运用我国《海商法》的有关条款和英国相关海上法规,探讨委付的法律效力与效用等问题。  相似文献   

17.
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人面临着严重的保险欺诈问题。为此,保险人必须对赔案进行分类和审计,但需要承受额外的成本并降低了服务水准。本文通过阐明保险欺诈检测系统对保险人的意义,对建立我国保险业欺诈检测系统进行了相关探讨。  相似文献   

18.
加快培育保险中介市场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葛宇 《经济论坛》2008,(9):115-116
保险中介机构是联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关系的纽带。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存在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中介机构三种主体,即保险供给方、需求方和保险中介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分属于保险关系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保险中介机构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发挥着重要的桥梁作用。它一方面满足和方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维护被保险人的正当利益,另一方面又延伸了保险人的业务触角,拓展了业务新领域,促进了保险业务发展,为繁荣保险市场注人了活力。  相似文献   

19.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为了减轻自身承担的保险责任而将部分保险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方式。将危险责任转移的一方称为原保险人,承受危险责任的一方称为再保险人。转移危险责任的一方。在保险术语上称为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承受危险责任的一方,称为分保接受人或分保接受公司。我国《保险法》第29条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所谓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作为保险标的,向其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而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其派生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20.
论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运所 《经济师》2005,(3):113-113,115
独立董事责任保险起源于 2 0世纪 30年代的美国 ,60年代后得到较快发展。它是由公司或者公司与董事共同出资购买的 ,对被保险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存在疏忽或者其他违反对公司所负信义义务之行为而被追究其个人责任时 ,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董事进行责任抗辩所支出的有关法律费用 ,并代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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