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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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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东派生诉讼要真正走入司法程序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具体设计。股东派生诉讼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主要需解决的问题是公司在起诉时的作用、强制告知程序、诉讼参加的限制以及法院的审查范围等问题。  相似文献   

2.
魏庆坡 《魅力中国》2011,(2):154-154
股东派生制度在规范公司董事和股东方面、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新《公司法》引入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但是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具有自身的特殊之处,本文从该制度的历史渊源,域外国家对公司在股东诉讼派生制度地位的规定,以及对该制度如何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期待对我国公司法制度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股东派生诉讼也称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由股东针对侵害人(公司的大股东、董事、高管等)提起的诉讼。由于和解制度能够节约司法资源,解决纠纷,而且是当事人合意的体现,因而股东派生诉讼大多以和解终结,但是也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因而法院应该对诉讼和解进行司法审查,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来探讨司法审查制度,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和解制度的司法审查提供一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马登科 《特区经济》2005,(2):101-102
股东派生诉讼(share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也称股东代表诉讼(Shareholder‘s Representative Action)、代位诉讼、传来诉讼和衍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利益遭受不法行为侵害而公司却不能、怠于或拒绝追究公司机关成员或侵害人的责任以维护自身利益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作为公司之“临时”、“特别”代表人,为维护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公司对侵害人所提起的诉讼。  相似文献   

5.
陈云英 《特区经济》2010,(5):115-116
当公司正当权益遭受侵害而公司又怠于起诉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赋予股东对侵害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当原告股东不是为了公司利益,而仅仅是为了自身利益利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价值就会被抹杀,为了股东派生诉讼的价值实现,对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在特定情形下作合理限制是必要的。本文从原告资格的界定、原告股东公正性要求、诉讼费用的担保、前置程序四个方面论述了股东派生诉讼的限制。  相似文献   

6.
浅析新《公司法》建构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19世纪中后期,为了加强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制约公司管理层滥用管理权,并平衡股东与董事会的权利,英美两国在衡平法上首创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制度。它的建立和完善同20世纪公司法倡导股东地位平等和强调公司少数股东利益保护的思潮密切相关。作为对公司少数股东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派生诉讼虽发展于英美国家判例法,但现已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的商事立法所确认。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也确立了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7.
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将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范围限定为股东,但少数国家(如加拿大)立法规定,派生诉讼的原告还包括公司债权人以及被法庭自由裁量为适当之人,所谓“适当之人”是指那些对于公司如何进行管理享有直接经济利益的人。所以,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并不必然只限于股东,而取决于国家的具体立法。对此,笔者不予赞同。  相似文献   

8.
潘璐 《辽宁经济》2006,(8):68-69
当代各国公司法都承认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公司的意思表示因此有别于股东、董事等个人意见;然而公司资本属性又决定了公司的这种“拟制意思”本质上还是一小部分人的“资本多数决”。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也越来越大,实践中这些高管人员以及权力层之外的控股股东滥用权力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虽然按照“受信义务”理论,承担受信义务的高管人员要对公司尽到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且修改前后的《公司法》都明文规定了“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约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但旧法体系下如何有效追究这一责任存在很大疑问。法理上,公司作为高管人员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其享有唯一的诉权,然而高管人员完全可以使公司放弃诉权。这样一来,受信义务人的责任并未得到实际追究。  相似文献   

9.
赵坤 《理论观察》2005,(6):98-99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造成了股东利益失衡和公司独立地位的消失,客观上需要有股东诉讼制度来对大股东的行为进行规制。目前在这方面我国实体法和程序上的规定显著不足,股东诉讼制度未能有效建立。在此背景下,虽然尚可采取其他办法到同样的目的,但从长远看,填补立法漏洞仍然重要。  相似文献   

10.
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春 《特区经济》2009,(5):101-104
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立法目的之一是寻求公司纠纷的内部解决。股东启动前置程序的条件过于严苛,董事会作为被请求人缺乏正当性,公司与请求提起诉讼的股东交流沟通制度的缺失等立法缺陷导致前置程序的立法目的难以实现。因此,有必要完善前置程序的立法规定以实现前置程序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11.
陈云英 《特区经济》2007,216(1):105-107
由于我国特殊的股权结构特征,国有非流通股“一股独大”,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已是不争的事实,公众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难以真正地发挥作用,无法对大股东做出的决策施加实质性的影响,沉重打击了公众股东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影响了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即是为了解决这种不平衡而进行的公司治理制度创新。对类别股东表决制,应吸收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制度精华,在《公司法》中对类别股东表决制进行完善,建立统一的类别股东表决制度。  相似文献   

12.
邵慧慧 《特区经济》2008,(9):114-115
股东代表诉讼是伴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而产生的一种诉讼机制,是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及其它救济方法不足的必要手段。我国新《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做了明确规定,但制度追求的目标和制度运作的结果往往并不如一。本文通过对新《公司法》有关规定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略有裨益。  相似文献   

13.
张林 《特区经济》2010,(12):125-126
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既是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的保障,也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和现代立法的精神和趋向,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本文试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出发,结合我国中小股东受到各种侵害的现状,分析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最后对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4.
新《公司法》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和平 《特区经济》2006,(9):133-134
我国新《公司法》确立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其存在的不足之处也很明显,要充分发挥它的作用,还需要在许多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
梁欢 《特区经济》2010,(11):127-128
大股东的"掏空"行为侵占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如何防范与治理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已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本文引述了"掏空"行为的两种表现形式,并分析了"掏空"行为产生的原因,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16.
武宇红 《特区经济》2008,(4):109-110
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近年来法律界关注的问题,随着新证券法的颁布,对此的讨论也进一步加深,本文试进行一些理论的探索。  相似文献   

17.
从股权分置改革谈中小投资者的自我保护与市场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晖 《特区经济》2006,211(8):172-173
股权分置改革进程表明,中小投资者对股改方案表决参与积极性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了中小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市场本身又没有形成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有效机制,监管部门对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安排也远远不够。因此,监管部门必须加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制度安排,引导形成有效的中小投资者市场保护机制,中小投资者也要理性地进行自我保护。  相似文献   

18.
张芳芳  张文珂 《特区经济》2008,(11):103-104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共同遵守的普遍准则。然而,近年来随着许多大公司财务丑闻的出现,中小投资者的信心严重受挫;市场的发展受到阻碍,关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也成为研究的焦点。本文通过对美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的研究,来反思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并提出几点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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