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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是由于城市建设需要收回城市居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引起,对居民房屋的拆迁必不是需要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而是对房屋下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目前因房屋拆迁引发了种种社会问题,主要是原因是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存在很大的问题。如公共利益不明确,赔偿规定模糊不清,赔偿范围狭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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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实践中,集体建设用地的生态价值和社会保障价值日益凸显。为探究完整的土地流转价值,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本文构建并运用成本法、生态价值法、养老保障模型分别对评估案例经济、生态和社会保障价值进行评估。结果表明,华宁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实践中,虽然经济价值所占比重较大,但生态和社会保障方面价值也比较明显,约占11%。本文认为在传统评估其经济价值的同时,对生态和社会保障价值加以考量,得出一个更切合实际的流转总价值,以便为今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有关土地资产评估实务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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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的出台初步建立了我国的土地物权体系,解决了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但是现行的土地出让制度在用益物权的本质与权能规定之间发生了冲突,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和分配上,存在不公平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需要引入“地上权”概念,限制政府自利性。在《物权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与衔接问题上,应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旧法服从新法等原则来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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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在法律上还存在一些障碍,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及抵押等现象已普遍存在。本文分析了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内涵、形式、特点、作用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几点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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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也是保险合同的要件之一。世界各国保险立法均规定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我国《保险法》亦有类似规定。然而,如何认定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却有很大差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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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确立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原则,具有历史性意义,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有待解决。比如条款中的“自动续期”应该进一步明确其无偿性,对于住房的概念也应该有严格的把握,对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等等问题都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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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是海上保险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保险利益,因其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密切相关而具有一些特殊性,使得海上货物保险在适用保险利益原则时产生诸多法律问题,本文对海上保险利益相关问题作了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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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生效后,土地使用权的权能发生了变化,对其会计确认和计量产生了一定的冲击。本文结合物权法,对建设用地的会计确认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制定准则的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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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机制。本文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及收益分配情况进行分析,并结合流转收益分配中遇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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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较为复杂,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混乱,有人主张在人身保险领域废除保险利益原则。本文通过对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含义、性质的分析,指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不可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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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较为复杂,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混乱,有人主张在人身保险领域废除保险利益原则.本文通过对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含义、性质的分析,指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不可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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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保险利益就不能得到赔偿是海上保险法律中的一条重要原则。但根据该原则,在许多情形下,虽然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灭失损坏,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利益受损,被保险人却无权获得保险赔偿,因为其与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本文通过案例探讨一下保险利益适用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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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问题是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核心,对此问题国内保险界缺乏深入系统的探讨,而相对法律规定又过于原则,无法形成准确、统一的理解,这给实务操作带来了不小的麻烦,笔者试图从法律适用角度给出对该问题的可操作性解释,以便核赔人掌握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对“保险利益”问题的基本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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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杜鹃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4,(5):37-39
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应区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别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应坚持保险利益是维持合同效力的要件原则,规定有投保时和索赔时都必须存在,只需在索赔时存在的做法只能是货运险的例外。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可以规定储蓄投资性的寿险保单及健康保险的保险利益在投保时存在即可,但对于非储蓄性投资性的意外险及定期寿险的保单则可严格要求利益在投保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都应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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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