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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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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是”与“非”争论 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是指未经进口国商标权人许可,进口商将从外国合法购得的与国内商标权人相同商标产品进口到国内的行为,平行进口是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相结合面出现的一种现象。  相似文献   

2.
黄晖 《中华商标》2022,(5):33-38
平行进口问题是经济全球化发展不平衡的一个副产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大型集团公司跨越国界在别国投资办厂,生产制造全球统一商标的产品,由于各国之间的商品价格并不一致,于是就会出现一些商人专门从事倒买倒卖,使商品从低价位国家向高价位国家流动。这种进口商品与假冒商品最大的不同,就是它的商标是在产品出口国,由产品进口国的商标权人或其许可人合法贴附并投放市场的,因此是货真价实的“正品”,由于这种进口虽然不一定是权利人所同意的进口产品,但又毕竟不同于一般的仿冒产品或黑市产品,因此被称为“平行进口”或“灰色市场”商品。平行进口问题与商标权利用尽密切相关,因此,我们特约商标法专家黄晖博士为大家梳理介绍商标权利用尽与平行进口理论与实践在我国的发展演变过程。  相似文献   

3.
商标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未经商标权人(包括商标所有人或商标独占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进口并出售带有相同商标的相同商品,该商标商品是在他国市场上合法取得的。商标平行进口是一种跨国的行为,各个国家对商标平行进口采取不同的态度,在商标法理论上的一个依据是商标权权利穷竭的普遍性和地域性的分歧。持普遍性穷竭的国家主张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对商标权不构成侵权;持地域性穷竭的国家态度则相反。权利地域性与国际贸易跨国性产生冲突,而这种冲突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协调,则会阻碍国际贸易的自由流通,单纯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就会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隐性”的壁垒措施。因此对平行进口问题的协调就成为必要的、必需的。本文将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当前的协调问题。  相似文献   

4.
马君  刘岳庆 《中华商标》2007,(11):65-68
作为知识产权之一,商标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所谓地域性,就是一国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的范围内有效。但随着国际贸易的增多,商标伴随商品出口到其他国家,与当地商标权产生了冲突,就产生了商标平行进口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经济贸易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逆转,国际市场的自由流通使得消费者能够获得物美价廉和丰富多彩的商品,但这种便利同时也为不法商人滥用此规则提供了机会。本文中的案例是商标领域出现的新现象,之所以新是因为国内商家通过平行进口获得正宗商品,将商品外观加以改变后仍使用原商标在国内进行销售,而消费者仍以正品进行购买。  相似文献   

6.
王玫 《中华商标》2004,(4):54-57
美国法院的很多判例都对反向假冒的含义进行了界定。所谓商标反向假冒(reverse passing off),是指侵权人擅自将他人商品上的商标除去,再将该商品投入市场,向公众隐瞒商品的真正生产者并对商品来源做出虚假表述的行为。  相似文献   

7.
环球资讯     
《中华商标》2008,(5):79-79
欧共体初审法院对有一定知名度的在先商标对抗在后申请商标的条件作出解释;德联邦法院认为商品的体量如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也可作为商标注册;新加坡法院判决商标权利人不负有制止平行进口的义务。  相似文献   

8.
白晶 《中华商标》2009,(7):46-48
一、对商标平行进口概念的厘正 尽管国内外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研究不在少数.但对商标平行进口这一概念的理解却存在着差异。  相似文献   

9.
黄伟 《中华商标》2002,(4):40-41
所谓销售商标,简单地说就是销售者用来表明是自己销售的商品而使用的商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深入,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相分离已是普遍现象,有些销售者为了体现自己对商品的筛选和包装,使用了商标来标明自己的服务,以树立信誉,如日本“三越”百货公司的“三越”商标。此外,  相似文献   

10.
正(接上期)十二、使用防御商标策略所谓使用防御商标策略,是指商标权人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而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的做法。在这些商标中,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非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商标为防御商标。  相似文献   

11.
<正>要旨:所谓商标使用,是为了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进而产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是商标使用的核心要件,不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的使用不能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旨在盘活现有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进而发挥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撤销仅为手段,而非目的。  相似文献   

12.
一、商标淡化概述1.商标淡化的含义所谓商标淡化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与驰名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其他不相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从而减少、削弱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行为。例如,“可口可乐”商标作为世界级驰名商,已经有被淡化的趋势,即“可乐”被淡化为产品用名称。目前市场上见到的各种碳酸饮料品种大被称为“可乐”。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如阿司匹、热水瓶等原本都是商标,后来由于使用不当被化成商品的通用名称。商标一旦成为了通用名,也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不再为某个特定人所专,…  相似文献   

13.
正在平行进口市场流通的商标商品是有形物,而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却没有对该物的占有权。因此,"知识产权权利穷尽说"所穷尽的是:制造商对知识产权产品的占有权。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知识产权产品制造商及其所相容的商标商品制造商,是两个不同市场的交换主体,他们之间是两个既有联系而又有质的区别的概  相似文献   

14.
环球资讯     
《中华商标》2012,(11):79
澳联邦法院在LONSDALE商标侵权案中驳回了上诉人的平行进口抗辩近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在Lonsdale澳大利亚公司诉Paul’s公司等商标侵权案中,认定Paul’s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平行进口,不能以平行进口为由进行商标侵权抗辩。本案中,Lonsdale澳大利亚公司从  相似文献   

15.
一、商标的显著性问题比较研究 所谓商标的显著性,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从总体上具有明显的特色,能与他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商标区别开来,在市场交易中足以使一般人据以辨别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即商标具有独特性和可识别性。 显著性是商标的自然属性,商标以之与他人的标志相区别。各国商标法都明确或暗示地将显著性作为商标的一项基本要求。对显著性的要求一般体现在各国对商标的界定中。有的法律将显著性予以明文规定,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第4条规定:“商标以图样为准,所用之文字、图形记号或其联合式,应特别显著,并应指定所施颜色。”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显著性,而是采取了暗示的规定方式。例如,德国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可以作为商标保护的标志:任何能够将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使用其他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获得保护,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声音标志、三维造型(包括商品或其包装以及容器的形状),还包括颜色或颜色的组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商标界定为:“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两处条文中“区别”、“...  相似文献   

16.
郭军涛 《中华商标》2013,(11):41-47
所谓“厂家鉴定结论”是指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涉案产品生产厂家对涉嫌侵权商品及其商标标识的真假或来源进行确认所形成的一类特殊证据。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厂家鉴定结论”由涉案商品相关的合法生产厂家作出,其在案件中充当了“运动员与裁判员”双重身份。鉴于商品特性及市场经济的竞争逐利性,“厂家鉴定结论”并非一定或总是靠得住;但它却是商标侵权案件的争议焦点,其蕴含的商标权实质及保护范围、举证责任与证据认定、当事人权利平衡等重要法律问题,值得对此予以特别的关注和研讨。  相似文献   

17.
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如何面对绿色壁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欧美等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工业,总是想方设法,以各种名目阻止国外商品的进口。绿色壁垒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贸易壁垒。它是指以保护环境资源及人类健康为名义,通过蓄意制定一系列苛求的环保标准,对来自国外的商品加以限制的行为。与其它非...  相似文献   

18.
传播本质上体现为信息的流通,而信息要流通则依赖符号。所谓符号是指信息的外在形式或物质载体,是信息表达和传播中不可缺少的一种基本要素。“我们日常生活中能够感觉到的声音、动作、形状、颜色、气味甚至物体,只要它们能够携带信息或表述特定的意义,都属于符号的范畴。”TRIPS协议第15条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成员可要求把“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传播学里谈的符号与商标法谈的标记实为同一个词。TRIPS所提到的“视觉可感知“与传播学理论中所指意义完全相同。在符号载体中,可以非常容易地找到我国商标信息载体的对应形式,那就是TRIPS最低要求的视觉商标。  相似文献   

19.
赵平 《中华商标》2011,(6):43-46
商标的反向假冒有显性和隐性之分,显性的反向假冒是指未经许可,将商标注册人商品上的商标除去,换上自己的商标,并将该商品作为自己的产品再次出售的行为;隐性的反向假冒是指擅自将商标注册人商品上的商标除去,并将该商品再次出售的行为。对于显性反向假冒,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4款已明确规定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但对于隐性反向假冒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20.
一、描述性商标的审查实践和相关案例 描述性商标是指对商品和服务仅仅具有描述性的商标,通常是指描述商品和服务特征的形容词。例如,在创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中,认定使用在消灭人类和动物身体上的扁虱子的粘性胶带的“TICKTAPE”(TICK:扁虱子;TAPE:胶带)仅仅具有描述性。描述性商标在取得显著特征(第二含义)的情形下或者具备了获得的显著特征并且申请人能够举证证实的情形下,可以获得注册。否则,描述性商标只能够在美国联邦商标局的副簿注册。商标的描述性要从商品和服务的购买者的角度进行判断和决定。审查员必须考虑登记在案的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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