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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营企业转形的意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在我国境内建立的法人组织,其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实践来看,合营企业在吸收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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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由外商承包经营,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做法。有关企业各有自己的经验教训。我们欢迎各界来稿探讨这种做法的得失,尤其希望在如何防止短期行为、如何利用外商销售渠道等方面提供成功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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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经营可能有各种不同的结果,这种未来成果的不确定性就是风险。中外合营企业的风险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风险仅指经营风险;广义的风险由三个层次构成:1.经营风险,2.财政风险,3.合营企业转移给国家的风险。本文拟从广义的角度分别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的风险进行探讨,并就教于专家学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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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营企业的出资构成即合营各方用什么进行投资,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我国的中外合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可以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它财产进行投资。根据目前的实践,我们把各种投资方式作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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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自1976年起允许外国公司在波兰进行直接投资,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迄今已批准合营企业700个左右,其中约600个已开业,但绝大部分是小型企业。为进一步吸引外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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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外向型经济,不仅仅是产品要外向,更重要的是要把重点放在利用国际上的资金、世界上的资源、国外的先进技术和其它一系列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要素上,形成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的生动活泼的格局。在这个前提下,在沿海地区和内地两地注册共同兴办的“中中外合营企业”,是沿海、内地共同发展外向型经济的一种好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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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诸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出现了由中方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员承包合营企业的模式,笔者认为,此种模式弊多利少,并不可取。第一,事实上的法律关系主体已经变换或转移。中外双方投资的合营企业,由一个中方企业或自然人以一定的现金或物品作抵押进行承包,虽然这时的中外合营企业的原合同名义上不变,实质上已将原合同转让给第三方。这时的法律关系主体已由原来的中外双方变为一方对承包方。这从法律上说是极为不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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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对外开放,吸收和利用外国直接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我国一项长期的战略决策。我们研究和探讨有关中外合营企业劳动管理问题,就要以这个基本的国策为主导,从战略角度出发,认真总结1979年以来有关中外合营企业劳动管理的实践,切实提出中外合营企业劳动管理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使中外合营企业在劳动管理方面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促进中外合营企业长期、稳定、健康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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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作为反垄断法中具有非典型性的一类主体,因其复杂的样态而成为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本文通过对我国合营企业反垄断法规制发展历程的分析,指出现有规制存在的问题,并借鉴欧美立法经验,对完善我国合营企业反垄断规制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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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开放九年来,我国批准了上万家外商投资企业。据1986年底对建成投产开业的4100多家企业的调查,85%的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或基本正常。说明了我国已建成的大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选择是较好的,对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应当看到,不少地区也出现一批问题较多的企业,项目选择不当是其重要原因之一。究竟怎样选择项目?选项目要遵循哪些原则呢?我们认为,选项目首先要注意是否有利于增强我国自力更生的能力,有利于促进国内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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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合营企业董事制度将为当好合营企业董事创造基础和环境;但能否当好董事,还在于能否掌握董事工作的诀窍。(一)决策诀窍尽可能使决策一致同意,切忌以中方多数压倒外方少数的方式作出决策。中方董事要使自己的决策主张能为合营他方接受,一定要做到充分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企业长远发展方向,反映合营他方的正当权益,并集中合营他方和总经理班子的意见。如果仍未能令合营他方接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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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作为反垄断法中具有非典型性的一类主体,因其复杂的样态而成为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本文通过对我国合营企业反垄断法规制发展历程的分析,指出现有规制存在的问题,并借鉴欧美立法经验,对完善我国合营企业反垄断规制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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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厦门特区已经实行单方承包的合营企业共有13家(主要是1988年上半年以前承包的),其中9家为外方股东承包(其中一家后由私营企业租赁经营),3家为中方股东承包(其中有一家原来由外方股东承包,后来外商认为派人全权受理,费用开支太大,便放弃承包而改由中方承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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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但目前已出现了非法人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于尚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实施细则,这种企业的经营活动,不仅在理论上有争议,而且在处理纠纷时有较多难处。本文就其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一、企业的名称、组织形式尽管非法人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具备《民法通则》关于法人资格的条件,但因它是依照有关法律、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成立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组织,它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亦有商业执照。在组织方式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民法及国外公司法中规定的“合作”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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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阐述合营企业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重点讨论如何采用比例合并法对合营企业的会计报表进行合并,并说明合营企业作为企业的关联方,对其关联交易的披露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