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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凭合同或发票即可办理购付汇;对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项下的售付汇,等值10万美元以下(含10万美元)的由银行审核。此次服务贸易调整比较突出的特点:一是减化了手续,二是放宽了权限。但从政策运行的这段时间来看,由于服务贸易种类繁杂、真实性审核难度较大,导致新政策在便利客户的同时,引发了新的问题:一是手续简化加大了真实性审核的难度;二是权限放宽使监管出现漏洞。一些付汇主体出于规避监管的目的,将原本金额较大、手续相对繁琐的售付汇业务,化整为零,掩盖了业务真实面目。我们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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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金融》2006,(8):42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历史沿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始于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外汇资金流失,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其核心内容是以付汇的金额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货物进口到国内或有其它证明抵冲付汇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进口业务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以通过银行购汇或从现汇账户支付的方式,向境外支付有关进口商品的货款、预付款、尾款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当时核销管理工作由外汇指定银行代为执行。1997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贸易进口核销监管工作从外汇指定银行转移到外汇管理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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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下称"142号文")规定,资本金结汇应提供以下材料:1.外汇登记IC卡;2.支付命令函;3.结汇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4.验资报告;5.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对外支付的凭证、使用明细及发票等有关凭证复印件;6.其他材料。若是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备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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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动机。一是图方便省事。根据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个人结汇金额在10000美元(含)以下的,银行可以凭客户身份证明直接办理,10000美元以上的,需办理审批手续。二是怕连累幕后企业。浙江省温州市有相当多的居民依托其在海外的亲友,拓展海外市场,开展个人贸易往来。据中行温州市分行统计,个人结汇后的资金去向约70%左右为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厂家或船运公司的货款和运费。如果经常性办理限额以上个人结汇,容易引起监管当局的注意,进入“关注名单”,给幕后企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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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入外购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代垫费用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的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怛对以下八种情况下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予抵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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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难题 (一)购汇指导性限额偏低,难以满足企业合理用汇需要。按新政策规定,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使用人民币购汇支付公务出国境外差旅费时,凡公务出国人员出境时间在30天(含30天)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3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据调查,由于出国执行公务时间不同,以及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生活消费水平的差异,企业人员公务出国实际所需费用表现出很大差异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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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学习》2015,(4):6-9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政策背景
近年来,作为G20成员国,我国积极实施和探索落实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推行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 E P S)行动计划和打击国际逃避税。所谓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 E P S),是指利用不同税收管辖区的税制差异和规则错配进行税收筹划的策略,其目的是人为造成应税利润“消失”或将利润转移到没有或几乎没有实质经营活动的低税负国家(地区),从而达到不交或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面对不断增多的跨境交易和潜在的利润转移安排,我国税务机关不断加大对国际逃避税的管理和打击力度。
在此背景下,去年7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以下简称“146号文”)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向境外关联方大额支付费用情况开展摸底排查,并将排查情况上报总局。在排查情况的基础上,2015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也为税务机关强化对外支付费用的反避税管理明确了部分执行口径及方式。16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政策背景
近年来,作为G20成员国,我国积极实施和探索落实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推行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 E P S)行动计划和打击国际逃避税。所谓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 E P S),是指利用不同税收管辖区的税制差异和规则错配进行税收筹划的策略,其目的是人为造成应税利润“消失”或将利润转移到没有或几乎没有实质经营活动的低税负国家(地区),从而达到不交或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面对不断增多的跨境交易和潜在的利润转移安排,我国税务机关不断加大对国际逃避税的管理和打击力度。
在此背景下,去年7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以下简称“146号文”)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向境外关联方大额支付费用情况开展摸底排查,并将排查情况上报总局。在排查情况的基础上,2015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也为税务机关强化对外支付费用的反避税管理明确了部分执行口径及方式。16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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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程投资”的概念及延伸“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包括个人和法人)境外投资直接或间接设立、控制的境外企业对境内实施的投资行为(含新设、并购与转股)。上述现象在浙江省温岭市已办理外汇登记的企业有10家,该10家企业总投资额为781万美元,其中外方出资额为176万美元,投资的行业均为制造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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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口预收货款实行外债登记管理。汇发(2005)74号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境内机构6个月(含)以上、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汇已纳入短期外债管理,出口预收货款也可参照执行。对期限6个月(含)以上1年以下的出口预收货款企业持申请、出口合同、预收货款合同向外汇局进行短期外债登记;对期限1年(含)以上的出口预收货款视为长期外债管理;同时对异常资金流动进行重点关注,将失控于资本项目管理之外的游资纳入外汇管理监控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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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以来,简化了个人购、结汇手续,极大地改善和满足了人们日常用汇需求,对规范个人外汇管理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政策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关注。存在的问题(一)对外币大额现钞存入和取出无法实时监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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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外汇监管部门需重点关注两类已收汇来核销:一是逾期已收汇未核销,即出口单位收汇6个月后未办理棱销手续,二是大额已收汇未核销.即出口单位来核销收汇总量达到等值500万美元以上。已收汇未核销监管,是外汇局对企业境外收汇的真实性进行监管,而不是对贸易企业已出口货物是否及时金额收汇进行监管。因此,已收汇来植销监管对甄别境外贸易收汇背景的真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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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11月5日印发《小额支付系统生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就各银行如何运用小额支付系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三个办法自小额支付系统上线之日起试行。2005年11月28日,福建(含厦门)和天津正式上线运行小额支付系统.2006年6月底前完成小额支付系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至此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全面建成。[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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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付汇纳入外债管理政策实效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7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境内机构未付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的进口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该《通知》的实施使外管部门能及时了解企业进口延期付汇的贸易融资行为,是完善我国外债管理体系,加强贸易信贷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但通过深入调研及统计发现,进行外债登记的企业较少,这项政策的实施效果并不十分明显,为此笔者提出相关的管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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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走出去”的战略,鼓励境内机构对外投资,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解决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8月下发了《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5161号,以下简称《通知》),简化了银行为我国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管理手续,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的后续金融支持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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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医疗费用高昂是不争的事实。破产的中产阶级里,有一半是因为无力支付医疗开销。动辄成百上千的检查费用,看一次急诊可能导致数万美元的账单,这些都足以让绝大多数国际学生瞠目结舌。美国学校要求攻读学位的学生(包括本国和国际)在入学之前提供医疗保险的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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