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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同国资委日前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下称《收益收取办法》)。《收益收取办法》明确规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对象为中央管理的一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其他收入。《收益收取办法》还规定了应交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以及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方式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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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国务院在2007年发文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开始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2007年12月,财政部、国资委下发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中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具有资源型特征的17家央企,其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99家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32家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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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下称《收益收取办法》)。《收益收取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应交利润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但上交比例的公布反而引来了关于国企分红更多的争议。为了更多地从西方国有企业分红实践中吸取有益的经验,本文拟对西方国有企业分红实践进行总结和评述,为我国国有企业分红政策的设计和研究提供必要的经验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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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1日,财政部正式公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今后,中央政府管理的一级企业,将向政府缴纳不同比例的国有资本收益。此前,财政部和国务院国资委相关人士都表示,2007年试行范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将减半收取,从2008年开始将按照这一标准全额收取。财政部预计,2007年对中央政府管理的一级企业收取的总金额为170亿元。这意味着,长达13年的国企只上缴税收,不上缴红利的历史,将画上一个完整句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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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标志着国有企业上缴红利时代的到来,2010年与2014年又相继出台了系列政策,规定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本文以《办法》实施后我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为样本,从总体效果和趋势效果两方面实证检验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政策的实施效果,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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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国家预算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应由财政部门编制。在确定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上缴比例时.应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同时要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尤其是再投资的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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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今年4月28日,财政部企业公司推邮了《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以“持有国有资本的非金融企业”为规范对象,从政府出资人的角度,根据财政职责,构建了以资人的角度,根据财政职责,构建了以资本为纽带,以国有资本投入、营运、收益、考评、责任为主线的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框架体系。这样的制度安排的确有利于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那么具体而言,《暂行办法》是如何达到这一目的的呢?《暂行办法》和以前国有经济管理方式相比究竟有本质的不同?笔者写作此文正是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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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据国务院国资委财务决算统计,去年全国13.78万户国企实现销售收入12.33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4.8%;实现利润7525.4亿元,比上年增长52%;实际上交税金10107.2亿元,比上年增长24.7%。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实现销售收入55997亿元,比上年增长26.6%;实现利润4879.7亿元,比上年增长61.9%;平均净资产收益达到8.5%,较上年增加3.5个百分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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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日前就备受关注的央企分红中的一些热点问题,给予了进一步的解读。该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对象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一级企业)。据他介绍,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和国有企业清算收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