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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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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国际商事惯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商事惯例具有法源的性质,有别于国际商事交易习惯。国际商事惯例具有反复实践、得到普遍遵守具有法律确信的特点。国际商事惯例的表现形式包括成文和不成文的惯例。在法的层级效力上,国际商事惯例次于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与我国的制定法。在不违反我国公共利益的原则下,如果当事人有约定,或者是我国法没有规定且我国缔结与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约定的实现,则应当适用国际商事惯例。  相似文献   

2.
在事实与法律之间——析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国际惯例概念的歧异主要是我们对“CUSTOM”和“USAGE”的不同译法所致。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性质向有事实说和法律说之争。国际商事惯例具有实践性、阶段性、任意性、国际性、自我强制力和主观意志性等法律特征。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性质是事实规范,不是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3.
叶乃锋 《商场现代化》2006,(2X):224-226
国际惯例概念的歧异主要是我们对“custom”和“usage”的不同译法所致。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性质向有事实说和法律说之争。国际商事惯例具有实践性、阶段性、任意性、国际性、自我强制力和主观意志性等法律特征。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性质是事实规范,不是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4.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不是内国法、也不是国际条约或其它有政府权威性的规则,它只是一国际层面的合同法重述性质的法律文件,但自1994年5月发布以来,它已在国际商事领域产生了巨大影响。本文通过对大量的国际商事案例的研究,分析了在合同当事人对其作了明确选择与对其未作选择的两种情况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情况。本文认为,不管当事人是否在其合同中明确选择《通则》作为合同之适用法律,《通则》都有可能适用于该合同。  相似文献   

5.
国际贸易惯例不是国家的法律,不具当然的国家法律效力。但不应仅从国内法上的"法律"的概念来理解法律,国际贸易惯例的可适用性根据主要在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国际私法、贸易惯例的现实发展为当事人选择国际贸易惯例提供了可能性。尤其在商事仲裁活动中,国际贸易惯例可以被选择为当事人合同的准据法。  相似文献   

6.
秦鑫 《商场现代化》2008,(16):14-15
20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国际商事惯例不断增多,其实践运用也越来越广泛。国际商事惯例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自发形成的,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或某类贸易中所经常遵守和普遍接受并由此产生相应的义务感与合理期望的任意性规范。国际商事惯例则具有广泛性、概括性、现实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使命。  相似文献   

7.
中国商人应敢于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多年来,中国商人在涉外交易中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方面,一般选择《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当事人一方的国内法、国际贸易惯例等。《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公布以来,受到了国外商人的欢迎,越来越多的商人、仲裁机构甚至法院已多次适用《通则》,较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通则》具有诸多优点,弥补了上述规范中不少漏洞,也为商人们在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方面,拓宽了选择范围。然而,中国商人仍固守传统观念,至今尚未适用过《通则》,在国际经济法层面上失去了现存法律的最佳保护,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本文拟对《通则》对中国商人的有利之处做一简述,以鼓励中国商人在今后的涉外交易中适用《通则》,充分利用好现存法律。  相似文献   

8.
论国际商事仲裁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运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解决的优点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达成仲裁协议,将具有国际因素的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即仲裁机构),由其根据法律与公平原则作为终局裁决的一种非司法争议解决程序①。与传统民商事诉讼相比,国际商事仲裁有许多优点:(1)仲裁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光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地、仲裁员、仲裁准据法等也均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在普通诉讼程序中,法官的任命、审判进程都必须依据严格的法律规定,不能任意由当事人加以变更。(2)利用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往往具有极高…  相似文献   

9.
由于长期性、关系性和不完全性等特征,长期合同在适用一般合同法时会产生诸多困难。为此,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推出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6》,对长期合同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在诚信谈判、开放性条款、非固定条款、当事人之间的合作、不可抗力、无固定期限合同终止后的恢复原状、后合同义务等方面作了特别规定,从而对长期合同的立法调整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避免直接适用于长期合同所产生的不合理结果,我国《合同法》应借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6》的相关规定,加入调整长期合同的特别条款。  相似文献   

10.
2020年年初中国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能引发一系列的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国际商事合同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直接影响着新冠肺炎疫情能否适用及如何适用。在纠纷解决时需对涉案国际商事合同适用法律进行识别。适用国际条约(如CISG)、中国合同法的不同情况下,新冠肺炎疫情能否构成具体案例情景中不可抗力或艰难情势需要具体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和事实情况。尽管我国法院在处理非典事件涉及不可抗力的实践可做参考,但非典事件与本次新冠肺炎有明显的不同。在分析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国际商事合同纠纷时要着重考虑具体事件与合同不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国际商事合同当事方不能笼统地以新冠肺炎疫情事件为不可抗力而当然地认为其违约责任可以免除。  相似文献   

11.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虽然本质上属于非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但是多年来在国内司法中的适用却与日俱增现阶段<通则>在法院适用的传统模式正在受到冲击,晚近的立法发展与理论发展基本确定了<通则>作为国际商事合同准据法的地位.  相似文献   

12.
国际商事合同法律统一的新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规范国际贸易的活动中均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显示出了各自存在的价值。本文通过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出台背景的介绍,试图对它的性质进行探讨,并认为它既不是国际条约,也不是国际惯例,更不是示范法,它只是由国际组织制定的非法律文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两者特点的比较,揭示出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制定对国际商事合同法律的统一所做出的新的发展。  相似文献   

13.
张抒扬 《国际市场》2011,(11):68-71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其基本特点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为基础。一般来讲,国际商事仲裁总是发生在仲裁条款及基础合同的原始当事人之间,仲裁条款也只能约束当时参加签约的原始当事人。随着国际商事的日益  相似文献   

14.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以下简称<通则>)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1994年编撰的, 2004年修订时做了较大补充.它是一部具有现代性、广泛代表性、权威性与实用性的商事合同统一法.  相似文献   

15.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应运而生,但在某些方面仍处于探索阶段。针对诉讼程序、审判组织构成与职能、判决承认和执行3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应作出以下完善:在诉讼程序方面,可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英文作为案件审理语言,对特定案件应允许外籍律师以律师身份参与诉讼,还应分不同情况完善上诉机制;扩大国际商事法官选任范围,合理构建合议庭组成人员,扩大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职能;在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判决在域外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可以更多地参与国际条约,明确互惠原则标准,加强交流,积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最高法院订立合作谅解备忘录,采取综合措施助力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16.
国际贸易合同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私法领域的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公法领域的国际惯例有着明显的区别。它与国际贸易合同的关系十分密切,无论惯例的适用、修改抑或排除都离不开合同的规定。最新国际贸易惯例有发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新趋向,允许甚至明确赋予合同当事人有选择、修改或排除适用惯例的权利。本文在探讨国际贸易惯例定义及其与合同关系的基础上,着重论证国际贸易惯例在合同中的实际适用及适用时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17.
<正> 公共政策作为一个国际私法的概念,经常被用于拒绝有违法院地法律基本原则的外国法的适用或某些判决的执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公共政策与强制性规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仲裁裁决的有效性等,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国家虽然赋予当事人广泛的仲裁自治权,但法院仍然通过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对国际商事仲裁保有最终的审查控制权。  相似文献   

18.
什么叫国际贸易惯例?目前主要有哪些所谓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资本主义国际贸易中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一些习惯性的做法和规则,它是在资本主义国际贸易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它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在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后,垄断资产阶级为了攫取高额利润,在国际贸易中竭力把一些惯例强加于人。惯例与法律不同,它并没有强制性的普遍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通常仅供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自愿采用,例如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的价格条款按“Inco-terms”解释,  相似文献   

19.
<正> 国际商事仲裁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契约自由的基础之上的。一般说来,契约自由又称合同自由,通常包括订约自由和内容自由。订约自由是指当事人完全地决定是否用合同这种手段来调整某项关系,亦即他可以自主决定订不订合同以及同什么人订立合同;内容自由又称构成自由,是指当事人可以完全自由地同对方约定合同的内容。契约自由反映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首先表现在当事人可以基于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如果提交仲裁,在仲裁协议中可以自  相似文献   

20.
实践中,国际商事仲裁裁量权行使的得当与否将关乎仲裁作为解决商事争议方式的地位以及仲裁裁决的权威与公正。文章试分析国际商事仲裁裁量权的特殊性,以个人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经验、通过实证论及个人对如何行使国际商事仲裁裁量权的认识,期望对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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