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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8 毫秒
1.
受益人是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享有的权利即受益权,受益权可能因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消灭;受益人也可以放弃受益权或由于自身因素依法丧失受益权。当受益人为数人时,部分受益人因前述原因可能影响其他受益人的权益。而该情形往往源于我国现行保险立法相关规定之缺陷。本文通过对具体条文的梳理。详细分析其可能对受益人权益的损害。进而提出立法建议,希望完善相关条文:明确规定受益人不能领取部分之归属、受益人放弃受益权之条件以及合理行使受益权。  相似文献   

2.
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指定是保险合同订立过程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对保险金的给付有着重要影响,但当前我国对保险受益人立法存在不少问题,有必要加以修改。首先在受益人指定主体方面由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要经过投保人同意。其次在受益人指定方式上,应明确无误地指定受益人及其与保险人的社会关系。因此,现行保险法的第61条第1、2款应相应加以简化和修改。  相似文献   

3.
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的资格一般不受限制。我国保险立法也只强调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而忽略了保险合同的另外一个重要关系人即受益人。本文在分析案例的基础上,论述了我国《保险法》是否应该约束受益人的实际保险利益,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保险法》第61条应该增加一款:“受益人的指定以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且被保险人对其有应尽抚养、赡养或者扶养义务的人为优先,但被保险人已尽相应义务的除外。”  相似文献   

4.
投保人专业知识的匮乏以及保险代理人执业的不规范和保险公司审核保单的疏漏,使得近年来投保人指定受益人为"法定"的情形在人身保险中时有出现。对于保单上受益人一栏为"法定"的情形,宜将其作未指定受益人来理解。保险赔偿金也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予以继承。  相似文献   

5.
本文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有关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责任之规定,对此条款与该法其他条款的冲突及本身的妥当性提出质疑,并对相关问题做出思考,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6.
2009年我国新颁布的保险法就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行为规定保险人可以免责。保险法认为这属于骗取保险金行为,保险公司由此可以免责。但是保险人是否能够因为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免责,这并不是一个一概而论的问题,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做出具体的分析。在分析各种情况均遵循一个前提:排除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合谋导致保险事故意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即均认定被保险人是理性人不考虑被保险人以牺牲自己的身体为代价获取保险金。那么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投保人是否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文章所坚持的观点是完全不可免责制,其基于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在整个事件中被保险人始终是受害者,且从订立保险契约的角度,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是整个契约形成的基础和最终目标。如果投保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造成保险事故,文章所认定的是请求保险权利归于没有参与犯罪行为的其他受益人,若没有符合条件的受益人则权利归于被保险人的合法财产继承人执行。  相似文献   

7.
保险合同以关系人利益为中心进行权利配置,这是保险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别异其趣之处。保险法上的相应规则亦应以是否有利于被保险人利益为标准来予以设计,变更受益人无须强行法上的过多限制,变更受益人的行为不能当然解释为要式行为,在变更通知上应采书面通知的对抗主义模式,而不应采取成立主义和生效主义模式。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只能是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只有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条件下,保险金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人身保险中受益人的受益权应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8.
保险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利害关系人,《保险法》中对受益人也做了许多规定。但在保险实务中,实际情况远比法律所规定的情况复杂。本文主要对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与其对应的原《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比较,并就三种情况下进行讨论,提出问题和建议。这三种情况分别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归属、受益人缺失时保险金与遗产的关系、部分受益人死亡时保险金的分配。  相似文献   

9.
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外,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必须在法律有规定或合同有约定的情形下才能行使。保险费从本质上说是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风险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费是保险公司的应得利益,原则上不负返还之责。保险金的归属具有专属性。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债权人的债权不能优于受益人的受益权。  相似文献   

10.
保险合同解释中的释义利益解释原则,又称不利解释原则,系指“在保险单被如此拟制以致可以进行两种解释的情况下,保单用语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予以解释。”之所以要在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用语存在义的情况下,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其理由在于:保险合同已经基本实现了格式化,格式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备制,极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意思,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保险人拟就的条款。再者,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也实现了合同用语的专业化,保险合同所用术语非常通人所能理解,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保险人的利益。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各国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积累发展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以求为被保险人的或者受人提供救济。接轨国际保险立法,我国《保险法》亦规定这一解释原则。  相似文献   

11.
根据《保险法》第39条第2款所规定的用人单位(雇主)为法定非受益人,系源于契约自由原则、以人为本的公共政策及统计学考量;单纯的限定受益人资格不足以有效防范发生道德危险,保险利益制度、未成年人保额限制制度、被保险人同意制度、自杀条款共同构成人身保险道德危险防范体系.  相似文献   

12.
死亡给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死亡这一保险事故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类人身保险,而未成年人作为这类保险中的特殊群体,由于其心智的不成熟以及自我保护意思和能力的欠缺,导致道德危险之高发生率成为这类保险的关键问题.为了权衡未成年人对于死亡给付保险之客观需求与道德危险高发之利益冲突,我国保险法在投保人资格、被保险人同意以及最高保额限制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又提出,其他监护人只有在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为未成年人投保死亡给付保险,这样的规定是对投保人资格的进一步限制,然而,其实则能否达到最佳之效果,起到最优危险防范之作用,则需要进一步讨论.  相似文献   

13.
伍李明  李会太 《新智慧》2006,(10):42-43
新准则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的,共六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1.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14.
财产保险中可否存在受益人--关于受益人适用范围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财产保险中,受益权是被保险人享有的一种财产权,被保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另行指定受益人来行使受益权,这种权利处分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生存没有必然关系,并且也未使保险人和其他第三人受到损害,导致诱发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增加,因此应受到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5.
我国《保险法》关于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的规定有进一步明确和探讨的必要。在主体问题上,应有所扩大,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列为通知义务的主体。在构成要件问题上,危险增加除须具备显著性特征外,还应具备持续性和不可预见性特征,并以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要件。对于某些特殊情形下的危险增加,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不负通知义务。在法律后果问题上,应采用近因标准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与保险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并由保险人对此负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6.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经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因而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应当认识到理赔程序在确定保险给付之债上的重要意义,依据索赔——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7.
我国《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有关规定随着保险实践的发展已暴露出许多问题。首先,对保险受益人范围的界定过于狭窄,保险受益人不应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还应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在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能一概地绝对免责,应区分受益人为一人和多人的情况而作出不同的选择。除此之外,在对受益人的确定和受益权的行使方面也应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使《保险法》上的受益人制度更趋完善。  相似文献   

18.
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规定不甚合理且前后有矛盾之处,给实际操作带来不便,因而有必要对其深入研究,以求更科学的规定,充分保障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19.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即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因而,界定被保险人死亡就成为保险合同履行的关键。在法律意义上,人的死亡可以界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是指人的身体达到医学上的死亡标准的一种状态,即真实的、当然的死亡;宣告死亡,是法律上拟制或推定的死亡。被保险人自然死亡的人寿保险问题比较明确,而被保险人的宣告死亡问题,由于涉及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等问题,常会产生保险法律纠纷。综观我国保险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被保险人宣告死亡情形的规定还暂付阙如,且保险业实践亦未形成行业惯例,故有必要成文对该问题进行阐释。  相似文献   

20.
依我国保险法第67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死亡或残废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立法本意是为了避免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防止保险制度的滥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但在保险业务的实际操作中,这一法律规定已暴露出其立法缺陷和不合理之处。本文结合素例,对我国保险法第67条的立法缺陷进行了检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该法条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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