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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2日18时许,杨某驾驶车主刘某的大型货车沿省道227线行驶。在超车时与骑自行车的村民马某相撞,致其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交管部门认定杨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负次要责任。因协商未果,马某的亲属遂将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刘某和肇事司机杨某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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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2月23日上午,福建省上杭县青年农民李某驾驶摩托车与阅某驾驶的摩托车会车时,发生碰撞,致闭某受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54元以及摩托车修理费785元。事故发牛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报案。当年7月底,阎某病故,其妻卢荣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卢某之夫阔某与被告李某在车祸事故发生后,均有条件报案,而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的规定,双方应负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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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2002,(1)
案件材料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简要案情: 1999年12月3日8时50分,朔州市公安局司机王志刚(男,29岁)持证驾驶本单位晋F1005警号日产公爵王小卧车,后排乘坐有市公安局副局长左延君(男,56岁),从朔州市驶往怀仁县途中,由西向东行至大忻线110km+300m处,因冰雪道路侧滑入逆行道,与大同矿务局司机许和平(男,33岁)持证驾驶的大同矿务局大斗沟矿王沿平自养的晋B38325号华西牌旅行客车相撞,造成司机王志刚当场死亡,左延君经朔域区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乘坐在华西牌旅行客车上的崔蚕玉、李兰则、李有奎受轻伤。 经我队现场勘查、调查、核实,证明下列事实:当事人王志刚驾车未确保安全,因冰雪道路侧滑入逆行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当事人许和平在冰雪路面上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因素。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十九条之规定,先后于1999年12月17日、12月21日由队务会、局务会研究决定,对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如下: 一、当事人王志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当事人许和平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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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平安保险公司四川泸州支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承保陈某所拥有的一辆野马牌大客车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司机座位险、乘客座位责任险。保险期内,陈某的大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售票员在客车未停稳时打开车门,导致一乘客下车时被客车挤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以法规没有对客车未停稳售票员就打开车门让乘客下车造成事故如何处理作出规定为由,未作责任认定。不过,在交警大队的调解下,陈某向死者家属赔偿了12303.45元。 陈某在大客车发生事故的当天,就将事故情况报告了平安保险泸州支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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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30日傍晚,浙江省衢州市司机李某开小货车将骑自行车横穿公路的王某撞伤,王某经抢救无效,于10日后死亡。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司机超速行驶,遇自行车横穿公路时采取措施不力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王某骑自行车横穿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未注意来往车辆,其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双方经调解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王某家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同等责任认定不当,司机应负全部责任;要求司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8290元。常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司机认为,同等责任的认定符合客观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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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上午,湖北省高管支队九大队接到一名乘客报警,乘坐的某客车驾驶人不专心驾驶,客车一路上晃晃悠悠,令乘客感到很不安全。于是,巡逻民警将客车拦停。在对驾驶人的精神状态及休息情况作了详细了解后,民警未发现驾驶人有疲劳驾驶的情况。经询问,原来这名客车驾驶人喜欢嗑瓜子,开车时,也喜欢嗑瓜子。正是因为其在高速公路上开车嗑瓜子,乘客感到客车行驶不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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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3日,江苏省海安县吕某根据雇主吉某的安排在工地上施工,因缺少材料,吕某骑二轮摩托车到仓库取,途中与李某驾驶的轿车相碰,吕某跌倒受伤。交警认定吕某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摩托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后,吕某要求吉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6361.78元,吉某拒不承认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且不同意承担吕某转院治疗的费用,吕某遂将吉某告上法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吉某赔偿吕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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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9年3月22日21时许,王某驾驶私家轿车从事运营载客途中与范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范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范某经医院诊断为右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花费医疗费41000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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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30日晚,北京市某施工公司进行—公路工程时,在铁路桥下开挖沟槽,并在迎车方向(工地东侧)设置了交通导行设施及围挡防护,而在道路逆行方向(工地西侧)未设立明显的施工标志及有效的安全措施。次日,隋女士骑车行至未设警示标志路段时掉入沟内,受伤成为植物人。事发后,某施工公司已支付了医疗费21.8万元。目前隋女士仍在住院治疗,已欠费60余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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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祸发生 山东省沂水县新民官庄张耿村村委会动员村民义务出工,修整村街道路。第三村民小组组长耿优全、耿彦福等人雇用村民徐以华和他的拖拉机运沙土。徐的这辆拖拉机没有号牌,徐有事外出,耿优全未考取驾证,却驾驶着这辆拖拉机装满沙土并乘坐三名村民上路了。耿优全驾驶技术不精,操作不当,致拖拉机侧翻在公路下的沟内,坐在拖拉机挂斗上的耿彦福等三名村民全部受伤。三人仅住院医疗费就达10760.48元,村委会支付医疗费仅5038元。耿彦福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二、责任纷争 1999年8月3日,耿彦福将肇事人耿优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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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29日,湖北省沙洋县的聂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搭载其妻)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吕某(搭载其妻彭某)相剐,双方摔倒,吕某受伤,彭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沙洋县交警大队认定。聂某未在道路中间行驶并且违章超车,摩托车灯光不全,无证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吕某负次要责任,彭某无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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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北京市民刘先生摇号中签获得购车资格,但由于自己不急于购车,便将购车指标转借给周先生。2013年8月11日,周先生驾驶该车在某路口转弯时,将正从人行横道步行通过路口的党女士撞倒。经交管部门认定,周先生负全部责任。随后,党女士多次就医,并花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7.2万余元,期间周先生曾赔偿过党女士4.5万元,但就具体后续赔偿数额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党女士得知周先生并非车辆登记车主,遂要求登记车主刘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先生表示自己只是登记车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周先生,故不同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是党女士将周、刘二人一并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2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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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3日,王某驾驶客车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土牛路马营桥北时,因乘客臧某被后车门夹到手,王某便在车辆未停稳时开启车门,致使臧某摔出车外头部受伤。王某赶忙将伤者送至医院,并打电话报警。7月8日,臧某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驾驶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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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18年3月17日16时许,齐先生驾驶小型轿车以每小时70公里的速度在市区街路超速行驶,行至一交叉路口南侧时,突遇前方坑槽路面,为躲避路面障碍,因操作不当致使轿车与对向驶来的一辆大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齐先生和大客车驾驶人受伤,双车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齐先生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查明,该路段维护管理系由市政管理处负责。齐先生经诊断为多处骨折,住院32天,支付医疗费117362.35元。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