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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借名人实际出资,以被借名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被借名人的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待时机成熟后再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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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登记是国家房地产法律、法规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登记是权利人的法定义务。然而在我市近两年房屋所有权逾期未办理登记问题有所抬头。一、房屋逾期未办理登记原因(一)宣传力度不够。登记申请人对房屋权属登记法律、法规、登记时限不够了解,登记申请人不知道新购商品房要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二)登记申请人产权意识不强,缺乏对房产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三)房屋所有权人在购房时动用公款或非法收入,为瞒赃和逃避责任而不进行登记。(四)一些房产经纪人与开发商勾结,低价收购动迁房,安置楼房后再以高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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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当事人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上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现该方当事人持民政部门认可的离婚协议到登记机构办理房产登记,是否还需另一方到场?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依照合同协议等方式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需要合同协议双方当事人完成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能发生变动。民政部门离婚协议上虽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此时房产所有权还没有发生变动,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双方当事人根据此协议到房管部门完成转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归一方所有。因此,需双方到场。通常情况下,双方共同申请是原则,单方申请是例外,而单方申请一般都是申请一方在申请之前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等物权。比如房屋修建,在修建事实行为完毕时即取得房屋所有权;因确权判决或仲裁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在确权判决或仲裁生效时即取得房屋所有权;因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即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这些情况仅需已取得权利的人单方申请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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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有一买房居民,以夫妻两人的名义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房屋竣工交付之前,女方因病去世,现男方要求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我们考虑到这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在我单位办理了登记备案,即便当事人更改合同,将买房人由双方共同购买改为一方购买,登记机构也应当知道该房屋原来是两人共同购买。对此,登记机构应当尽到注意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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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登记机构在登记实务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办理一次转移登记时,买受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受托人提供的委托书中是这样表述的:“我们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XX房产,同意将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合同的买受人是男方自己,不是夫妻二人)。登记机构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将该房屋登记在了男方名下。后来,当男方再次申请处分房屋的登记时,登记机构内部对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发生了争议,存在着对立的两种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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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当事人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上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现该方当事人持民政部门认可的离婚协议到登记机构办理房产登记,是否还需另一方到场?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依照合同协议等方式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需要合同协议双方当事人完成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能发生变动。民政部门离婚协议上虽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此时房产所有权还没有发生变动,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双方当事人根据此协议到房管部门完成转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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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夫妻共同财产”的登记问题是长期困扰房地产登记机构的老大难问题之一。典型的例子如,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登记名义人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办理。但其配偶却认为,房屋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登记机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结果是登记机构败诉。登记机构吸取了教训,对于转移房屋所有权的登记申请,均要求原所有权人提供配偶同意的证明。而对于无配偶者,由于其无法出具单身证明,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申请人如提起履行职责之诉,登记机构也将败诉。无奈,对于无配偶者,登记机构要求其作出无配偶的书面具结,即可办理登记。但当事人如果确有配偶而隐瞒事实,提供了虚假的具结书,其配偶以登记机构为被告提起诉讼,即使登记机构能够免于赔偿,也往往难免因登记不实而败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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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屋所有权是家庭房屋所有权的主体。由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特殊性,在夫妻房屋所有权登记问题上,各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历来存在不同的登记方式。有的与法律的规定不尽相符,与房屋所有权登记行为的性质、要求不相统一,因而引起的纠纷也不少。为了做好夫妻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本文作如下思考。思考一:如何认识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行为的性质、要求?我国关于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规定在《婚姻法》中。从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看,夫妻财产制度分三类:1、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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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实务中,登记机构有时遇到以下情形的登记申请:1.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售房屋,代理人作为该房屋的买受人,持房屋所有权人的委托书、由代理人一人签名的房屋买卖合同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2.父母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未成年子女,持房屋买卖合同及父母同未成年子女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这样的情形,就是民法理论上所谓的“自己代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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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征收后,所涉及的因所有权转移、灭失引起的登记,一直以来未受到业界的重视,但随着房地产限购调控政策的深入、住房信息联网和登记簿信息利用的日益频繁,被征收或已灭失房屋的登记问题将逐渐凸显。一、征收后拆除房屋的登记(一)已灭失房屋的所有权注销登记房屋被拆除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它是导致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最直接的原因行为。房屋被拆除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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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许多城市的登记机构屡屡遇到这样的问题:夫妻一方擅自出售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显名方)的房屋,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完成了登记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夫妻未登记一方(隐名方)主张权利,因房屋可能是夫妻共有财产,买卖行为因未经共有人同意而无效,房屋转移登记行为也可能被撤销。即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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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登记中的侵权形式 登记过程由当事人的申请行为和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构成,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行为在其申请后,登记人员经过审查等必要程序记载于登记簿后发生物权效力,换言之,基于法律行为的登记是将当事人的债权关系转化为物权效力或准物权效力的过程。申请不实或登记不当都会引起侵权结果,按侵权主体不同有以下两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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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出资人又叫隐名股东,是指实际认购出资,却不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材料中实际记载为股东的实际出资人。与此对应的,实际未出资,而对外显示为股东的则被称为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我国《公司法》第33条明确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对隐名出资虽然间接承认其法律地位,但并非持鼓励态度,原因就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隐名出资来逃避诉讼、规避法院执行的现象。因此,笔者觉得有必要在此理清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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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预售的法律性质商品房预售是一种特殊的买卖行为,其特殊性表现为:合同成立时商品房尚未竣工(尚不存在),而是在买卖合同约定的将来某个日期交付使用,并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商品房现售,是指合同成立时商品房已经竣工(已存在),双方订立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为此,一些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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