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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和《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本文结合现行的广州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及实际工作情况,对广州市房地产登记工作中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房地产登记簿与房地产登记资料、登记证书的区别;房地产登记簿的设立;房地产登记机构审查职责;房地产权属核准登记生效时点;异议登记种类的设定等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对部分登记业务流程作相应的调整,使广州市房地产登记业务更合法化、准确化、便民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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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专门设立了一个章节。由于登记制度是一种程序性制度,它确认、保护物权,并确认物权流转秩序,是物权法制度设计的核心和基础,因此《物权法》的实施必将对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带来一定的影响。房屋是最主要的不动产,作为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我们有必要认真学习、透彻掌握《物权法》的相关精神,正确应对《物权法》对房屋权属登记带来的影响和考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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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建国以来首次规定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一部法律。该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为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解决了“登记机关法定”这一重要问题。但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毕竟不是不动产登记法,不可能对房地产权属登记作出非常具体的规定。近几年来,对在房地产权属登记中登记机关应承担哪些责任的问题,往往会引起争议。房地产权属登记是依据“物权公示”这一法则进行的。然而,对权属登记的主要作用(公示作用)还没有被社会所广泛认识。一些城市的登记机关为了避免在登记中出现差错,要求登记申请人提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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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3年以来,我省高度重视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工作,先后有多家单位获得建设部批准的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了相关考核标准,提出了更多更新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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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权属登记的难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物权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地下车库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就是房屋权属证书。《物权法》明确规定对不动产的权属取得只有到登记机关办理了房产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目前,各地地下车位的产权登记做法各异。有些省市已经对地下车库包括地下车位进行了权属登记,如常州市、海口市、衢州市、武汉市。这些地区针对地下车库产权登记所需要件都制定了相关政策。武汉市房产局出台的实施细则规定:商品房的商业摊(铺)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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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目前全国各地农村房屋权属管理工作发展很不平衡,地区间差异较大。总体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尚未开展农村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二是参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对农房实施权属管理,但没有固定的登记标准和工作流程;三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了本地区的农村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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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2006年第7期发表了李建术《对夫妻共有房屋权属登记的几点看法》(以下简称饥点看法》)。文章认为,夫妻对共有的房屋应共同申请权属登记,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予以发放《共有权证》,共有人凭《共有权证》行使共有权利。从我国房地产及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执法实践以及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等角度,笔者对上述看法不敢苟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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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屋作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资料,由于其价值量大,同时具有了财产的性质。我国《宪法》和《物权法》都规定了要保护公民私有合法财产,房屋权属登记是实现这一规定的重要手段。我国基本上建立起了房屋权属登记的制度体系,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问题。此篇论文从房屋权属的界定入手,了解我国当前的房屋权属登记制度,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能的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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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的准确、真实及完整是登记工作的内在要求。《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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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权属登记的范围和种类将扩大根据《物权法》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建筑物和构筑物均属于不动产的范畴,都应当进行登记。而目前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只对建筑物即房屋进行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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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历史变迁我国的土地及定着物登记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黄帝、大禹时代就有"平水土、划九州"之说;周朝的"井田制"、秦朝的"商鞅变法"、汉朝的"屯田制"、明朝的"鱼鳞图册和赋役黄册制度"及清朝的"地丁合一,排丁入亩制度"等等,都是我国早期进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法令和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分定田产,缴纳税赋所用。而我国历史上真正完整的第一部房地产权属登记(不动产)法规则是北洋政府时期1927年颁发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其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的对象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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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规范我国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法,其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对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进行了规定,从而在国家法律层面上确立了房地产登记发证制度,对我国房地产登记工作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物权法》实施后,由于《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了全新的诠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相关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法制环境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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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法规,公告作为房屋权属登记中的一个程序,其采用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授权登记机关根据登记工作的实际情况选用,即《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25条“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第36条“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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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出台使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领域的争论终于尘埃落定。作为房屋权属登记机构,需要了解善意取得制度在房屋权属登记中的适用基础、适用情况以及相应的法律效果。同时,登记机构也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