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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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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自《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发布以来,我国已经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商标品牌建设工作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提出加强商标品牌资产管理,支持开展商标海外布局,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国际品牌等一系列要求。鉴于国际品牌培育依赖国际商标的注册、运用与管理,本文就商标国际注册的必要性、途径以及我国商标国际注册面临的问题、对策展开思考。  相似文献   

2.
《中华商标》2005,(7):44-44
中国于1989年和1995年分别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成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成员国,为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并在其他国家有效保护自己商标权益开通了一条方便、快捷、省钱的商标国际注册通道。  相似文献   

3.
左旭初 《中华商标》2004,(12):51-53
《商标公报》又名《商标公告》,是国家商标管理部门编印出版的刊登有商标名称、图样等资料的定期刊物;是将厂商呈请注册的商标等进行公开行政通告的刊物。《商标公报》是现在系统研究我国各个时期商标发展历史的重要的基础资料。我们现在编印发行的《商标公报》和70多年前编辑出版的《商标公报》相比较:有相同之处,那就是对企业呈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公开行政通告:  相似文献   

4.
《中华商标》2004,(4):50-51
目前,世界上有美国、法国、英国、西班牙等20多个国家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保护作了法律规定。《巴黎公约》第七条之二也是关于集体商标的条款。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国际经济合作交流的广泛和深入,为使商标领域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199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  相似文献   

5.
近些年来,常山县在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大胆实践,进行了积极的探索:1995年,“常山胡柚”申请证明商标注册;1998年10月28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属农产品原产地保护证明商标,成为浙江省第一件证明商标。一、“常山胡柚”证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在“常山胡柚”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和保护过程中,当地工商等部门主动参与、努力实践,做了大量探索性的工作。1998年7月,常山胡柚证明商标一经初审公告,工商部门就开展了调查摸底,并于9月下旬向县政府提出了《关于加强“常山胡柚”证明商标管理,切实做好准备工作的建议》,从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和建立组织机构、规范使用商标标识及商标印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1999年初开始,该县着手组织“常山胡柚”证明商标的全面实施准备工作,县政府对“常山胡柚”证明商标给予了高度的重视,1999年5月14日县政府专门下发了《关于“常山胡柚“证明商标实施意见的通知》,该文件从加强领导、规范包装物、组织打假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要求,提出常山胡柚证明商标”分批使用、逐步到位“的原则;2000年,县政府又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常山胡柚”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然而,正当“常...  相似文献   

6.
2014年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出台了《北京市高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以下称《指南》)。《指南》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其在先注册的普通商标主张他人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依据其在先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主张他人申请注册的普通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7.
徐红菊 《中华商标》2023,(11):26-31
<正>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的依附性规定在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下称《马德里协定》)文本之中。《马德里协定》生效后,有关依附性的争议一直存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法律发展工作组(下称“工作组”)于2023年11月13日召开第21届会议,讨论澳大利亚、智利、韩国和美国提出的有关依附性改革的提案。探索依附性改革的可行方案,首先需要对依附性的历史发展及内在结构具有较为清晰的认识。  相似文献   

8.
一、加强员工教育,提高对商标价值的认识 为了让员工对商标有一个充分的认识,他们首先是分期分批组织公司员工进行商标知识培训,聘请了大专院校的专家教授和工商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公司讲课,结合公司实际,讲解有关商标的内涵、注册、权益、保护以及当前国际、国内商标发展现状等方面的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对员工进行商标宣传,切实增强员工对商标价值和加强商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相似文献   

9.
环球资讯     
《中华商标》2023,(2):79-80
<正>马德里国际注册有关申请颜色保护的若干新规定2月1日生效2023年2月1日,针对《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实施细则》以及《适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行政规程》的修改生效,如下有关申请颜色保护的内容值得关注:2023年2月1日起,在国际注册中要把颜色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进行保护,申请人只需提供商标的彩色表示(representation in color)即可。此前,如果基础商标以黑白表示,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要保护颜色的,不仅需要提交黑白表示,还要提交与黑白表示对应的彩色表示。  相似文献   

10.
《中华商标》2009,(11):24-24
2009年10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加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20周年座谈会。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到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有关部委及部分省、市工商局的代表,部分企业和商标代理组织的代表共100余人参加了会议。此次会议旨在总结中国利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获得商标国际保护的经验,推动企业更好地利用马德里体系实施商标战略,实施“走出去”战略。  相似文献   

11.
正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注册在先原则",即必须经过注册方可取得专用权。但是,法律对未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也作了比较简单而粗放的规定,并在有限的范围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鉴于商标抢注问题的严重性,在新《商标法》修订过程中,我国也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增加制止抢注他人商标、规范商标合理使用情况的条款。  相似文献   

12.
《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于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该协定曾经6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1979年10月2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这个协定是一个多边的国际条约。该协定的宗旨是在协定成员国间建立商标国际注册的体系,简称为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科称《马德里议定书》)于1989年6月27日在西班牙马德里通过,于1995年12月1日生效。截至2000年8月马德里聪明的成员国共有66个,其中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共有49个,议定书成员国42个。  相似文献   

13.
一、未注册商标持久存在的原因 (一)现行立法允许未注册商标的使用 我国自1983年4月1日起,废弃了《商标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注册制度,转而采用自愿注册制度。坚持商标自愿注册原则也是一种国际惯例。尤其在商品经济时代,商标成为商品的代名词,商品经营情况千变万化.任何强制要求商标统一注册的做法都是违背商品经济规律的.不可能达到加强商品质量管理的目的。  相似文献   

14.
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相关概念1.什么是马德里体系马德里体系是一个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它受两个条约约束:1891年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1989年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相似文献   

15.
吴汉东 《中华商标》2009,(12):27-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中指出,“要全面提升企业创立自主品牌意识,引导企业改进竞争模式,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丰富商标内涵,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创立知名品牌。”打造国际知名品牌是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  相似文献   

16.
张蕾 《中华商标》2011,(6):20-21
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来,国家工商总局高度重视商标战略实施工作,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指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一系列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工作,发布《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地方政府、企业积极推动和参与商标战略实施工作,形成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相似文献   

17.
倪晔 《中华商标》2014,(6):56-59
《商标法》关于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不得注册的规定,在商标异议和争议案中一直被广泛地引用,而其中以著作权作为在先权利主张他人商标不得注册的情况尤为普遍。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在先权利人拥有一图案商标或包含图案的商标,试图阻止另一项申请注册于非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图形商标的注册,由于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用相当严格的标准,在先商标可能因为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无法获得在非类似商品上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在先权利人常常会主张其对在先商标图案的著作权,并以此反对在后商标的注册。  相似文献   

18.
环球资讯     
《中华商标》2008,(1):79-79
由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在一起商标侵权案件中未支持当事人中断程序的申请;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修改适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行政规程;由《欧共体条约》和《欧盟条约》作出修改;由美国司法部反对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司的计划。  相似文献   

19.
段晓梅 《中华商标》2010,(11):41-43
一、必要性现行《日本商标法》修订后,在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商标的定义中明确"服务包括通过零售或批发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服务”,自2007年4月1日起,零售或批发服务可以在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第35类上提出注册申请。  相似文献   

20.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以上规定是现行《商标法》关于商标争议期限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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