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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的矿产资源是国家所有的,但是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的法律政策实际上是将矿业权定位为用益物权,考虑到矿产资源的耗竭性,矿业权的使用权事实上转化成为一种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并未实现,这直接导致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的不均衡,影响了矿业的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通过顶层设计,确定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价值,完善制度,确保矿产资源开发对经济社会的持续保障。因此,要通过改善税费政策、完善矿业权评估、落实环境保护、建立利益分配机制来实现矿业权的国家所有权,促进矿业开发的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2.
康纪田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9,22(5):4-7
<矿产资源法>修改时必须确定修改的方向.根据物权结构,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由所有权设立的矿产权,属于明确物之归属的静态物权;对明确归属的特定矿产进行开发利用的行为,是动态物权.归属物权的抽象性资产与其他物权的地位平等,由现有法律调整;动态物权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性权利,因强势控制"互用资源"时产生负外部性效果,必须进行管制.通过严格禁止下的市场准入制,事先防止抢占他人利益和给社会产生成本.因此应制订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矿业管理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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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8,(1)
对矿业权经济本质的认识有利于资源的市场配置,故应弄清经济管制与契约自由不同选择间的区别。自然资源"公法的私法化"已是世界潮流,矿业权设立中的行政许可本质上应为"普遍禁止的解除",而其中的合同体现着自然资源市场交换规则。因此经济体制改革衍生出矿业权等诸多"资源用益物权",以通过市场配置来实现效益最大化及效率最优,在社会资金已成地质勘查重要资金来源时,矿业权市场融资体制的构建自须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土地资源的所有权和矿产资源的准用益物权有相似之处,但也有三个重要的区别。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而我国土地资源权利的主体和客体却经历了双集体化的过程,不过土地一旦进入流通领域就变成了利益可以实现的法益。土地股份制可以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可以通过准物权这些准用物权法有关规定的以权利为客体的权利,推动自然资源进一步有偿使用。 相似文献
5.
《船舶登记条例》和《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把船舶所有权登记作为船舶国籍登记的前提,船舶所有权登记也就成为了强制登记。作者从船舶物权是动产物权,其转移所有权的公示方式是交付,船舶物权登记不是强制登记,在法律上产生的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人手,论述了所有权登记应实行国家引导船东自主决定的原则;从行政许可角度,本文论述了国籍登记(初始)是行政许可,确认的权利主体即持证人应当是船长,国家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国籍登记应实行强制登记;作者从理论上和实务上对船舶所有权与国籍分别登记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6.
贵州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做法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9,(6)
贵州省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过程中,探索了以土地为载体的各类自然资源的概念、争议区的划定、登记单元的划分、第三方质检等方法。试点明确独立登记单元范围线是特定生态空间的保护界线,对特定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国家所有权或集体所有权;其他登记单元范围线是国有自然资源的权属界线,对国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国家所有权。在分析赤水市、绥阳县、钟山区、普定县、思南县5个试点地区的自然资源现状、权属、公共管制成果基础上,文章对自然资源调查标准不统一、"一地多证"、国有和集体混合不利于生态保护、自然资源所有权行使主体权属状况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7.
研究目的:厘清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逻辑起点及政策要义,并探索其入法路径。研究方法:文义解释、结构解释和原意解释。研究结果: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新思路是针对"两权分离"架构下宅基地改革无法破解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性"架空"其物权性这一突出问题提出的,它以既要坚持宅基地制度的农村住房保障功能,又要让宅基地活起来为改革目标,以打破现行宅基地使用权既是身份性居住保障权又是物权性财产权"两权复合"的结构为改革突破口,以宅基地资格权独立成权并承载农民居住保障功能、现行宅基地使用权转型纯化为典型用益物权并承载资产功能为主要改革内容。研究结论:宅基地"三权分置"入法,首先应在《民法总则》列举的民事权利类型这个坐标系中对宅基地"三权"分别进行定性,确定其各自所归属的权利类型,在此基础上,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创新成果联接融入相应的民事权利制度体系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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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三权分置”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坚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农村观察》2019,(3)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推进承包地"三权分置"的基石。但是,学界从承包权和经营权的视角切入,根据承包权和经营权定性的不同,所构建的"三权分置"之"所有权+不动产用益物权+权利用益物权"、"所有权+‘自物权’+权利用益物权"、"所有权+成员权+不动产用益物权"、"所有权+成员权+债权"的权利结构与实施路径,往往忽视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中集体成员的流动性和客体的不可分割性等本质特性的影响。因此,应当回归更大程度地坚持并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研究视角,以"所有权+不动产用益物权+债权"与"所有权+股权+不动产用益物权"的双轨制推进"三权分置"。 相似文献
9.
我国农村不动产物权制度存在广泛的完善空间.在农村土地承包经管权制度方面,主要是完善"四荒"土地上发生"一地数包"时的效力规则;在农村房屋所有权制度方面,主要是确立房屋买卖的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方面,主要是认可其时效取得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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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经济关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2,25(3):1
<正>矿产资源从潜在的、天然形成的自然资源转化为社会所需的矿产品,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技术经济活动。在这个过程中便产生了以矿产资源所有权为基础的多种经济关系。正确认识和理顺这些经济关系,对从宏观上和微观上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都有重要意义。《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这个规定的关键点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以及矿产资源所有权与所在土地所有权的分离,而恰恰在这两点上常常被忽视 相似文献
1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功能转向、体系定位与法律保障——以新《农村土地承包法》为论证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贯彻三权分置政策,重构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制度、权能体系和流转体系,并强化了该权利的稳定性。修正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属性和保障功能得以固化,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自物权或所有权的性质,成为家庭承包制下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重要机制。随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在关联的提升,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新法上晋级为物权性土地经营权的母权。适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功能转向和属性变化,正在制定的民法典物权编应当进行科学的回应,一方面巩固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法成果,另一方面弥补其修法之不足。 相似文献
12.
公权“守护”下的矿业权流转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矿"所意味的是公法调整的必然性,"业"所包含的是私权性和流转性,而这无疑地体现着我国《矿产资源法》修改完善的方向。在我国,矿产资源专属于国家所有。这种所有权在早期表现为高度集中、政府计划授予且无偿开采的利用形式。这就往往会产生某种难以彻底遏制变的对国家资源浪费的放任,以及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的局面。目前,我国物权制度正在经历从归属到利用的转变,国家作为所有权人将一部分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权出让给其他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13.
城乡融合发展的制度保障: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农村经济》2019,(11)
本文揭示了目前集体土地产权没有得到平等保护的四种表现以及集体土地产权残缺对集体经济和农民利益的损害,分析了造成这种状况的思想根源。研究发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产权不平等表现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没有处分权,不能在集体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物权,农户对集体所有的宅基地没有完整的用益物权。出现这种状况的思想根源是:否定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片面强调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的重要性。笔者认为,只有赋予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的权能,使所有权人有权在集体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才能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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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思想发端于承包地,而后针对宅基地阐发,体现出在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全局改革中的理论兼容和制度弹性。当前,"三权分置"研究呈现块状化特点,有必要开启全景视角,审视和应对推行"三权分置"可能遇到的普遍性问题。为此,可在自物权和他物权二分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体系再解构为所有权、使用权(用益权)、担保权三个层次,结合对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三类主要农村集体土地特殊性的分析,提炼能够反映、重构和化简农村集体土地生产关系复杂性的立法思路。具体而言,所有权是原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的次级权利和各项权能均由其衍生。作为次级权利,使用权的实现包括初次分配和复次流转两种形态。担保权是次级权利的延伸,其存在基础是使用权的可流转性。立法远景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代理人"均应逐渐过渡为一元化,国家应克制对所有权的僭越以及垄断同类土地市场的冲动,方能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名实相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立法和实践经验表明,复次流转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去身份化和对价化;通过物权化方式保护复次流转取得的权利是可行路径,使用权流转的行政管制逐步退出是大势所趋。若以强化农村集体土地的担保属性为立法意旨,则其复次流转取得权利的物权化立法方向务必坚持,今后立法的关键在于创设符合规律的、科学的担保权利实现方式。 相似文献
15.
研究目的:廓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在国家所有权维度承载的“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保护与空间治理功能,确定其与不动产登记的立法协调路径,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改革提供前端制度保障。研究方法:文本分析、规范解释、案例研究。研究结果:(1)不动产登记立法改革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归入可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类型,窄化了自然资源登记应有的功能定位,导致两种登记在立法分工、登记对象、登记事项等方面的矛盾和杂糅;(2)自然资源登记在明晰权属之外,因承接生态保护的全新治理目标,应定位于空间维度的整体登记。研究结论:有必要构建“前置且衔接”的立法路径,厘清自然资源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立法分工;增设“整体保护”原则以服务生态优先的自然资源权利配置要求;建立“自然生态空间+自然资源要素”复合式登记模式,以兼顾保护性和权属性的双重登记目标;明确所有权管理事项的登记效力,以契合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特殊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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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从民事权利的角度研究自然资源物权,忽略了自然资源的生态与社会属性,不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性利用。为此,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严格区分了自然资源物权与民事物权的权利性质、权利客体、权利内容与权利的处分限制,认为自然资源物权是社会权,而不同于民事物权的私权属性。在此基础上,经分析批判现行自然资源物权制度设计模式后,提出了构建政府干预型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一般模式——政府主导的一级市场与政府介入的二级市场,希望有益于自然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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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瀛彪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3,(3):16-24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法律调整具有复杂性、综合性与交叉性,其在归属、利用与保护制度上呈现公私法交融特点。《民法典》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的规定呈现“归属——利用——保护”的私法路径。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中,民法具有基础性法律地位。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归属制度中,宪法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向民法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转化,民法统摄自然资源单行法归属规定。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利用制度中,自然资源要素市场化主要体现为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市场化,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丰富拓展有利于自然资源市场的资源配置。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保护制度中,应大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一实践探索,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民事保护铺平道路,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提供民法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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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林木物权的含义进行了界定,指出林木物权的主要内容包括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林木采伐权和林木抵押权,分析了我国现有林木物权法律保护制度的不足,并提出加强林木物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