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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编者按: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并颁布实施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贷责任规定》(俗称“新三包”规定),它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起成为广大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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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文,对部分商品实施三包作出新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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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1995]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局、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印发。请各地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并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财政部 1995年8月25日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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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新规定,“包”出新内容。谁销谁负责,不得踢皮球;维修要认真,敷衍不得行;厂家抓质量,精益要求精。该修、该换、该退,责任不可推卸。维护“上帝”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维护企业声誉,新“三包”权威有力。事关你、我、他,请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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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固定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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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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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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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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