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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同时也是对外承担债务的最基本的保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管理,不断提高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到位率,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外商投资企业认缴资本制及问题。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投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所谓“认缴”即同意缴纳的意思,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投资各方根据企业的投资规模在企业的合同(章程)中约定各自缴纳一定数额的股本,待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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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公司法》2004年12月份有可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上半年很有可能获得通过。那么新修订的《公司法》将有哪些新的变化呢?下面我主要从五个方面给大家做一个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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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杰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6,(2):21-23
股权的特征不仅决定了股权可以成为出资方式,而且也决定着股权出资应当遵循的规则。股权出资规则应当包括可以出资的股权范围、出资比例限制、可用股权出资的人的范围、可接受股权出资的公司的范围、股权价值如何评估、出资程序、股权认缴登记、股权实缴登记以及股权价值评估报告的公开等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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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敏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2):29-31
非货币出资是指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以货币以外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出资。在公司登记实践中,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具体情况也错综复杂。而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规定却仅只言片语,十分简单。对此,公司登记机关如何从公司立法的原则精神出发,严格、合理地规制股东的非货币出资行为,把好企业登记关,是一个值得研讨的问题。我认为,如果撇开五花八门的表象,对非货币出资的登记规制关键是要理清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哪一类财产或财产权利可据以出资?二是这类据以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还应当具备什么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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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在资产重组中采用债权、股权出资的情况已越来越多,探索一套既切实可行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债权、股权出资验资程序,已成为我国注册会计师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依据新审计准则和准则指南的规定,结合实践,介绍以债权、股权出资的审验程序和应注意的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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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分析出资瑕疵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民事责任的基础法律关系入手,认为公司章程存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对向契约”关系,但在新《公司法》里,“对向契约”被资本充实责任制所掩盖,资本充实责任的制度功能被误用。本文围绕两者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责任对象、责任范围等分别作了阐述,以揭示“对向契约”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的各自不同功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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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问题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出资后抽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完全未出资和未适当出资两种形式。本对股东出资存在瑕疵所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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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工商局结合企业年度检验工作,大力开展整顿规范公司出资行为,严厉打击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日前,已查处抽逃出资公司20多家,抽逃注册资本3000多万元。在整顿规范出资工作中,他们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情节轻微的,给予从轻或免予处罚并指导其在限期内补足出资,办理相关手续。重点是查处那些以虚假注册资本来申办许可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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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认缴制的施行,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鼓励创业创新.但同时资本缴纳的放宽和出资期限的延长,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问题相较于实缴制阶段纠纷更多,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与之相适用.文章对届期内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由谁承担,通过检索相关司法判例和理论争议进行分析总结,认为未届期出资不应被归于出资瑕疵或未履行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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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平衡公司纠纷中各商事主体的利益冲突,是公司法的重要宗旨。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公司债权人保护面临新的挑战。本文试对"香通国际诉昊跃公司股权转让案"进行分析论证,从香通国际的诉讼请求出发,以香通国际能否请求昊跃公司承担责任、香通国际能否请求昊跃公司股东承担责任为切入点,对该案例进行分析,试图解释认缴资本制之下股东出资义务与债权人保护问题。新注册资本制度修订的变化,使股东出资被赋予更高的自主性,其出资既不被限制最低额度,又可自主决定出资的期限。当公司不能偿还公司债权人到期的合法债务之时,非破产的场合下股东出资义务是否应该加速到期以清偿公司债务成为理论与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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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以借款验资并在短期转出归还,究竟如何界定其性质,在法律界、注师界均有不同认识。该文作者针对其不同认识,以我国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结合作者验资业务的多年实践,分析研究借款验资行为的法律性质及相关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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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工商部门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越来越大,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实际效果仍不够理想,目前对抽逃出资案件的查处具有相当的难度。一、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与特征根据《公司法》第209条的规定,抽逃出资行为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依法成立后,以撤回、转移、混同、冲抵等手段抽逃其出资,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其基本特征为:(一)行为主体是已实际出资的公司发起人或公司股东。没有出资的或虚假出资的人不构成该违法行为的主体。虚报但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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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规定瑕疵股权转让中过错方的责任承担首先,瑕疵出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即取得了股份而没有给付或者不是以对价而取得股份。目前,法学界和实务部门都承认瑕疵出资和未能缴纳股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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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小红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7,(2):50-52
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指股东基于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应当向公司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的给付义务。股东出资是形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也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各种各样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 使公司、守约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违反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却仍然取得、保留了股东资格。如何追究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民事责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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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对出资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着诸多缺陷,诸如公司注册资本过高、出资形式单一,对出资资产缺乏应用的监控等。因此,本文拟从出资制度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两方面论述资本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以资产信用制度为中心理念,结合我国国情论述了出资制度所带来的弊端,认为改变公司资本制度需要一个由降低资本额的尺度到出资多元化的发展过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