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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中国甲公司向德国乙公司进口某货物,合同规定,分两批交货,分次开立信用证,检验条款规定甲公司有权在货到目的港后对货物进行复验,如交付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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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美国W银行作为转让行,开出以D公司为第二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金额为1442000美元。D公司按照信用证要求,组织货物装船出口,并向W银行交付了相应的海运提单等全套单据,后来因为单据存在不符点而被拒付。2006年7月24日,D公司指示W银行:只能在收到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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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6年2月,美国W银行作为转让行,开出以D公司为第二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金额为1442000美元。D公司按照信用证要求,组织货物装船出口,并向W银行交付了相应的海运提单等全套单据,后来因为单据存在不符点而被拒付。2006年7月24日,D公司指示W银行:只能在收到全部货款的情况下才能放单给付款人;或者立即退单给D公司。8月3日,D公司在没有得到付款也没有获得退单的情况下,为及时索回代表货物物权的单证,D公司明确指示W银行将全套单证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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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在当今国际贸易结算中被大量使用,其巨大的生命力来源于其所具有的"独立抽象原则",但正是这一原则本身所固有的缺陷为其中的一些不法商人的欺诈行为提供了可能。因此,在承认独立抽象原则时不能忽视信用证欺诈存在的实际情况,应允许欺诈例外情况的存在。本文在阐释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确立和适用基础上,针对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分析了适用这一原则的条件及所应注意的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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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是信用证存在的两大基石,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是信用证交易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只有采用该原则才能满足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是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必然理论延伸。在具体理解和掌握严格相符原则时,必须遵循实质和程序两方面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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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英国商人创造的信用证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支付工具。据有关机构统计,我国银行总体使用信用证业务量已经位列全球前三位。信用证给贸易支付带来快捷便利,也因其固有的缺陷给不法分子实施信用证欺诈制造了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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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法律实务存在着对欺诈例外的认定困惑和可能出现欺诈例外的豁免等因素的影响,使得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作用大打折扣。为了更好的发挥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回避风险,除了当事人的事前防范外,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仍需国际统一规定和其他辅佐机制的完善和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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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的衡平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信用证本身特有的独立原则,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单证作表面的审查,而不审查货物与基础合同,这样的制度设计导致国际贸易中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案件屡屡发生.鉴于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取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来进行救济.与此同时,欺诈例外原则滥用的问题也产生了.欺诈例外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信用证的固有机制,损害了合法受益人及善意第三人在信用证项下的利益,因此对欺诈例外原则应予以法定化、明确化,以制约欺诈例外的滥用,从而发挥其最佳效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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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产生与涵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特征、适用原则、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多个方面分析了信用证例外原则的内容及应用,并就相关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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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关系对买卖合同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信用证独立原则,信用证一旦开产,则完全独立于买卖合同,法律适用上信用证适用UCP500,买卖合同适用买卖公约、买卖法律、合同法等。但买卖合同却不能独立于信用证。相反,信用证交易会对买卖合同交易产生直接影响。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不符合导致买卖合同的修改、信用证的拒付,特别是因下不符而遭到拒付,将直接导致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问题。研究信用证对买卖合同的影响,分析其法律性质,促使UCP500与买卖法的结合与衔接,有助于减少和解决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纠纷,使信用证更好地发挥其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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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的独立性讨论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之间的关系,不可不谈信用证独立原则。众所周知,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约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者其他合同,均属不同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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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最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是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单证作表面的审查,而不审查货物,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利用信用证的这一特性进行诈骗活动。本文简要分析了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欺诈的种类,并对在发生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有效的法律救济作了初步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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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的一种方式,以其高安全性和资金融通的迅速性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得到了国际贸易合同当事人的青睐,曾经成为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支付方式,并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作用证这种独特的地位得益于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但这一原则极易被欺诈者利用,使得大量的信用证欺诈案件频频发生,不仅动摇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优势的支付地位,也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公平地进行。尽管现今国际贸易中采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占据主流地位,但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出口企业仍主要使用作用证支付方式,其比例高达80%—90%。因此,对于我国而言,遏制、应对信用证欺诈就成了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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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般的诉前保全申请与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为两种不同的法律请求。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目款项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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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是国际贸易欺诈的主要形式之一,它是信用证自身机制缺陷造成的,为了尽量减少信用证欺诈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各国都实行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但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行使时要严格和审慎,在保护有关当事人利益的同时应尊重信用证抽象独立性原则,不能动摇信用证业务的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