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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新环保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这一看似熟悉却执行不力的制度,我们应深入思考三个问题。排污许可证入法14年,走到了哪一步?排污许可始于2000年。当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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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分级代表和权责统一必然引起新一轮的产权改革,必然需要借助法律手段来维护新型的产权关系。对比现有的法律规定与十六大报告的精神,两者就存在不协调的地方,需要进行立法调整。例如,对于重要的自然资源,它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的配置在现行的部门法中已经有具体规定。2002年出台的《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临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1996年的《矿产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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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浙江实际,剖析了污染物排放总量许可和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分别从排污总量许可、总量监测核定、总量交易管理和总量执法监管等方面提出建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现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指根据流域、区域自然环境功能要求及自净能力,对一定区域一定时段内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控制,把污染物负荷总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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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十多年以及未来的八到十年,车用油品标准升级的动力主要来自环境保护,更具体地说,是来自机动车排放标准升级的需求。但油品标准制定和实施却一直存在诸多掣肘。按照国际惯例,国家油品标准制定权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掌握,石化企业参与,比如美国是环保署,欧洲是欧盟委员会,日本是产经省,负责主导油品标准的制定。但按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条款的规定,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船燃料标准,实际上还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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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两个缺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是我国环境保护尤其是污染防治方面的一重大成就。但在其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征收排污费和征收超标准排污费问题。1989年颁布了《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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