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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我国营改增试点改革为背景,从法学视角就当前营改增回避税权划分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通过借鉴德国增值税税权划分经验,就营改增后增值税央地税权重整提出了建议:即只有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厘清央地财权与事权混乱局面,并针对增值税特点科学设计好增值税央地分享和返还比例,完善好我国转移支付制度,营改增才不会沦为结构性增税的替代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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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权划分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孙习亮 《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1,(1):24-29
如何科学、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权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我国现行税制税权划分存在的弊端入手,提出一些税权划分应坚持的原则、构想和其他应解决好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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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修媛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5)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曾是我国税务体系中三大主要税种."营改增"的推进使地方税收入大大减少,随着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全面实现,我国税收收入减少的压力逐渐增大.消费税的征收与支配权限的重新配置已成为当前财税学界的热议话题.通过对消费税的定性分析,证实了将消费税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可行性.将消费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正确定位消费税,可以调节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划分,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职能,更科学合理地与其他税种相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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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承相 《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3,8(2):6-9
税权的配置与运行状况是一个国家税收法律制度优劣的基本标志。税权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国家权力资源,应当通过立法进行有效的配置和制约,以实现其良好的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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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分税制调整的假设和可行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建美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9(4):118-122
分税制后,地方财政收入锐减,成为分税制进一步改革的逻辑起点;“94分税制”路径的不足则是分税制进一步改革的理论基点;完善分税制应建立在以重构地方政府主体税种为主的分税制改革的假设基础上。“营改增”后,重构地方主体税种的分税制改革可以弥补地方财政的缺口,也可以进一步培育省(市)以下地方财政“造血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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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少婷 《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9,(5):23-26
本文通过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了税权划分中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以及它们的关系和相互影响,提出了在税权划分的过程中,应该既看到正式制度改革,也要有全局性的观念,看到非正式制度的重要影响,要进一步深化税权划分改革,应该调整总体的改革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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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一帆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4):10-13
为了实现“营改增”的预期目标,我们妊须明确“营改增”的未来目标模式,同步推进“营改增”的配套改革,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重构中央与地方财税关系,谋划税制体系改革的长远规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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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其国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6(2):16-18
“营改增”试点中出现九大新涉税难题有待解决:多档税率过于复杂;销售设备收入分解为技术咨询服务避税;会展服务优惠政策被衍伸滥用;快递行业分类认定政策不一;“即征即退”政策瑕疵造成税收流失;政策洼地形成“低征高扣”现象;融资租赁试点难以操作;部分试点范围和行业划分不明;税负增加财政补贴难以足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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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其国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4):17-20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从而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在售房环节断裂。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的逐渐铺开,虽然全面推动“营改增”是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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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钢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0,8(5)
在税收理论体系中,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收体系的主体税种,与分税制之间本身就存在着十分重要的联系.我国的房地产税改革实践不仅要注重对地方政府的既有收入的保障,更要推进现有分税制的完善.从国外房地产税制的成熟经验分析,税收收入的归属与税权的划分并不是统一的,本文旨在通过对房地产税的立法权、征收权、评估权的国际比较,为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中的税权划分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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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是国务院在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关键时刻,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这项改革的实施,有助于消除长期以来我国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对于推动我国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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