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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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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勇 《税收征纳》2014,(11):36-3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相似文献   

2.
<正>财税[2012]15号明确,增值税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日及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按价税合计额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  相似文献   

3.
钟明森 《财会学习》2014,(10):69-70
正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说得通俗点,就是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后续支付  相似文献   

4.
咨询服务台     
《税收征纳》2013,(3):25-26
某单位以前购买的报税盘发生损毁,重新购买的费用,是否可以抵减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因此,企业再次购买报税盘的费用不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相似文献   

5.
《财会学习》2013,(11):44-44
我公司旗下子公司最近购买了一批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请问如何抵减增值税额?(上海市张超)在线专家: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下简称设备费)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相似文献   

6.
实务咨询     
《财会学习》2015,(9):46-51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的处理
  我公司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应当如何作相关会计处理呢?  相似文献   

7.
《财会学习》2012,(3):9
正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8.
《会计师》2012,(4):81
<正>财税[201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9.
税务机关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为规范发票开具、促进电子记账应用、加大信息管税和税源监管力度、堵塞税收漏洞、遏制偷逃税行为,为纳税人公平竞争依法纳税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必将有效推进依法治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但考虑到减轻纳税人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明确,  相似文献   

10.
为鼓励纳税企业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多个文件,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0]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国税发[2000]191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0]191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15号)等文件,  相似文献   

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提高办税效率,提升纳税人对税控服务满意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团总部采取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纳税人,其所需的税控专用设备可以直接向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或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上述两家单位授权的销售单位(以下简称销售单位)购买。销售单位应保障税控专用设备的质量和如数供应,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者拒绝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的要求。  相似文献   

12.
财会动态     
《财政监督》2012,(23):79-80
财政部规范"营改增"会计处理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相关规定,财政部近日制定并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文件分别对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等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3.
为解决部分经营规模较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置、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存在的实际困难,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由税务机关或税务代理机构为纳税人提供集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服务(以下简称集中开票方式),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集中开票方式由纳税人自愿选择,税务机关不得强制。二、集中开票方式由税务代理机构提供开票服务,其收取的开票费用每张发票最高不超过5元;税务代理机构未能覆盖的地区,由税务机关无偿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三、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只购买金税卡(1303元)、IC卡(105元),无需购买读卡器(173元)。四、采用集中开票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最高限额为十万元(不含十万元)。五、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须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办理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抄税报税和专用设备的缴销等业务;并自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IC卡,不得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管。六、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无需缴纳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培训费,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维护费问题另行通知。2003年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  相似文献   

14.
《税收征纳》2014,(6):39-39
(2014年3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7号)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以下简称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予以发布,以满足纳税人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与税控开票软件的衔接需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税控开票软件是指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安岐使用的防伪税控系统防伪开票子系统和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  相似文献   

15.
《税收征纳》2006,(9):I0008-I00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经国务院同意,2004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规定凡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都要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为了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源监控,同时不增加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统一推行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以下简称一机多票系统)。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16.
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 2009年1月1日起,企业新购进(包括捐赠和实物投资)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融资租赁获得固定资产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予以抵扣。对原试点地区或行业,企业新购入的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先抵减欠缴增值税,再在企业本年新增增值税的额度内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说余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此次增值税改革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适用对象为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相似文献   

17.
咨询服务台     
《税收征纳》2014,(6):30-31
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简化发票领购的具体措施有哪些?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对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作了如下规定: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丁验旧。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相似文献   

18.
《税务(辽宁)》2000,(4):34-34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也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4年在部分地区和行业进行税控系统应用试点以来,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偷、骗增值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19.
《税收征纳》2012,(6):44-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以下简称开票系统)的正常运行,加强对从事开票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销售并为开票系统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与服务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的监督,进一步优化对使用单位的技术服务,维护使用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20.
《中国税务》2009,(1):33-34
为做好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2008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退)税后有余额的,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不再按照新增增值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办理退说,允许在纳税人2008年实现并已入库的增值税额度内退税,未抵扣(退税)完的同定资产进项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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