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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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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财税[2012]15号明确,增值税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日及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按价税合计额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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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说得通俗点,就是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后续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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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为规范发票开具、促进电子记账应用、加大信息管税和税源监管力度、堵塞税收漏洞、遏制偷逃税行为,为纳税人公平竞争依法纳税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必将有效推进依法治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但考虑到减轻纳税人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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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纳税企业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多个文件,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0]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国税发[2000]191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0]191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15号)等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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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税》2003,(7)
为解决部分经营规模较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置、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存在的实际困难,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由税务机关或税务代理机构为纳税人提供集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服务(以下简称集中开票方式),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集中开票方式由纳税人自愿选择,税务机关不得强制。二、集中开票方式由税务代理机构提供开票服务,其收取的开票费用每张发票最高不超过5元;税务代理机构未能覆盖的地区,由税务机关无偿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三、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只购买金税卡(1303元)、IC卡(105元),无需购买读卡器(173元)。四、采用集中开票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最高限额为十万元(不含十万元)。五、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须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办理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抄税报税和专用设备的缴销等业务;并自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IC卡,不得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管。六、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无需缴纳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培训费,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维护费问题另行通知。2003年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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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
2009年1月1日起,企业新购进(包括捐赠和实物投资)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融资租赁获得固定资产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予以抵扣。对原试点地区或行业,企业新购入的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先抵减欠缴增值税,再在企业本年新增增值税的额度内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说余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此次增值税改革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适用对象为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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