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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标在贸易中具有表彰商品来源、区分产品、承载商业信誉、担保商品品质及广告宣传的功能。法律针对商标的功能,通过对商标所有人赋予权利的方式实现对商标的保护。从权利内容上看,商标权的权能主要可解析为两个方面,一是商标专用权,一为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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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商标近似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且用于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一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另一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有特定的联系。相关公众被误导是由于属于不同使用者的商标混淆商品的来源(即使相关公众无法区分商品的来源)所产生的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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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功能从昔日表彰商品或服务唯一来源向今日保障商品或服务品质的演变,使得商标权人得以将盛载自身商誉的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而坐享许可使用费之利。各国商标法立法及实践都强调商标许可权人须对被许可人的商品及服务加以适当监管与控制,务必“使消费者能由两个来源获得统一品质之商品,即不致使大众受到欺蒙”。这种监管与控制即为品质控制(quality control),其被视为商标许可使用制度之基石。然而品质控制在我国商标法中仅有模糊性原则性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究竟应当如何监督,监督到何种程度,若未进行监督后果如何,法律并未给出任何答复。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商标许可权人也普遍存在不注重品质控制的现象。一份来自第二届中国特许加盟企业展览会对参展的50家企业的调查报告显示:22%的特许方表示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这已然成为影响特许经营的三大障碍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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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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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不仅指商标标识本身的相似,还包括标识之间是否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或混淆可能性,是一种混淆性近似。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未能发挥商品来源的识别功能,影响到注册商标本身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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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要旨:所谓商标使用,是为了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进而产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是商标使用的核心要件,不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的使用不能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旨在盘活现有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进而发挥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撤销仅为手段,而非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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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按照商标与商品的相似程度将商标在商品上的使用区分为两种情形:"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下简称"重同使用")和"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下简称"同品似标或似品同标或似品似标"),对于前者的商标侵权判定是否考虑混淆一直存在热议,争议集中在是否适用推定混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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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问题的提出(一)司法实践中对商标合法来源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存在争议商标合法来源抗辩条款的具体内容规定在我国《商标法》第64条第2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可以得到,商标合法来源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为:1.适用主体为“商品销售者”;2.适用的侵权行为为“销售侵权行为”。商标合法来源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商标使用人”与“使用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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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商标侵权判定的法律体系及缺陷
商标侵权判定是商标标识之间的比对。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法第5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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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最初最基本的功能仅仅是为了表明商品的来源,早期商标的区别功能构成了早期商标法按类保护原则的主要理论基础。因为坚持按类保护原则丝毫不会影响商标的区别功能的发挥。工业革命以后,市场层次化和非个性化得到了很大发展,商标性质与功能已开始发生变化。但早期商标法的按类保护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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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传统商标是指一些被用来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新型要素,按照国际商标协会的观点,主要包括颜色商标、声音商标、气味商标、味觉商标、触觉商标和动态商标。[1]非传统商标的显著性和可注册性在商标法理论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一、显著性的一般界定Trips协议第15条之1则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与另一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或标志组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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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目前,被广为接受的商标侵权要件主要包括:存在侵害商标权的不法行为、存在损害事实、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1],也就是存在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不管是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亦或者是其广告功能,其根本目的都是商标权利人为了利用加之于商品之上的商标来区别其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从而达到构建其联系消费者、使得消费者能够定位到其目标商品的作用。因此,判断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的标准应当涵盖其是否有基于利用商标权人的商标来攀附商标权人的商誉和误导、混淆消费者使其错误的定位到了非商标权人的商品意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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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类似商品""类似商品"是指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如果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商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我国商标审查人员、商标代理人和商标注册申请人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也可作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审理商标案件时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原《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现《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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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立体商标的分类立体商标是指具有长、宽、高三个维度,能使相关消费者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一般而言,根据表现形式不同,立体商标大致可以分成三种形式:[1]第一,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无直接关联且与之在物理形态上可以自由分离的装饰性立体外形,如麦当劳的金色拱门标志、米其林的"轮胎人"形象、派克笔的专用笔托;第二,商品本身构成的立体外形,如动物饼干本身所体现的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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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为了满足其功能,商标作为一种标记必须具备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同时,商标是一种独占、排他性的权利,一旦被核准注册,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该标记,否则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商标作为一种私权,商标注册人在商标获准注册的前提下享有商标专用权。但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很多商标中包含一些通用词汇的标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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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应该说,离开商品或服务而独立存在的商标是不存在的。所以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如何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正确选择所要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属类别,是商标申请人(代理人)首先会遇到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