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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计入费用的坏账准备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扣除办法》)允许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或准备 ,两者存在较大差异。企业列支的坏账准备超过税法规定范围和标准部分 ,不得在税前扣除 ,应进行纳税调整。现就两者差异和如何进行纳税调整作一些探讨。一、两者之间的差异(一 )两者遵循的原则不同《会计制度》遵循谨慎性原则 ,对应收款项要求合理地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 ,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 ,应当计提坏账准备。《扣除办法》遵循确定性原则 ,纳税人扣除费用不论何时支付 ,其金额必须…  相似文献   

2.
罗妙成 《福建财会》2001,(12):24-24
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内实行。《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一些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税收法规)对税前扣除的确认原则和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内容的有关规定存在着差异。本文拟就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坏账准备与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问题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3.
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坏账准备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的差异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2000]25号)及相关问题解答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及《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坏账及坏账准备的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的差异  相似文献   

4.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具体包括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及无肜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资产减值  相似文献   

5.
一、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对坏账准备提取的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并按照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而《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对坏账准备金的处理,税法和会计处理的差异主要有/  相似文献   

6.
我们在对企业进行审计的过程中,无一例外地会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分析性复核,从而判断企业的所得税是否按有关税法的规定依时足额缴纳。但是,由于我国有关会计制度与相关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计算口径不尽相同,造成按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所以在对企业应纳税所得进行审计时,首先应对企业有关税前费用进行统计、分析,并依据与此相关的法规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及企业所得税进行审计。下面,我根据审计实践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下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将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经常遇到的税前费用扣除十大事项的审计方法与各位同行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7.
一、会计制度与税法关于企业准备金的不同规定 1.<企业会计制度>:(1)企业应按照谨慎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各种准备金.比如:按资产账面价值高于其市价、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按应计入当期损益但尚未支付的费用,计提应付工资、利息、修理费、水电费等预提费用;按经营风险规定标准计提风险准备金等.  相似文献   

8.
何和平 《财会通讯》2005,(11):45-45
《财会通讯》(综合)2005年第3期刊登了张艳纯同志的《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一文。该文在简要分析坏账准备的税法和会计处理差异主要表现的基础上,提出了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方法如下:  相似文献   

9.
税法规定: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对于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税法准予确认,并按实际发生额做税前扣除。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提取比例等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我国“三角债”等问题还相当严重,  相似文献   

10.
熊臻 《电子财会》2004,(2):34-36
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为了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期末资产的实际价值,对期末资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下同)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资产成本的部分,提取减值准备。国税发[2003]45号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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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按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但按国税发[2003]45号及国税发[2000]84号〈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超过应收款项的0.5%,对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当企业实际发生坏账或核销坏账时作相反的纳税调整。笔者根据审核某工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在所得税上的差异及纳税调整例解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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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准备金的支出不予扣除。  相似文献   

16.
秦玮  张玲 《商贸与会计》2005,(2):40-42,44
财政部于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扣除办法》)和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对借款费用的有关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如何认识这些差异?这些差异对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又会有何影响呢?本文就两者之间的差异及如何进行纳税调整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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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已作为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又收回的,应计入收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对提取坏账损失的纳税人来说,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下面从企业产品销售和提取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过程来分析这一问题。企业产品销售实现后,不论账款是否收到,都应计入产品销售收入,因此也就计入了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某种原因,认为货款无法收回,经确认,作为坏账予以转销,若在以后年度又收到了已…  相似文献   

19.
陈飞 《会计之友》2004,(4):58-58
由于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核算的目的不同,二者之间存在的问题和差异,应当如何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8月22日下发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对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调整的若干所得税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本文就坏账准备的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20.
我国税制目前实行的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直接税中的企业所得税在我国的税收征管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企业所得税作为国家与企业之间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体现在国家无偿占有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这里所得的概念是收入抵减成本费用后的纯收益。在会计报表利润表中。税前会计利润是根据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的利润总额,应税所得是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但由于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税前会计利润必须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若干项目的纳税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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